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中央所属各全国性青年社会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培训工作的通知》(民管函[2008]41号)和《关于2008年度下半年社会组织培训工作安排的通知》(民间中心函[2008]2号)。通知对培训宗旨、培训对象、建立培训制度等七个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并提出下半年培训工作安排。现将《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培训工作的通知》和《关于2008年度下半年社会组织培训工作安排的通知》转发。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培训工作,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安排相关人员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并于7月20日前将参加各培训班的人员名单报送团中央统战部备存。
联 系 人:郭道新 85212069 赤列罗布 85212678 85212371(传真)
附件:1.民政部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培训工作的通知 2.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关于2008年度下半年社会组织培训工作安排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08年6月25日
附件1:
民政部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 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业务主管单位: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社会组织在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日益显现,社会地位愈加突出。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十分重视社会组织的建设与发展,党的十七大在赋予社会组织更加重要的使命和更广阔发展空间的同时,明确提出要“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这对社会组织的建设和从业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为此,经研究决定,将社会组织培训工作作为登记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使社会组织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组织培训工作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为宗旨,注重社会组织的普遍需求,普及法律知识,解读政策法规,沟通相关信息,为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服务,为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服务。
二、社会组织培训工作作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坚持制度化、规范化。各社会组织要把培训工作作为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规范业务活动行为,完善治理结构,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的重要工作,高度重视、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好本单位工作人员积极参加相关的培训。
三、社会组织培训对象包括:
(一)社会团体、基金会正、副会长(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
(三)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人、财务工作负责人、会计、出纳和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等。
四、社会组织人员培训工作实行任职培训制度。
(一)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应在任职后六个月内参加任职培训;
(二)社会团体、基金会正、副会长(正、副理事长)、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应在任职后一年内参加任职培训;
(三)社会团体、基金会正、副秘书长和社会组织财务工作负责人任职前应参加任职培训,任职前因故未参加培训的应在任职后六个月内参加培训;
(四)社会组织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人、会计、出纳和其他专职工作人员应在任职后六个月内参加相关培训,并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业务培训。
五、本通知发出前已在社会组织中任职而没有按规定参加过有关培训的以上人员,应在2010年年底前分批参加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相关培训。
六、每年年检时,社会组织应将工作人员的培训情况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培训情况将作为评估社会组织等级的指标。
七、社会组织培训工作由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承担。社会组织可以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提出培训建议和要求,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应积极了解和研究社会组织的发展情况和培训需求,认真做好各项培训工作。
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2:
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 关于2008年度下半年社会组织培训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各全国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在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广大社会组织的支持配合下,今年上半年的培训工作按计划顺利完成,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继续做好培训工作,扩大培训对象范围和拓展培训内容,促进社会组织培训工作向更新更高的标准发展,现将2008年度下半年社会组织培训工作安排印发你们,请及时转发,并认真组织好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参加相关的业务培训。
附件:1.2008年度下半年社会组织培训工作安排 2.培训班报名表 3.北京西御园会议度假中心交通图
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 2008年6月6日
联 系 人:张成刚、金 伟 联系电话:010—58123779、13611153967 010—58123767、13601255709 传真电话:010—58123775、58123780 网 址:http://www.chinanpo.gov.cn
(2008年7月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