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十二大通过实行团员证制度的决议后,全国各省级团委普遍开展了集中颁证工作。截止1989年底,已向四千多万名团员颁发了团员证,全团颁证率达70%以上,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为了表彰在集中颁发团员证阶段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省级团委,进一步推进团员证制度的建立,共青团中央决定:授予北京、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山东、湖北、广西、四川、甘肃、青海、全国铁道等省级团委“颁发团员证工作优胜奖”;授予为全国实行团员证制度积极探索,做出贡献的团广东省委“颁发团员证工作探索奖”。
这次被表彰的省级团委工作的主要特点是,认真贯彻团十二大关于实行团员证制度的决议,积极稳妥地部署和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颁发团员证工作,坚定不移地推进团员证制度的实施;努力争取党委的领导与社会各界的支持,为颁证创造了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社会环境;从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出发,对团员证管理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和积极指导,积累了初步经验;努力服务基层,敢打硬仗,勇于拼搏,出色地完成了工作任务。
团中央要求,全团各级组织在集中颁证阶段工作基本结束后,把实行团员证制度的工作重点转移到团员证管理上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团员证制度,为在团十三大前全团建立以团员证为媒介的新的团员管理制度而继续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