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近年来,各地团组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建带团建,大力推进团建创新,按照团中央关于开展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的部署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层层落实,扎实推进,形成了县(市)团委、基层团委、团支部三级团组织联合创优、整体联动的良好态势,有力地促进了基层团的建设。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进一步在广大基层团组织中形成争先创优的浓厚氛围,推动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再上新台阶,共青团中央决定,今年年底表彰一批“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含“全国五四红旗团委标兵”)、“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含“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标兵”)和“全国团建先进县(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名额及条件
“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和“全国团建先进县(市)”根据差额评选要求,按照表彰总数与申报名额1∶1.5的比例确定申报名额,“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按照等额评选的办法分配申报名额。
“全国五四红旗团委”从第四、五、六批“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中择优申报。申报“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和“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应兼顾农村、机关企事业、学校、社区等团组织的适当比例,并应有适当数量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组织。“全国五四红旗团委标兵”和“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标兵”由省级团委从“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和“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申报单位中择优推荐,数量各不超过1个。
“全国团建先进县(市)”原则上从第一、二、三批“全国团建先进县(市)创建单位”中择优申报。
申报“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和“全国团建先进县(市)”的单位须足额完成上一年度团费上缴任务。
第七批“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和第四批“全国团建先进县(市)创建单位”创建一年后方可申报,其中属再次被确定为创建单位的可以直接参加今年的评选。
二、申报材料及报送时间
申报“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和“全国团建先进县(市)”,需填写申报表,撰写不超过2000字的申报材料。所有申报名单均应排序,申报标兵的,在相应申报表的“备注”栏内注明“标兵”字样。“全国五四红旗团委”申报材料主要反映其班子建设、支部建设、主题活动和阵地建设等方面的主要措施和成效。“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申报材料要体现其工作特色,主要反映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主题活动和阵地建设等方面的主要措施和成效。“全国团建先进县(市)”申报材料主要反映团县(市)委在抓基层团组织创建工作落实,推进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工作活跃等方面取得的主要成绩和成功经验。申报表和申报材料文字版一式2份,电子版1份,由省级团委于2006年10月30日前报团中央组织部组织处(联系电话:010-85212072、85212172,联系人:郭鹏、朱斌,通讯地址:北京市前门东大街10号,邮编:100051,电子信箱:TZYZZC@126.com)。
三、有关工作要求
评选表彰“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和“全国团建先进县(市)”,是进一步深化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促进县(市)团委、基层团委、团支部三级联创,形成基层团建常抓不懈工作机制的重要举措。各省级团委要予以高度重视,在组织有关部门对拟申报单位进行全面考核,听取党组织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申报名单。申报材料要做到准确、客观,实事求是。要严格把关,真正把创建措施有力、工作成效突出的团组织推荐上来,通过申报评选,形成正确导向,激励和调动各级团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进一步推向深入。
附件:1.“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
和“全国团建先进县(市)”申报名额分配表 2.“全国五四红旗团委”申报表(下载) 3.“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申报表(下载) 4.“全国团建先进县(市)”申报表(下载)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06年9月13日
附件1:
“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 和“全国团建先进县(市)”申报名额分配表
单 位 |
“全国五四 红旗团委” 申报名额 |
“全国五四 红旗团支 部(总支)” 申 报名额 |
“全国团建 先进县(市)” 申报名额 |
单 位 |
“全国五四 红旗团委” 申报名额 |
“全国五四 红旗团支 部(总支)” 申报名额 |
“全国团建 先进县(市)” 申报名额 |
北 京 |
8 |
5 |
2 |
广 西 |
6 |
8 |
3 |
天 津 |
8 |
5 |
2 |
海 南 |
4 |
3 |
2 |
河 北 |
10 |
12 |
4 |
重 庆 |
10 |
7 |
2 |
山 西 |
6 |
9 |
3 |
四 川 |
14 |
15 |
4 |
内蒙古 |
8 |
5 |
3 |
贵 州 |
6 |
8 |
3 |
辽 宁 |
12 |
12 |
3 |
云 南 |
6 |
9 |
4 |
吉 林 |
10 |
10 |
3 |
西 藏 |
4 |
3 |
2 |
黑龙江 |
12 |
10 |
3 |
陕 西 |
10 |
9 |
3 |
上 海 |
8 |
5 |
2 |
甘 肃 |
6 |
6 |
2 |
江 苏 |
12 |
12 |
3 |
青 海 |
4 |
3 |
2 |
浙 江 |
10 |
12 |
3 |
宁 夏 |
4 |
3 |
2 |
安 徽 |
8 |
10 |
3 |
新 疆 |
10 |
7 |
3 |
福 建 |
8 |
9 |
3 |
解放军 |
12 |
10 |
|
江 西 |
8 |
9 |
3 |
铁 道 |
6 |
4 |
|
山 东 |
14 |
15 |
4 |
民 航 |
4 |
2 |
|
河 南 |
14 |
15 |
4 |
中直机关 |
4 |
2 |
|
湖 北 |
12 |
12 |
3 |
国家机关 |
4 |
2 |
|
湖 南 |
12 |
12 |
3 |
中央金融 |
4 |
4 |
|
广 东 |
12 |
12 |
4 |
中央企业 |
4 |
4 |
|
(2006年9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