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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文件
 
中青办发[2005]16号
 
关于做好2005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志愿者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为了保障西部计划的健康持续发展,使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者顺利实现就业,各级团组织要切实有效地为志愿者提供就业服务。根据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2005年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西部计划志愿者就业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鼓励大学生志愿者扎根西部、扎根基层为主要内容,以形式多样的就业服务活动为载体,以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等主办单位的人才信息网络为依托,以建立长效就业服务机制为保障,引导大学生志愿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面向基层就业创业,努力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总体目标

  通过整合社会资源,采取积极措施,建立健全机制,开发有效就业岗位8300个,为大学生志愿者提供择业、就业培训、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有创业意向的志愿者自主创业。

  根据今年就业服务工作的总体目标,具体任务将分解到全国项目办就业服务组各成员单位和各省级项目办。全国项目办负责提供就业岗位4500个,由团中央组织部、青工部、统战部和志工部共同完成。各省级项目办负责提供的就业岗位3800个,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山东等地每省提供200个就业岗位,其他省份每省提供100个就业岗位。

  请各省级项目办于6月20日前将本省能够提供的工作岗位信息,按统一格式填写并加盖项目办公章,报全国项目办就业服务组。(文字版、电子版各1份,西部计划省级项目办就业服务目标任务分解表和工作岗位信息统计表分别见附件1附件2

  三、具体措施

  1.加大宣传力度,形成积极导向。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做好就业服务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宣传西部计划志愿者在就业创业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通过典型示范作用,引导志愿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鼓励志愿者扎根基层就业创业;宣传为志愿者就业做出贡献的用人单位典型,争取社会各界对这项工作的更大支持;宣传党政各部门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以及各级团组织在就业服务方面所做的工作,从而体现党团组织对志愿者的关心和帮助,使志愿者感受到组织的关怀和温暖。

  2.广泛整合资源提供就业岗位。发挥各地青联、青年企业家协会、青年志愿者协会、青年乡镇企业家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优势,提供有效就业岗位。联系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工商联等部门为志愿者提供就业岗位信息。有条件的地方联合有关机构建立西部志愿者创业基金。

  3.全面实施网络招聘。充分利用各类人才信息网络及时发布就业信息,实施网络招聘。各地要依托中青网建立志愿者管理信息库和志愿者人才库。创新与社会公共人才招聘网合作模式,共享社会招聘岗位资源,促使用人单位与志愿者通过网络达成录用意向。

  4.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各地要帮助大学生志愿者及时了解和掌握各级政府出台的创业、就业优惠政策。积极推动志愿者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的落实,努力为志愿者创造良好的就业、创业环境。

  5.做好咨询服务。各地要聘请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法律工作者、青年企业家,开设志愿者就业、创业服务咨询热线,组织志愿者就业、创业网络咨询会,为志愿者进行政策解读、就业答疑和创业咨询。

  6.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志愿者就业能力和创业意识。积极组织大学生志愿者参加当地有关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依托有条件的团校、青少年宫、青年就业培训中心等团属培训阵地,借助企事业单位培训机构和职业学校,进行大学生志愿者创业、就业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大学生志愿者就业服务基地。

  四、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西部计划志愿者就业服务工作事关西部计划长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项目办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工作领导小组,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要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部门的支持,形成帮助大学生志愿者创业和就业的工作合力。

  2.狠抓任务落实。西部计划就业服务工作重在落实。各地要根据总体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及时召开会议,部署本省(区、市)2005年西部计划志愿者就业服务工作。要做到分工明确,措施得力,指标分解,责任到人,把就业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3.做好监督检查。要建立激励有效、约束有力的监督检查机制。各省级项目办要建立就业服务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制,逐步建立志愿者就业情况报告、公布、督查和评估制度。全国项目办将把志愿者就业率纳入西部计划考核评估指标。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20056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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