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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
 
关于《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补充案的说明
 
 

  一九八三年八月在全国学联第二十次代表大会上通过的《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对于指导学联和学生会工作的开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当前学联和学生会工作中有几个章程中未作规定的问题迫切需要加以明确。考虑到章程的修改有待于下一次全国学联代表大会,因而,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章程补充案。在此作一些必要的说明。

  一、关于吸收高等学校研究生会为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团体会员的问题

  近几年来,高等院校中研究生的数量增加较多。据统计,八三年全国在校研究生人数为二万五千八百余人,而目前已达八万七千多人。自八四年七月以来,全国已有三十二所高校经国务院批准相继成立了研究生院。这表明,研究生已成为我国青年学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研究生在知识结构、年龄、经历、活动要求等方面,有其自身特点。为了有利于发挥研究生在学联和学生会工作中的优势,全国学联于八五年初下发了关于加强研究生工作的几点意见,其中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已成立研究生院或研究生比较多(一般在三百人左右)的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成立研究生会。”目前,已有许多高校成立了研究生会,开展了许多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们认为,为了更广泛地团结同学,发挥研究生在学联组织中的作用。有必要吸收高等学校研究生会为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团体会员。与此相一致,高校研究生会也应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的团体会员。

  研究生会与学生会一样,享有全国学联章程规定的权利,并履行义务。如各级学联召开代表大会,并可成为学生会领导机构的成员。希望各高等学校研究生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加强与校学生会的团结与合作,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二、关于增设常任代表会议的问题

  学生会、研究生会作为广大同学自己的组织,要正确代表广大同学的利益,切实发挥党和政府联系青年学生的桥梁纽带作用,就必须在自身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密切联系广大同学,尊重广大同学的意见和要求,成为广大同学正当利益的真正代表者。因此,应当着眼于发扬民主,加强自治来改善学生会、研究生会的组织机构。近年来,一些学校的学生会已经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设立常任代表会议或与之相类似的机构,监督学生会的工作,经常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学生的正确意见和要求,及时沟通学校与学生的联系。实践证明,这样做,有助于发挥广大同学关心学生会,关心学校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助于促进学生干部养成民主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也有助于学生会、研究生会在维护党和人民利益的同时,更好地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利益,积极帮助同学解决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成为广大同学信赖的组织。为此,我们在补充案中提出全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研究生)大会中可设常任代表会议。考虑到各地、各校情况不尽相同,这一补充案未对有关常任代表会议的具体问题作统一规定,各地、各校可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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