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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文件
 
中青办发[2006]34号
 
关于申报2006年度“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
县(市、区)”、“全国优秀青年中心”和
“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个人”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今年年初以来,各地深入贯彻落实《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年中心建设的决定》精神,按照《“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县(市)”创建办法(试行)》和《“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城区(市)”创建办法(试行)》要求,以“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为重要载体,以组织建设好、项目发展好、队伍建设好、阵地依托好和机制建设好为标准,强势推进青年中心建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形成争先创优的浓厚氛围,进一步全面推进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工作,共青团中央决定,表彰2006年度“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县(市、区)”、“全国优秀青年中心”和“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名额及条件

  “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县(市、区)”实行差额评选,各省(区、市)按农村与城市分类各报2至4个,表彰总数与申报名额比例为1:1.5。“全国优秀青年中心”申报名额按农村与城市分类各100个,“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个人”申报名额按农村与城市分类各100个,实行等额评选(见附件1)。各类奖项要严格按照申报条件推荐(见附件2、3、4)。农村系统的“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县(市、区)”必须从“全国青年中心先进县(市)”创建单位中择优申报。城市系统的“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县(市、区)”应从实现城市青年中心在街道全面覆盖的城区中择优申报。“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个人”可从各级团干部、青年中心负责人、理事会成员、青年志愿者及热心青年中心事务的个人中申报。

  二、申报材料及报送时间

  申报“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县(市、区)”、“全国优秀青年中心”和“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个人”需填写申报表,撰写1500字以内的申报材料。所有申报名单均应排序,并加盖省级团委公章。“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县(市、区)”申报材料主要反映县(市、区)团委抓基层工作落实、推进青年中心工作活跃等方面取得的主要成绩和成功经验。“全国优秀青年中心”申报材料要体现其工作特色,主要反映其在组织建设、项目建设、队伍建设、阵地建设和机制建设等方面的主要措施和成效。“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个人”主要反映其在青年中心建设中落实工作、整合资源、服务青年等方面的先进事迹。申报表和申报材料按农村和城市分类,由各省级团委于2006年11月20日前报团中央青农部农村青年中心建设指导处与社区和维护青少年权益部社区工作处。

  三、有关工作要求

  评选表彰“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县(市、区)”、“全国优秀青年中心”和“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个人”是进一步加强全国青年中心建设,构建推进青年中心建设长效工作机制的重要举措。各级团组织要予以高度重视,组织有关部门对拟申报单位进行全面考核,按照标准,确定申报名单。申报材料要做到准确、客观,实事求是。要严格把关,真正把工作突出的县(市、区)团委、青年中心及个人推荐上来,通过申报评选,形成正确导向,激励和调动各级团组织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

  团中央青农部联系人:蒋华;电话:010-85212024、85212021,邮箱:qnzx2024@163.com。社区和维护青少年权益部联系人:沈昕;电话:010-85212133、85212132;邮箱:tzysqc@sina.com。

  附件:1.“全国优秀青年中心”和“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个人”申报名额分配表;
     2.“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县(市、区)”申报表;(下载
     3.“全国优秀青年中心”申报表;(下载
     4.“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个人”申报表。(下载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06年10月26日

 

附件1:

“全国优秀青年中心”和“全国青年中心建设
先进个人”申报名额分配表

省(区、市)
优秀青年中心数
(农村)
先进个人数
(农村)
优秀青年中心数
(城市)
先进个人数
(城市)
北京
2
3
3
2
天津
2
3
4
3
河北
3
3
2
2
山西
3
3
3
3
内蒙古
3
3
3
3
辽宁
4
3
4
5
吉林
2
3
3
4
黑龙江
3
3
4
4
上海
2
2
3
3
江苏
4
4
4
5
浙江
4
4
4
4
安徽
3
4
3
3
福建
4
4
3
3
江西
4
3
3
3
山东
5
4
6
8
河南
5
4
5
5
湖北
4
4
4
4
湖南
4
3
4
4
广东
3
3
4
4
广西
4
3
4
3
海南
2
2
2
2
重庆
3
4
3
3
四川
4
4
4
4
贵州
3
4
3
3
云南
3
4
3
3
西藏
2
2
1
1
陕西
2
3
3
3
甘肃
4
3
2
1
青海
2
2
2
1
宁夏
3
3
2
2
新疆
(含兵团)
4
4
2
2
合计
100
100
100
100

 


(2006年10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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