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为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黄菊副总理关于青年就业问题的重要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科技创新对创业具有推动作用这一主线,通过开展系列活动,推动科技成果向创业领域转化,促进创业要素的有机结合,帮助一大批勇于创业、善于创业的青年人才脱颖而出,进一步推动中国青年创业行动的深入实施,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共青团中央决定于2006年9月下旬联合有关部委举办第三届“中国青年创业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科技创业 青年先行
二、活动地点
江苏省扬州市
三、主要内容
1.第三届“中国青年创业周”开幕式
总结、推广部分团组织实施青年创业行动的做法和模式,表彰中国青年创业行动优秀组织单位和先进个人,唱响“科技创业,青年先行”的主题。
2.第三届中国青年创业项目洽谈会暨科技创业成果博览会
公开征集、发布科技创业成果和创业项目;在技术产权交易所挂牌展示科技创业成果;组织创业投资机构、企业与科技创业成果拥有者进行对接;进行科技创业成果和项目的现场展示和洽谈;举行科技成果转让和创业项目对接签约仪式;评选创业成果和创业项目金、银、铜奖。
3.中国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座谈会暨小额贷款发放仪式
研讨进一步推进中国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的相关问题和措施,为部分创业青年发放小额贷款,组织创业导师与贷款青年结对。
4.第四届中国青年创业论坛
围绕“和谐创业、科技创业中的青年使命”主题,邀请有关领导、专家学者、青年企业家作演讲。
5.第三届中国青年创业能力大赛
在各省举行初赛并推荐参赛选手的基础上,进行复赛、决赛,通过创业知识问答、创业计划评比、创业实践模拟等环节,选拔出具有创业能力的青年人才。
四、有关要求
1.第三届“中国青年创业周”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做好青年就业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服务青年就业创业需求的重要措施,是今年中国青年创业行动的重点工作。各地要对这项活动给予高度重视,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指派专人负责。要按照第三届“中国青年创业周”的项目框架,根据本地实际在9月中旬前组织本地区的青年创业周活动,在本地区发现、挖掘好的创业项目、创业人才、创业信息,为参与全国性活动奠定良好基础。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针对创业周的宣传活动,营造支持创业的良好氛围。
2.中国青年创业项目洽谈会暨科技创业成果博览会是第三届“中国青年创业周”的支柱项目,将在活动现场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一方面以展品、展板的形式集中展示本地区的青年科技创业成果,另一方面以企业现场洽谈的形式发布适合青年创业的项目。各级团组织要通过在本地区媒体发布公告,争取科技、科协等部门支持,动员省内科研院所参与,组织企业团委、青年企业家协会员企业上报等方式,广泛征集青年科技创业成果和青年创业项目。要争取技术产权交易所等专业机构的支持,积极组织投资机构、企业与科技创业成果拥有者进行对接,并把本地区青年科技创业成果的总体情况、重点项目、拔尖人才等制作成展板。对于征集到的科技创业成果和创业项目,报至团中央青工部,统一在“中国青年创业网”上进行发布。与此同时,从中筛选一部分适于青年创业的项目,特别是科技含量较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又需要在各地拓展市场的青年创业项目在扬州现场参展。
活动组委会将从所有参展成果和项目中评出金、银、铜奖并予以表彰。请各地在本地区参展项目中进行初评,推荐前3个项目参评并提交包括简介、创业条件、阶段目标及市场前景、资金计划、营销策略等内容在内的项目说明书。各省级团委青工部要统一填写《第三届中国青年创业项目洽谈会暨科技创业成果博览会参展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每个省(区、市)参展项目不少于5个,其中至少要有1-2项科技创业成果(项目)。
3.第三届“中国青年创业能力大赛”比赛形式与前两届相同。各地要层层选拔、严格考核,推荐本地区有能力、高素质的青年参赛。参赛选手应填写《第三届“中国青年创业能力大赛”参赛报名表》(见附件2),同时必须提交参赛创业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或商业计划书的文字稿(一式五份)和电子稿。
所有材料请于2006年8月20日前报团中央青工部机关事业处。
团中央联系人:熊剑(能力大赛)、唐晓冬(项目洽谈会); 电话:010-85212186,85212083; E-mail:hongyang1213@163.com。
江苏团省委联系人:朱熹; 电话:025-83393582; E-mail:sootsky88@gmail.com。
附件:1.第三届中国青年创业项目洽谈会暨科技创业成果博览会参展项目汇总表(下载) 2.第三届“中国青年创业能力大赛”参赛报名表(下载)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06年7月24日
(2006年7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