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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
 
共青团中央关于选聘
团中央机关干部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二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当前经济体制的改革,对共青团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保证全团工作任务的实现,加强团中央机关干部队伍的建设,促进干部制度的改革,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更好地为党培养输送人才,决定有计划地陆续从全国各地(今年第一批先从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选聘一些团中央机关工作人员。

  一、选聘条件

  l、能够联系实际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敏锐,富有开拓精神。

  2、热爱共青团工作,有培养前途,具有一年以上团的工作实践和二年以上工龄的优秀青年干部,一般应是共产党员。

  3、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包括自学达到大专文化程度的),有一定的调查研究能力和写作能力。

  4、身体健康。年龄在二十五岁左右,不超过三十岁。

  二、选聘办法

  1、组织推荐,个人志愿,择优聘用。人选由有关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帮助推荐,并尊重本人意愿(推荐名额附后),由团中央进行考察后确定。

  2、团中央与应聘人员和所在主管部门三方签订合同,发聘书。聘期二年。

  3、应聘人员,不转户口和粮油关系,其它手续(包括行政、工资和党、团组织关系)原则上比照调动工作办理。受聘期间,占团中央干部编制(不占原单位编制),一般享受团中央机关同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和工资福利待遇。

  4、聘用期满,原则上回原地区工作。团中央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安排工作。

  请各有关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接本通知后,即向党委组织部门汇报,取得支持和帮助,并于一九八五年二月底以前做好推荐工作。

 

 

                                    共青团中央       
                                 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二日    

  
     (一九八五年推荐名额计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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