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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文件
 
中青办发[2005]12号
 
关于开展“青年文明号文化节”
活动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弘扬青年文明号活动的文化内涵和精神实质,宣传、展示青年文明号活动在构筑诚信理念、质量理念、服务理念、管理理念、创新理念、团队理念、形象理念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引导和推动企业文化、机关文化、网络文化等先进文化的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团中央决定于2005年7月集中开展“青年文明号文化节”活动。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弘扬先进文化 争做文明先锋

  二、主要内容

  1.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文化建设活动。各级团组织要本着参与性和群众性相结合的原则,动员青年文明号集体及争创集体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主题,创作反映本系统、本单位青年文明号活动特点的小品、歌曲、舞蹈、相声、戏曲、快板等文艺作品,通过举办文艺汇演、“青年文明号文化广场”等群众参与面广、影响力大的活动,深入宣传青年文明号活动的文化理念。组织青年文明号集体及争创集体成员在重大活动时展示青年文明号标识,佩戴青年文明号徽章,传唱“青年文明号之歌”,宣读青年文明号信用公约,丰富青年文明号活动的文化内容。在青年文明号集体及争创集体中广泛开展“征集一句职业警言、做一次群众回访、参加一次文化实践活动、开展一次活动理念宣传”的“四个一”活动,努力使弘扬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活动宗旨得到广泛传播,提高青年文明号活动的社会认知度,引领社会先进文化的新风尚。

  2.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竞赛活动。各级团组织要结合青年文明号活动的相关知识,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竞赛活动。围绕青年文明号与共产党员先进性、青年文明号与职业道德、青年文明号与诚信建设、青年文明号与企业文化等主题开展演讲比赛,围绕创建青年文明号和开展信用实践过程中的感人事迹和动人场面开展征文比赛和摄影比赛,围绕推广“青年文明号之歌”、宣传青年文明号集体生动事迹开展动漫作品大赛。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将在文化节期间重点组织“全国青年文明号文化作品大赛”(分征文、摄影、动漫三个单项),并依托网络媒体,举办“青年文明号文化节”活动网上博览会,集中展示优秀作品。

  3.组织开展立足岗位的文化示范活动。各级团组织要动员各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及争创集体立足本职,文明从业,通过岗位实践丰富青年文明号活动的文化内涵。继续推行“青年文明号服务卡”,开展“青年文明号助万家”、“青年文明号信用建设示范行动”、“真情助困进万家”等主题活动,并在此过程中着力体现青年文明号活动的文化内涵,让广大群众在接受优质服务的同时受到更好的教育和熏陶,感受到先进文化的强大魅力,从而提升自身的精神境界。

  三、实施步骤

  1.规划部署阶段。2005年6月底前,各级团组织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青年文明号文化节”活动进行全面部署。

  2.全面启动阶段。2005年7月,在全国各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及争创集体中普遍开展“青年文明号文化节”活动。各级团组织要做好组织指导工作,确保在7月中下旬形成高潮。

  3.评选表彰阶段。2005年8月底前,各地推荐本地区参赛作品(具体通知另发)。9月,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将组成专家评审组,在推报的各类参赛作品中分别评选出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进行表彰。

  四、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青年文明号文化节”活动是今年青年文明号活动的重点项目,对于推动青年文明号活动的全面深化,引导广大青年立足本职,再创佳绩,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生力军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团组织要对这项活动给予高度重视,指派专人负责。要根据团中央的统一部署,精心设计本地活动,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活动有步骤地扎实推进。

  2.广泛动员,狠抓落实。各级团组织要采取主题鲜明、内涵深刻、真正为青年喜闻乐见的形式,充分调动青年文明号集体及争创集体开展这项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广泛动员青年参与,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重点抓好一至两个特色活动作为牵动项目,影响和带动面上活动开展。要高标准组织活动,精心打造一批青年文明号活动的文化精品。

  3.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团组织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短信等宣传媒介,加强对“青年文明号文化节”活动的宣传报道,营造有利于活动开展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加大对在活动中涌现出的优秀作品的宣传,使其成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耳熟能详的文艺作品,为青年文明号活动增添文化亮点。

  各地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共青团中央青工部(联系人:熊剑、范力;联系电话:010-85212186、85212083;传真:010-85212378;电子信箱:cjc@cycnet.com、hongyang1213@163.com)。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八日

 

20055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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