安徽、新疆《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近日正式实施
安徽、新疆两省(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分别通过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于2009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截至目前,全国共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修订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地方性法规。
两省(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措施和办法,凸显了地方特色,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强化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及社会保护
在强化家庭保护措施方面。针对当前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两省(区)《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保障未成年人人身安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等义务。在强化学校保护措施方面,根据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学校在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中存在的问题,两省(区)《条例》明确规定了学校应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新疆在《条例》中规定,“学校因故处分未成年学生,应当听取本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意见,并给予答复。受到处分后有改正表现的,学校应当在其毕业前将处分记录从个人档案中消除”。安徽在《条例》中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加强对未成年人日常行为管理,聘请、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青春期教育、卫生防病教育以及防火、防震、防溺水、防侵害等安全避险教育,使其掌握基本的自护、自救、逃生方法”。两省(区)《条例》还就禁止体罚或侮辱,特殊教育,校舍建设和校园安全,商业性活动、乱收费等问题做了具体可行的规定。在强化社会保护措施方面。两省(区)《条例》都规定对学校周边环境组织专项治理,不得设立网吧等营业场所或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应保障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校舍和未成年人活动设施、场所的建设和改造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安徽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公安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卫生和教育部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及社会群体的职责。新疆则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所应承担的责任单独成为一章“国家机关保护”,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未成年人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区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县(市、区)应当至少建有一所综合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另外,两省(区)《条例》对进入网吧、出售烟酒、招用童工、披露隐私等有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也做了禁止性的规定,新疆在《条例》中更是体现了民族地域特点,规定“尊重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得因民族风俗习惯不同而歧视或者侮辱未成年人”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引诱、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的活动”。
二、规范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安徽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的原则以及建立社会调查员制度,“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社会团体,组织社会调查员,在委托的范围和权限内,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社会调查员应当跟据调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提交人民法院。”同时《条例》还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隐私权和名誉权保护以及对未成年人依法实施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司法保护,也做了明确规定。
三、新增未成年人自我保护。
新疆在《条例》中新增一章“自我保护”,除规定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掌握基本的生存知识和应对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的技能,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外,还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及被引诱、强迫参加宗教活动时的自我保护规定。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引诱、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的,未成年人可以向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或者公安机关请求保护。接到保护请求的组织和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不得拒绝、推诿”。
四、突出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安徽是一个劳务输出大省,有近400万名留守儿童,针对这一现状,为了更好地维护弱势未成年人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安徽在《条例》中对如何帮助和支持城乡家庭经济困难的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以及留守未成年人分别作出了规定。《条例》特别规定了留守儿童的父母(其他监护人)、当地政府及教育部门的职责,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为特殊群体未成年人的学习和生活提供帮助和支持。
五、明确法律责任
为了保障《条例》的实施,两省(区)《条例》均明确了违反条例规定以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比如辍学、休学、体罚、公布未成年人成绩、违规出售烟酒、中小学周边200米范围内开设网吧、营业性歌舞厅、游戏机房、招用童工、引诱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等均规定了明确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