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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文件
 
中青办发[2006]1号
 
关于开展团属青少年活动场所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团属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青少年人身安全,共青团中央决定,集中两个月时间对全国团属青少年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

  一、时间和范围

  此次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时间为1月15日至3月15日,范围包括全国所有团属青年宫、少年宫、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和青少年活动营地等青少年活动场所。

  二、主要内容

  1.开展交通安全检查治理,杜绝各类交通隐患。要确保青少年的交通安全,对青少年活动场所常备车辆及租用车辆的使用年限、车辆运转情况进行集中检查。要对司乘人员进行驾驶资格核查和安全意识教育,加强制度管理,严格杜绝客车超员、司乘人员疲劳驾驶等情况的发生。

  2.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各类消防隐患。要对消防通道、消防器材、消防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等情况进行逐一检查,对消防栓、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和复查。要加强春节前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预防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的火灾等安全事故发生。对没有消防安全合格证的活动场所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在进行整治取得合格证后才能恢复使用。

  3.开展建筑安全和水、暖、电等设施设备检查治理。要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建筑安全隐患进行重点排查,对无建筑质量验收合格证的建筑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在进行治理取得合格证后才能恢复使用。要做好供电、供水、取暖设备和青少年文体娱乐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各项设备、设施齐备有效,运行良好,安全措施到位。

  4.加强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青少年活动场所组织的各项活动,要根据其规模、场地和周围环境等实际情况对活动的安全保卫、安全设施、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等情况进行检查,并结合实际采取必要的措施,制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安全制度,确保各项活动的安全。要配备安全保护人员,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防止意外事故以及治安事件的发生。要切实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突发性流行疾病的防控工作,增强青少年的自我防护意识,提高青少年自身防护能力。

  5.坚决取缔不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活动。严格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和《青少年宫管理工作条例》等文件的要求,始终坚持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公益性质,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对团属青少年活动场所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与治理,坚决取缔有违规、违纪现象的网吧、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厅、茶座、咖啡厅等经营项目;对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经营活动,必须派专人参与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教学用房不得出租或挪作它用,已经改变其用途的,应尽快予以腾退。

  三、组织实施

  此次青少年活动场所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由省级团委负责组织实施,采取各青少年活动场所组织自查与省级团委抽调人员组织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团组织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从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切实加强此次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各省级团委要成立由负责同志牵头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周密细致的工作方案,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凡是因为此次检查和治理工作不落实,安全隐患没有得到及时解决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排查问题,消除隐患。各地团组织在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中要边查边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短期内无法解决的安全问题,也要采取预防措施。检查中发现的团组织无法解决的安全问题要及时向党政有关部门报告,在党政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妥善加以解决。

  3.加强管理,健全机制。要通过这次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健全各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安全机制,完善安全制度建设,使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安全工作常抓不懈,取得实效。要加强管理,规范运作,重点突出安全工作应急预案的制定、落实和演练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努力使团属青少年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各地团组织开展青少年活动场所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于3月底前报共青团中央宣传部。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十日

 

(2006年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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