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培养适应西部大开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的西部优秀团干部,根据共青团中央《2001—2005年实施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团干部“培养计划”工作规划》(中青发〔2001〕3号)安排,现将2004年实施“培养计划”,组织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团干部到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挂职干部的选派
今年由团中央协调选派挂职锻炼团干部50名,挂职半年。原则上选派团地(市、州、盟)委中层以上干部和团县(市、旗)委领导,以少数民族团干部为主,年龄一般不超过32周岁,政治思想素质好,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业绩突出。即将转业和已到中央部委、外省市挂职过的团干部不再安排。河北、吉林、湖北、湖南四省应优先考虑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选派。
派出地省级团委要专门听取拟派人选单位主要领导和党政有关部门意见,初步确定选派人选,报团中央统战部,团中央统战部同接收地省级团委协商,最终确定参加挂职人选。
二、挂职干部的接收
根据对口协作的原则,挂职锻炼团干部原则上安排到对口协作地区。 接收地团委要及时向党政有关部门汇报,争取将此项工作纳入当地党政对口协作工作之中,得到党政部门的支持和帮助。挂职干部原则上按原有级别安排在团的工作岗位或党政工作岗位,担任实职。原则上一个具体接收单位安排一名挂职干部。各接收地团委要会同具体接收单位安排好挂职团干部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尊重少数民族团干部的生活习俗。
三、挂职期间的管理
团干部挂职锻炼期间,派出地、接收地团委要共同做好管理工作。派出、接收双方要共同制定管理制度。挂职团干部因事因病请假15天以上需经团中央同意。如无特殊情况,挂职期间团干部本人和家属均不安排探亲。原则上不得提前结束挂职,如因工作需要须提前结束挂职,要由派出地省级团委函商接收地省级团委同意后,报团中央批准。
派出地、接收地省级团委都要对挂职干部进行集中培训,提出要求,明确纪律。派出地省级团委要派专人送挂职干部到接收省份报到。派出地团委要定期与接收单位和挂职团干部本人取得联系,了解、掌握挂职团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状况,协助接收地团委解决出现的问题,并参与中期考察和结束前的考察。挂职三个月后,挂职团干部要用书面形式向团中央统战部和接收地、派出地团委等单位作出中期总结汇报。
团中央统战部将走访挂职团干部,并对挂职工作进行考察、调研。
四、总结表彰
挂职锻炼结束后,团中央将在北京进行年度工作总结,挂职干部进行经验交流;按一定比例评选表彰年度优秀挂职团干部和接收工作先进单位。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五、时间安排和总体要求
请各派出地省级团委于3月31日以前将《2004年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团干部挂职锻炼推荐表》和挂职锻炼团干部初步人选考察材料各一式三份加盖公章报送团中央统战部。
请各接收地省级团委于4月20日前将挂职团干部的挂职单位和职务安排报送团中央统战部。挂职锻炼团干部将于5月中、下旬报到,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由派出省(区、市)团委协调,组织团干部到本省(区、市)经济较发达地区挂职锻炼,数量应不少于当年派往外省(市)挂职锻炼干部人数。接收单位确定之后,请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团中央统战部。
组织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团干部到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培养团干部,是推动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共青团事业发展的重要途径,是促进民族团结和服务西部大开发的重要举措。各派出地、接收地团组织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着力推进这项工作不断深化。
附件:1.2004年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团干部到经济相对发达省(市)挂职锻炼名额分配表(下载) 2.2004年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团干部到经济相对发达省(市)挂职锻炼推荐表(下载)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2004年3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