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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 期

 

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
2010年12月31日
 

  编者按:近年来,各研究生支教团招募高校在支教团的管理服务工作中不断探索,有力推动了研究生支教团各项工作的开展。2010年12月,北京大学颁发了《北京大学研究生支教团管理条例(试行)》,对各高校开展研究生支教团的管理服务工作具有借鉴意义,现将全文印发,供各高校参阅。

北京大学研究生支教团管理条例(试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总则

  第一条  组建研究生支教团参加“中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是北京大学响应团中央、教育部号召,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积极落实国家“科教兴国”和“西部大开发”战略,充分发挥我校青年人才优势,缓解国家中西部贫困地区师资短缺等问题,促进广大青年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征程中建功立业的一项具体措施,是我校青年志愿者行动的重点项目之一。

  第二条  组建和派遣研究生支教团是北京大学把青年志愿者行动作为学校积极延伸育人手臂的有益尝试,是弘扬北大“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光荣传统和“追求真理、追求卓越、培养人才、繁荣学术、服务人民、造福社会”的办学理念,引导广大青年学生文明生活、健康成才,争当“四个新一代”青年先锋人才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北京大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和定期轮换的工作机制,在全校范围内选拔具有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到西部贫困地区从事为期一年的基础教育等工作。

  第四条  所有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必须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西部支教志愿服务活动,充分发扬“团结、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确保支教团工作朝着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北京大学建立研究生支教团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北京大学研究生支教团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教务部、研究生院、人事部、财务部、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等相关部门为其基本组成单位。

  第六条  北京大学研究生支教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对外统称北京大学研究生支教团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具体负责研究生支教团的项目推进和管理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名,一般由校团委书记担任。

  第七条  北京大学项目办的工作职责如下:
  1.北京大学项目办积极配合相关服务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项目办完成研究生支教团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2.负责我校支教团志愿者的招募、选拔、培训、管理、考评和督导服务等工作,严格执行北京大学研究生支教团项目管理规定;
  3.根据支教团服务地的实际情况,协调相关部门为我校志愿者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
  4.做好北京大学项目办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我校支教团志愿者的工作、生活和思想状况,协调我校支教团志愿者和服务地的关系,协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5.通过书面评定、电话、电子信箱、问卷等沟通形式,定期向各服务地了解我校志愿者工作等相关情况,并定期向团中央和北京大学支教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北大研究生支教工作实施情况;
  6.对我校支教团志愿者的表彰和处分提出基本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及上级有关单位批准;
  7.积极争取校内、校外资源协助我校支教团志愿者在当地开展扶贫等工作。

  第八条  每届支教团设团长1人,副团长若干人,副团长同时兼任分团团长,共同负责团结和带领支教团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并按照要求定期向北京大学项目办汇报支教工作的进展情况。同时,为了不断加强支教团志愿者的思想政治建设,依照党章中的有关条款,在每届支教团中成立临时党支部,按照组织程序选举党支部书记1人,并定期开展组织生活。

第二章  志愿者选拔

  第九条  北京大学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的招募工作由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北京大学项目办具体实施,按照相关文件要求面向全校公开招募。

  第十条  志愿者报名基本条件如下:
  1.必须是北京大学应届正式本科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
  2.本科毕业生须具备北京大学免试推荐研究生资格;
  3.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较强的吃苦精神与环境适应能力、良好的表达能力以及奉献精神;
  4.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能够适应西部高原地区的生活和工作(体检结果必须符合相关标准);
  5.具有相关院系或校团委相关部门开具的推荐信。推荐单位应对应募者素质严格把关并对其参加培训、完成学业、实施服务的情况负有监督责任;
  6.中共党员优先录取;
  7.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录取;
  8.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者优先录取;
  9.有西部工作经历或支教工作经历者优先录取;
  10.在校期间获得校级以上奖励者优先录取。

  第十一条  应募志愿者报名材料包括支教团报名表、学习成绩单原件、个人简历、支教申请书、单位推荐信、体检健康证明、志愿服务时间证明、英语成绩单、获奖证书等。所有材料经过院系审核无误批准后报送北京大学项目办。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严格的知识笔试、教学试讲和综合面试,对应募志愿者进行考核和选拔,初步确定支教团志愿者名单。

  第十三条  名单初步确定后,在北京大学团委网站主页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应募志愿者填写《中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研究生支教团招募协议书》,取得参与支教资格。最后由北京大学项目办将入选志愿者名单和基本情况上报团中央项目实施办公室,团中央批准后,支教团正式成立。

第三章  志愿者培训

  第十四条  支教团志愿者在赴服务地之前,必须接受团中央、服务地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团委和北京大学项目办组织的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北京大学项目办组织的培训工作方案根据各服务地实际情况制定;培训工作从支教团成立开始,至支教团抵达服务地结束,时间约为8个月。

  第十六条  北京大学项目办组织的培训工作以提高支教团团队意识、集体凝聚力以及志愿者纪律性为首要任务,着力提高支教团志愿者的思想认识、教学水平和身体素质。培训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师范教育、服务地国情教育、志愿服务和扶贫接力计划的基本知识教育、体能训练和基本生活技能教育等。

  第十七条  北京大学项目办组织的培训形式包括:
  1.党支部组织生活:每个月至少组织一次,以党支部为核心,支教团全体成员参加,通过座谈、讨论、讲座等形式深化志愿者对志愿服务和扶贫接力计划的理解,强化志愿者的思想认识和奉献精神;
  2.教学实习:培训期间至少组织四次,内容以学习中学教学、管理的经验方法为主,形式上通过观摩学习、与优秀教师座谈、模拟授课等途径开展;
  3.体能训练: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其中长跑活动不得少于活动总数的1/2,支教团志愿者也可以协商确定其它形式灵活、受限较小、经济负担较轻的体能训练活动;
  4.支教志愿者经验交流会:培训期间至少组织两次,邀请往届志愿者代表就相关专业知识、生活基本技能及服务地具体情况等内容开展交流和培训活动;
  5.自学:自主学习志愿服务和扶贫接力计划的相关知识,服务地自然、社会特别是教育发展状况;
  6.其他形式的培训活动:除上述培训形式外,支教团也可以自主开展其它形式的培训活动,但必须事先征得北京大学项目办的同意。

  第十八条  学校组织的培训活动由支教团团长和党支部书记负责具体实施以及考勤监督。因故无法参加培训活动的支教团志愿者必须事先通知团长和党支部书记,并经由北京大学项目办主任同意后,方可请假。对于多次无故不参加培训活动的支教团志愿者,北京大学项目办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支教团集体或个人不得私自以培训为名参加任何形式的营利活动。

第四章  志愿者培训、派遣

  第二十条  志愿者培训和派遣是指支教团志愿者参加由相关服务省、服务县项目办集中在服务省会城市进行的岗位对接和培训座谈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培训、派遣前,所有支教团志愿者应保证完成学业,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参加相关服务省项目办举行的志愿者培训、派遣活动,北京大学项目办将确定专人负责,出发前与服务省和项目办加强联系和沟通,提前告知行程安排和抵达时间,并根据实际指派项目负责人带队前往,确保安全抵达。培训和派遣期间的支教团管理工作由带队老师或团长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所有支教团志愿者赴相关服务省参加岗位对接和培训活动前三天,必须返回北京大学,并在安排的宿舍居住,统一从北京出发。

  第二十四条  北京大学项目办将邀请学校有关领导为研究生支教团授旗、组织座谈会、欢送会等方式为志愿者送行,进一步激发志愿者的荣誉感、使命感和责任感。

  第二十五条  志愿者培训、派遣活动期间,支教团志愿者应自觉维护北京大学和中国青年志愿者的形象,服从团中央项目实施办公室及相关管理单位的纪律和要求,按时参加岗位对接和培训座谈等活动,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开驻地。

  第二十六条  志愿者培训和派遣活动结束后,支教团志愿者必须按照相关服务县项目办统一要求按时赴服务地开展支教工作,不得私自滞留或前往其它地方。

第五章  志愿者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支教服务从支教团志愿者抵达服务地开始,至志愿者完成支教任务,经由服务学校和服务地项目办同意后离开服务地返校为止,为期一年。

  第二十八条  支教团志愿者必须严格按照团中央项目办相关工作要求赴服务地教学一线完成一年支教任务,志愿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参加非教育岗位工作。

  第二十九条  支教团志愿者在服务地期间,必须严格做到: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2.遵守全国项目办、服务地项目办、服务学校和北京大学的各项规定,服从相关单位的管理,自觉维护北京大学和中国青年志愿者的形象;
  3.到达服务地后,若更换手机号码,必须及时告知北京大学项目办;如需休整,必须事先征得服务学校和服务地项目办的同意,不得擅自离岗;
  4.必须服从服务学校的安排,并结合自己的特长,做好教学工作,并尽快向北京大学项目办汇报在服务地的工作岗位、教授课程、每周课时数等基本情况。如果对服务学校的安排有不同意见,必须同北京大学项目办联系,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出面协调,不得自行同服务学校解决;
  5.服务期间要严格保证上课和值班的出勤,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向服务学校请假;
  6.不得单方终止招募协议,确因不可抗力因素需提前终止协议的,必须向北京大学项目办申请,并报服务学校和服务地项目办同意、报团中央项目办备案后,完成工作交接方可离岗;
  7.不得私自离开服务地,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离开的,必须事先向服务地项目办、服务学校和北京大学项目办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离开,否则北京大学项目办将进行严肃处理;
  8.不得在工作日内出行旅游,如利用节假日出行,出发前一周必须报北京大学项目办批准。因出行旅游发生意外的,服务地项目办、服务学校和北京大学项目办不承担相关责任;
  9.假期放假,必须按照服务学校要求的离校时间离校,在离校前应开具离校证明,并由服务学校教务部门和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北京大学项目办在学期结束时将严格检查志愿者的离校证明;
  10.做好文字、图像、影像等资料的保存,返回北京后交予本届支教团团长。

  第三十条  志愿者在完成学期工作后,须上交工作总结,对服务期间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进行总结,特别要对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自查,并提出整改方案和工作建议,返校后同《北京大学研究生支教团学期工作评定及离校证明》一起及时上交北京大学项目办。

  第三十一条  志愿者在西部支教期间,应妥善保管北京大学分配的宿舍门卡和钥匙,不得将门卡和钥匙转借或配给他人,不得将宿舍转作它用,否则将严厉追查转借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志愿者在到达服务地后,应尽快同派出院系取得联系,由派出院系开具转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并寄往服务地党、团组织转移组织关系。如果派出院系同意保留其党、团组织关系,也可以暂留派出院系。

  第三十三条  服务期间,团长、党支部书记和副团长要积极发挥带头作用,担负起协助管理志愿者的责任,每周至少向北京大学项目办汇报一次当地志愿者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并向志愿者传达我校要求,确保手机24小时开机,同时在一年支教工作结束后向北京大学项目办上交团队总结、个人总结和图片、影像资料。如因工作失职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将被撤销相应职务并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政策保障

  第三十四条  北京大学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支教服务期间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一年,入学时按本年度教育部和我校的有关规定入学,人事档案关系挂靠在北京大学,户口为北大集体户口,继续学业时仍记为原户口所在地生源。

  第三十五条  团中央志工部负责统保志愿者综合保障险,保费为每人200元,费用由团中央志工部解决。

  第三十六条  支教团派遣前,北京大学项目办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为研究生支教团提供生活保障条件,包括支教团志愿者的基本食宿条件。

  第三十七条  由北京大学项目办统一制定北京大学研究生支教团补助政策,确保志愿者在支教地服务期间每月享有一定的生活补贴、每年两次往返服务地的交通补贴(火车硬卧)、包裹邮寄费以及一定的医疗补贴;补贴的数额将根据团中央项目实施办公室的政策、学校下拨的预算经费及当地物价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第三十八条  根据中央有关部委和团中央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参加研究生支教团的志愿者(含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服务期间计算工龄。

  第三十九条  完成志愿服务后,北京大学项目办、服务地项目管理办公室和团中央志愿者工作部将对志愿者做出书面鉴定意见,记入志愿者个人档案,并作为落实有关研究生支教团各项保障政策的主要依据;同时,团中央项目实施办公室将根据鉴定意见统一颁发志愿服务证书。

  第四十条  除以上政策保障外,志愿者还享有《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实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研究生支教团有关政策的意见》(中青联发〔1998〕28号)、《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做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支教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1999〕46号)、《中央文明办、团中央、人事部、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配合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全面推进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1〕22号)和《关于做好2010年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研究生支教团有关工作的通知》(全国项目办发〔2010〕11号)等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政策保障。

  第四十一条  志愿者政策保障的具体落实由北大项目办与相关单位协商解决。

  第四十二条  志愿者在完成一年的支教工作并鉴定合格后,回北京大学攻读硕士研究生。但因个人过失导致无法回校读研的由本人负责;因意外事故所致不能准时返校读研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服务期间表现出色的志愿者若希望继续留在服务地长期开展志愿服务工作的有关政策,由其他文件另行规定。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四条  支教团志愿者保证确系自愿参加研究生支教团,提供的个人资料信息必须真实准确。隐瞒个人不适于支教的身体健康情况或个人材料不真实的,将不再享有政策保障中所赋予的部分或全部权利。

  第四十五条  获得支教资格后,志愿者必须认真完成本科阶段学习任务。未能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同学将被取消支教资格。

  第四十六条  志愿者上岗前,由服务地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对合格的志愿者颁发上岗证(有效期与服务期相同)。

  第四十七条  志愿服务期间,志愿者若出现违法、违纪行为,一经证实,北京大学项目办将按照《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校发[2005]139号)和《招募协议书》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在服务期间表现突出的志愿者个人及集体,纳入北京大学青年志愿者服务行动评优体系和北京大学共青团系统评优表彰体系,并参与北京大学社会工作单项奖评选。对于特别优秀的,由北京大学项目办向上级推荐申报市级、国家级志愿服务荣誉。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支教团组建之前,北京大学项目办要认真做好经费预算,由主管领导审核并签字后上报学校。

  第五十条  经费下拨后,北京大学项目办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研究生支教团的经费管理和相关费用的报销发放工作,在支教团志愿者按规定将差旅费票据寄回后,北京大学项目办应尽快审查票据并报销,将费用按时足额汇给支教团志愿者。

  第五十一条  支教团志愿者应该做到艰苦朴素,勤俭节约,杜绝浪费行为,如出现财务违纪现象,将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负责报销的经费项目包括:往返火车票(硬卧)、看病挂号费用、行李托运费用,如产生其他费用需要报请北京大学项目办批准。

  第五十三条  志愿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财务报销手续。寄回发票时,志愿者必须为每张发票签名背书,由团长、副团长按地区统一寄回北京大学项目办。

第九章  附加条款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北京大学研究生支教团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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