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
经全国学联第二十届委员会决定,并报经党中央批准,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第二十一次代表大会定于今年七、八月间在北京召开。
全国学联二十一大的主题是:遵循党的十三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动员广大同学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确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振奋精神,勤奋学习,艰苦奋斗,在实践中锻炼成长。主要议程是:总结全国学联第二十次代表大会以来的工作,确定今后学联工作的基本方针和任务;修改全国学联章程;选举全国学联第二十一届委员会。
全国学联一九八九年三月召开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秘书长会议,对全国学联第二十一次代表大会代表团体、全国学联第二十一届委员会的主席团候选团体产生办法及名额分配进行了充分协商,取得了一致意见,其方案(见附件一)已经全国学联主席团审议通过,不再作变动,现发给你们。望按照这一文件所提出的原则和要求,认真做好二十一大代表团体、全国学联二十一届委员会和主席团候选团体的推举和代表人选的选拔工作。请务必于六月十五日前将《全国学联二十一大代表团体登记表》、《全国学联二十一大代表人选登记表》(见附件二)报全国学联秘书处。
召开全国学联二十一大是学联的一件大事,同时也是共青团的一项重要工作。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高度重视,并认真指导学联和学生会组织做好全国学联二十一大的筹备工作,尤其要严肃认真地做好推举代表团体、委员会和主席团候选团体以及选拔代表的工作。要积极争取当地和各高校党组织的领导和支持,并通过做好学联二十一大的筹备工作,为推动学联工作的发展,进一步稳定高校局势,团结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作出积极的贡献。
附件:一、全国学联第二十一次代表大会代表团体、全国学联第二
十一届委员会和主席团候选团体产生办法及名额分配方案。
全国学联第二十一次代表大会代表 团体、全国学联第二十一届委员会和 主席团候选团体产生办法及名额分配方案
根据全国学联第二十届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全国学联第二十一次代表大会于今年七、八月间在北京举行。大会代表人数为463人,其中正式代表403人,特邀代表10人,列席代表50人。
一、 关于资格限定
1.正式代表团体须从下列会员团体中产生: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全日制高等学校(不含成人高校)、中等学校(不含成人学校和技工学校)的学生会;设有研究生院,或研究生在300人以上的学校,以及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生会;在中国驻外使馆注册认可的所在国我留学生全国性组织。
2.选派特邀代表的单位是: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宗教类学校学生组织等。
3.选派列席代表的单位是:全国学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秘书处;全国铁道、全国民航、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团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武装警察部队总部政治部,以及国家教委主管留学生工作的部门。
4.委员会候选团体一般应从正式代表团体中产生。主席团候选团体须从委员会候选团体中产生,并应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影响、有一定代表性的高等学校会员团体。
5.各会员团体和单位选派有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和代表本会员团体进入委员会候选范围的人选,必须是高等学校、中等学校全日制在册非应届毕业学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学兼优,具有为广大学生服务的愿望和能力,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
二、关于名额分配
1.全国学联第二十一次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团体名额按高等学校学生会、中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留学生组织四部分分配。参照国家教委对各级各类学校的分类办法,将高等学校分为“综合、理工、师范语文、农林、医药、财经政法、体育艺术、民族港澳侨八类;中等学校分为: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三类”。根据各级各类学校数以及各自所占不同比重,拟定403名正式代表中高等学校学生会286名(占71%);中等学校学生会82名(占20.3%);研究生会30名(占7.4%);留学生组织4名(占1%)。(见表一)
2.全国学联第二十一届委员会候选团体为151个。参照各地学校类别比例并适当考虑上届委员会团体的分布情况,拟定高等学校学生会87席(占57.6%);中等学校学生会41席(占27.2%);研究生会19席(占12.6%);留学生组织4席(占2.6%)。(见表二)
3.全国学联第二十一届主席团候选团体为35个。其中学生会27席(占77.1%);研究生会8席(占22.9%)。
三、关于产生办法
1.正式代表团体、委员会和主席团候选团体,应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产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应根据实际情况,举行全委会或代表会议、代表大会,民主推举代表团体、委员会和主席团候选团体。原则上,一所学校不能产生两个代表团体(包括委员会候选团体)。全国铁道、全国民航、中直和中央国家机关系统的代表团体和委员会候选团体,也应通过相应的民主协商方式产生。
2.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特邀代表产生办法,分别由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和武装警察部队总部决定。宗教学校等方面的特邀代表,由全国学联秘书处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秘书处协商后,通过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一定的民主程序产生。
3.各代表团体和委员会、主席团候选团体,也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全委会等适当的民主程序,确定代表本团体的人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