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为加强青年中心“爱心超市”管理,促进青年中心“爱心超市”规范、有序发展,特制定《青年中心“爱心超市”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青年中心“爱心超市”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青年中心“爱心超市”(以下简称“爱心超市”)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服务社区青少年群体的能力,促进“爱心超市”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爱心超市”所在街道(镇)的共青团组织是“爱心超市”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爱心超市”是指依托社区青年中心建立,以扶助本社区内困难家庭子女、进城务工青年及其子女等青少年群体以及促进本社区内青少年物资交流为主要服务内容的社会富余生活物资流通场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富余生活物资”是指社区居民自愿通过“爱心超市”捐赠以及青少年用以相互交流的粮食、衣被、青少年文体活动器械、教材及辅导材料、书刊杂志、玩具、电器等家庭富余生活物品。
第五条 青年中心工作人员接受社区居民捐赠以及青少年用以相互交流的各类富余生活物资时应仔细检查,确保物资外观完好、质量合格。如有破损、霉变、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应婉言谢绝。
第六条 “爱心超市”物资应用于以下情形:
(一)扶助社区内困难家庭子女、进城务工青年及其子女等青少年群体,青年中心“爱心超市”工作人员和领用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变卖此类物资;
(二)本社区内青少年互通有无。
第七条 青年中心应有专人负责“爱心超市”日常管理事宜。
青年中心应设立“爱心超市”物资受赠、估价、发放、交流等情况的基础台帐。
第八条 青年中心工作人员接受居民捐赠以及青少年用以相互交流的各类富余生活物资后,应对受赠物资作出适当的价值评估并标出价格。
第九条 “爱心超市”应设有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用电、防火、防蛀、防盗等设施,各项物资应妥善保管。
第十条 以下人员经所在街道(镇)民政部门认定后,可以凭“爱心超市”发放的票证按票面金额免费领取相应的“爱心超市”社会富余生活物资:
(一)社区内困难家庭子女;
(二)生活条件困难的进城务工青年及其子女;
(三)其他确需扶助的青少年。
第十一条 社区青少年相互交流富余的文体活动器械、教材及辅导材料、书刊杂志、玩具、电器等富余物品时,应遵循价值基本相当原则。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捐赠、交流物品时,须由其监护人陪同。
第十三条 社区青少年一般应本人到“爱心超市”领取或交流物资。对行动不便的社区青少年,“爱心超市”可送货上门。
第十四条 对用于扶助弱势青少年群体的物资,“爱心超市”应合理安排发放工作,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每户(人)每年领取物资价格上限。
第十五条 青年中心理事会是“爱心超市”监督责任机构,应定期检查物资受赠、发放、交流及保管情况。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人员,青年中心将给予相应的处理;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赔偿。对其中违反法律的单位和人员,交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05年3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