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现将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团中央青农部《关于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二学年“希望工程”助学金名额分配的意见》和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关于设立“希望工程特别助学金”意见》转发给你们,望各地根据中青发[1991]6号文件精神,从实际出发,认真抓好落实,积极推动“希望工程”的建设和发展,为我国的教育事业和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做出新的贡献。
关于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二学年 “希望工程”助学金名额分配的意见
今年是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在全国实施“希望工程”的第二年。根据不断扩大救助规模的要求和财力的可能,经研究决定,在去年救助一万名失学少年的基础上,今年增加救助名额一万名,并将其落实到全国含国家重点贫困县的二十三个省(区)。
一、今年救助名额分配的重点
1.贫困县较为集中的地区。对含两个以上国家级贫困县的地区,原则上按每个地区一百名分配名额。同时对于那些贫困县相对集中的地区,适当增加一些名额。
2.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贫困县是今年国家扶贫工作的重点。在分配上适当考虑了这一因素。
3.已建立地方“希望工程助学基金”的地区。对于已建立地方“基金”的地区和实施“希望工程”工作主动、成效突出的地区,在今年的名额分配上适当采取倾斜政策,以资鼓励。
二、落实救助名额时应注意的问题
1.名额分配应相对集中。实施救助的县,分配名额不应少于一百名。各地可视实际能力,增加救助名额,扩大救助面。
2.对含国家重点贫困县较多的地区和国家重点扶持的少数民族贫困县,分配名额应适当照顾;分配名额中的“鼓励名额”应重点考虑已建立“希望工程助学基金”的地区和实施“希望工程”工作做得比较好的地、县。
3.各省(区)团委,应尽快成立实施“希望工程”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和领导“希望工程”的集资和救助工作。凡分配到救助名额的县,都应成立由当地党政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实施“希望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团委。
4.为了将今年救助名额落实好,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团中央青农部拟于五月份在京组织新布点县的团县委书记培训班,具体布置工作。请各省(区)团委在抓好救助名额分配的同时,做好各救助县“希望工程”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培训班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三、各地名额分配落实结果及有关情况,请于四月底前填写报表报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关于设立“希望工程特别助学金”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为贫困地区培养和造就优秀的建设人才,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决定从一九九一年起,设立“希望工程特别助学金”,用以资助从贫困地区入学的品学兼优且有一定培养前途、但因家庭贫困不能负担其学习费用的大、中学生。
“希望工程特别助学金”的设立,是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少年、实施“希望工程”的深化和扩展,它不仅形成了从小学到中学、大学的“希望工程”资助体系,而且对于进一步扩大“希望工程”的规模和影响,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今年计划在全国已经布点实施(或即将实施)“希望工程”的贫困地区,首批资助大、中学生500名(其中中学生400名,大学生100名)。其具体落实工作由有关省(区)团委学校部负责。各地在分配落实名额时应考虑已经实施“希望工程”的贫困县,同时,名额分配要相对集中,建议一个贫困县不少于分配中学名额4名,大学名额1名,这样在一个贫困县,就形成了从小学生至大学生的资助体系,有助于“希望工程”的实施效果。
设立“希望工程特别助学会”,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全国学联,要求有关省区团委学校部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与“希望工程”的责任部门青农部搞好协调配合,取得地方教育部门的协助和支持,切实把“希望工程特别助学金”用好,为培养贫困地区的优秀人才做出积极的贡献。
“希望工程特别助学金”实施办法
“希望工程特别助学金”是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为资助贫困地区品学兼优且有一定培养前途,但因家庭贫困不能负担其学习费用的大学生和中学生而设立的专项基金。其目的是为了通过“希望工程特别助学金”的资助,使他们能够顺利地完成中学和大学学业,成为贫困地区和国家需要的优秀建设人才。为了这一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资助对象
实施范围:已经布点实施或即将布点实施“希望工程”的国家重点扶贫县。
资助对象:一九九一年以后(含九一年)考入中学(含初中和高中)或大学(含本科和专科)的新入学学生(师范院校除外)。
二、资助标准和时间
资助标准:大学生每人每年500元(按每年在校时间10个月计算,每月50元),主要用于补助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中学生每年80元(按学期计算,每学期40元),主要用于补助缴纳学习所需的书本费和学校所收的各种杂费。
资助时间:享受特别助学金的学生,其资助时间原则上是自批准之日起至中学(分初中或高中)或大学毕业时止。
三、资助条件
1.家庭贫困。全年人均纯收入一般在300元以下(含300元)或按当地标准定为困难户的。
2.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品行端正。
3.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有一定培养前途。以突出成绩考入重点学校的学生(中学不包括县外中学)可给予优先考虑。
四、审批程序
1、本人申请,由县希望工程实施办公室在广泛考察、认真筛选的基础上,确定受资助学生名单,并填写《希望工程特别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五份,报团省(区)委学校部审核。
2、团省(区)委学校部应根据资助条件对资助对象进行认真的审查和复核,并将审核结果连同《希望工程特别助学金申请表》报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全国学联审批。
3、审批结果由全国学联分别通知各省(区)团委学校部、有关县希望工程实施办公室有关高校团委以及学生本人。
五、拨款方式
1、中学生的特别助学金由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按学期将款划拨到学生所在县“希望工程助学金”帐号上,再由县希望工程实施办公室将助学金拨给受资助学生的所在学校。原则上助学金不发给学生个人和学生家庭。
2、大学生的特别助学金由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按学期将款划拨到学生考取的高校团委,再由团委按月发给受资助学生。
六、助学金的终止和取消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提供助学金:
1、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本人经济条件改善,完全有能力承担其上学所需费用的;
2、因特殊原因,暂时休学的。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特别助学金:
1、品行表现不好,有违法犯纪行为且受到处分的;
2、学习成绩不好,学期中有一门功课不及格且又不刻苦努力的;
3、中途退学的。
终止和取消特别助学金的动议,中学部分由县实施希望工程办公室或学生所在学校提出,县实施希望工程领导小组认定;大学部分由县实施希望工程领导小组或学生所在学校团委提出,报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全国学联认定。
凡被确认终止和取消特别助学金的学生,其终止和取消的时间,大学生从确认的下一个月、中学生从确认的下一个学期开始执行。
因终止和取消特别助学金空出的名额,可由名额所在县或学生所在学校团委提出调整意见,按审批程序,报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全国学联审批同意,变更资助对象。
七、学生管理
1.除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全国学联建立受资助学生档案外,县希望工程实施办公室和高校团委均应建立相应的学生管理档案,并每学年一次将学生的品行情况和学习成绩报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全国学联备案。
2.县希望工程实施办公室和高校团委应按学期做好受资助学生的品行表现、经济状况、学习成绩等有关情况的复查工作。对符合终止和取消助学金条件的学生,应及时上报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全国学联予以确认。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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