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胡锦涛同志关于青年就业问题的重要批示和黄菊同志在接见第二届“中国青年创业奖”获得者时发表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深化中国青年创业行动,广泛动员、积极帮助广大青年在创业中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共青团中央决定于2005年12月联合有关部委举办第二届中国青年创业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青年就业工作是国家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青年就业和再就业的形势依然严峻。近年来,各级共青团组织在劳动保障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针对青年最有可能成为创业型人才这一特点,按照“扶持一个人创业、带动一批人上岗”的思路,开展了以扶持青年创业为主线的中国青年创业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举办第二届中国青年创业周,就是通过搭建服务青年创业的有效平台,弘扬创业精神,交流创业经验,挖掘创业资源,互通创业信息,培育创业青年,展示创业成果,进一步推动中国青年创业行动的深入实施,为促进国家就业再就业工作大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活动主题
和谐·青春·创业·发展
三、活动时间
2005年12月24日—28日
四、活动地点
浙江省台州市
五、参加人员
1.各省级团委分管书记、青工部长;
2.部分中国青年创业行动专家指导团成员;
3.部分第二届“中国青年创业奖”获奖者、青年企业家代表(另行电话通知);
4.发布创业项目的参展企业代表,每省(区、市)5人;
5.第二届中国青年创业能力大赛参赛选手,每省(区、市)1人。
六、主要内容
1.第二届中国青年创业周开幕式
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创业青年代表参加。展示各地实施中国青年创业行动的做法及成果,组织创业导师与创业青年结对,发放青年创业指导丛书。
2.第二届中国青年创业能力大赛
方式:采取自主报名、基层推荐的方式进行,分初赛、复赛、决赛三个步骤。初赛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组织(初赛组织方案见附件1),并最终选拔推荐1名青年参加复赛(参赛表见附件2),参加复赛的选手必须同时提交书面的创业方案(同时附电子版)。
内容:通过创业知识竞赛(参考书目见附件3)、创业方案评比(创业方案写作要求见附件4)、创业实战模拟比赛等形式对选手的创业能力进行综合测评。通过专家与选手现场对话等互动形式对选手提交的创业项目进行现场点评。
奖励:优胜者荣获中国“最具创业潜能青年”称号,配备创业导师,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见习等机会。
3.“成功创业计划”现场观摩活动
现场观摩浙江省台州市团组织实施“成功创业计划”的流程和模式。
4.第二届中国青年创业项目洽谈会
方式:以省级团委为单位展示、发布创业项目。
内容:自由进行创业项目洽谈;组织专家开展创业咨询;举行项目签约仪式;对创业项目进行评奖;发布投资信息;组织青年企业家、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与在创业项目洽谈会上达成意向的创业青年、创业项目进行交流,实现创业项目、创业人才与投资者的有效对接。
表彰:评选创业项目金、银、铜奖若干。
5.第三届中国青年创业论坛
邀请有关专家学者、知名企业家和第二届“中国青年创业奖”获奖者等,以“青年创业”为主题,与青年展开对话,共话创业体验,弘扬创业精神。
七、有关要求
1.第二届中国青年创业周,是今年中国青年创业行动的重点项目,是以实施“成功创业计划”为突破口推进中国青年创业行动的积极举措。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活动的领导。共青团中央等主办单位将成立第二届中国青年创业周组委会。各地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把这项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以强烈的责任感认真筹划,迅速部署。
2.第二届中国青年创业项目洽谈会以网上发布和现场洽谈两种方式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至少要报100个创业项目在“中国青年创业网”上发布。与此同时,要从中筛选一部分投资少、风险小、见效快、进入门槛相对较低、适于青年创业的项目,特别是目前经营良好、打出品牌又需要在各地拓展市场的特许经营、加盟连锁等项目在台州现场参展。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将免费为每个省(区、市)团委提供5个展位,参展企业须自备挂图、招贴画及项目宣传资料。请各省级团委青工部统一填写《第二届中国青年创业项目洽谈会展位申请表》(见附件5)、《第二届中国青年创业项目洽谈会参展项目汇总表》(见附件6)及《全国青年创业项目库申请表》(见附件7),于12月15日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报至团中央青工部(E—mail:nbjy1976@163.com),每个省(区、市)参展项目不得少于5个。活动组委会将从所有参展项目中评出金、银、铜奖并予以表彰。请各地在本地区参展项目中进行初评,推荐3个项目参评,并于12月15日前提交包括简介、创业条件、阶段目标及市场前景、资金计划、营销策略等内容在内的项目说明书。
3.各地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这项活动。要以此为契机,在本地区开展形式多样的项目征集和推荐、创业典型树立和选拔、创业导师聘请等工作,努力把创业周办成弘扬创业精神、培育创业文化、凝聚创业青年的一次盛会。
4.各地区要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不失时机地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宣传工作的覆盖面和感召力。要以此为契机,营造崇尚创业、支持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优化青年创业的外部环境。
各省级团委分管书记、青工部长请于2005年12月23日18:00前报到。报到地点:开元大酒店;地址:台州市椒江区东环大道458号;总机:0576—8586888。参加第二届中国青年创业项目洽谈会的企业代表请于2005年12月23日12:00前报到。报到地点:鑫都国际大酒店;地址:台州市路桥区路桥大道东1号;总机:0576—2538888。参加第二届中国青年创业能力大赛的选手请于2005年12月25日18:00前报到。报到地点:台州市委党校宾馆;地址:台州市经济开发区白云中路33号;总机:0576—8585188。12月23日和25日,会议在温州机场、温州火车站、台州黄岩机场全天接站(请注意“第二届中国青年创业周接站”标牌)。各省级团委青工部要统一填写会议回执(见附件8),于12月16日下午5:00前分别传至团中央青工部和团台州市委。
参加第二届中国青年创业项目洽谈会的企业代表由大会统一安排食宿,食宿费、交通费自理。第二届中国青年创业能力大赛参赛选手免食宿费,交通费由省级团委商其本人或其所在单位解决。
发有关事宜请与团中央青工部、团台州市委联系。
(1)团中央青工部
会务联系人:张 勇; 创业项目洽谈会联系人:江 渊; 联系电话:(010)85212186、85212322; 传 真:(010)85212378; E—mail:hongyang1213@163.com。
(2)团台州市委
会务联系人:於英姿、汤红传; 联系电话:(0576)8510610、8511911; 传 真:(0576)8510881; E—mail:tztq2001@163.com。
附件:1.第二届中国青年创业能力大赛初赛组织方案 2.第二届中国青年创业能力大赛参赛表(下载) 3.创业知识竞赛参考书目 4.创业方案写作要求 5.第二届中国青年创业项目洽谈会展位申请表(下载) 6.第二届中国青年创业项目洽谈会参展项目汇总表(下载) 7.全国青年创业项目库申请表(下载) 8.第二届中国青年创业周参会人员回执(下载)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1:
第二届中国青年创业能力大赛 初赛组织方案
一、组织形式
第二届中国青年创业能力大赛初赛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统一负责组织开展。各级团组织应通过当地报纸、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对此次大赛进行广泛宣传,动员组织青年积极参与。
二、活动时间
初赛应于2005年12月15日前组织实施,复赛报名时间截止到2005年12月16日。
三、参赛对象
1.年龄在18—35岁之间;
2.有志创办企业;
3.本人法定名义下经济实体资产不超过100万元。
四、报名方法
参赛选手可以通过组织推荐和自愿报名等形式参加此次大赛。
五、初赛步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应在初赛时通过审议创业方案、组织创业知识竞赛、面试等环节对参赛选手进行综合评价,从而决出优胜者。只有初赛获胜的参赛选手才有资格参加第二届中国青年创业能力大赛复赛。
附件3:
创业知识竞赛参考书目
1.《劳动法》 2.《经济法》 3.《公司法》 4.《合同法》 5.《中小企业促进法》 6.《个人独资企业法》 7.《合伙企业法》 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下发的关于就业和再就业的政策法规等》 9.《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10.《中小企业经营管理300问》 11.《开店盈利300问》 12.《私营公司必备全书》 13.《小企业101问》 14.《企业企化方案写作大全》
附件4:
创业方案写作要求
一、核心内容
产品(或服务)的独特性 详尽的市场分析和竞争分析 现实的财务预测 明确的投资回收方式 精干的管理队伍
二、写作框架
1.方案概述:公司的业务和目标及其他
2.市场分析:
背景(宏观背景) 市场状况(行业分析、顾客分析、上下游产业分析) 竞争分析(竞争者分析、竞争优势、替代产品)
3.运作方式:
产品(服务)介绍 产量目标 资源配置:生产运作设施配置 生产资料配置 劳动力配置 管理模式:物流管理 质量管理
4.营销策略:
营销计划 竞争性推销 市场渗透计划(如何保持、提高市场占有率)
5.管理层:
所有权形式 核心管理层(每人的工作职责、经验、能力、专长) 员工安排(部门、人数、具体职责)
6.保险和法律事务
7.财务状况: 财务数据:营业收入和费用、现金流量 财务分析:资债平衡预测、月收入表和财务变化、各类财务预测的表图
8.附录:支持上述信息的材料
注:创业方案不符消参加复赛的资格。
(2005年12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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