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为掌握我国青少年网络伤害问题的实际情况,深入分析青少年遭受网络伤害的原因,准确把握其中存在的规律性和本质性问题,为预防青少年遭受网络伤害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对策,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团中央权益部和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共同开展了青少年网络伤害课题研究。现将调研报告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参考使用。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09年12月8日
青少年网络伤害课题调研报告
前言
二十一世纪是信息时代,互联网的发展改变了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思维模式和话语体系。对于青少年而言,网络是一把“双刃剑”。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网络伤害和网络违法犯罪日益增多,青少年的生存与发展面临着现实或潜在的危险。为此,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合作,启动了“青少年网络伤害问题研究”项目。
本课题的调研对象为25周岁以下的青少年,主要采用文献研究、网络问卷、个案访谈和实地观察的研究方法。在课题前期阶段,主要采用文献研究的方法,通过检索文献收集整合相关资料,梳理不同的观点,逐步形成研究思路。在实地调研中,课题组分别在北京、上海、广州、西安、长沙五个城市开展调研工作。为了解青少年的网络使用情况,课题组与搜狐网站合作,对网民进行网络调查。个案访谈是本次调研采用的主要方法之一,访谈人员包括:网络违法犯罪青少年、公检法等部门负责人、游戏开发商等。实地观察也是本次调研的一个重要方法,一些调研员亲自到网吧观察青少年的上网行为,在网络上与青少年聊天,并对一些青少年进行家访,获得第一手宝贵的资料。
一、总体状况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迅猛发展,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最新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08年7月)”统计,截至2008年6月,中国网民数已达到2.53亿人,比去年同期增长了9100万,同比增长56.2%。在2008年上半年,中国网民数量净增量为4300万人,其中18-24岁的网民和18岁以下的网民增长较快。网民的主体仍然是30岁及以下的年轻群体,这一网民群体占到中国网民的68.6%。网民在网吧上网的比例为39.2%,并以年轻人居多,24岁及以下的网民占到网吧网民的70.7%。青少年网民占整个网民群体的绝大多数,不到18岁的占19.6%,18-24岁的占30.3%,25-30岁的占18.7%,31-35岁的占11.0%,35岁以上的占20.4%。可见,网民中一半左右为25岁以下的青少年。
网络游戏在中国网络应用中排名第七位,2008年6月的网民使用率为58.3%,用户规模达到1.47亿人。青少年是网络游戏的主要使用者,尤其偏好角色扮演类的游戏,玩此类游戏的比例为53.0%,每周平均玩游戏时间是11.9个小时,游戏时长标准差达到14.3个小时/周。这些玩家中,以每周玩乐时间在1-10个小时之间的网民比例最高。
本次调查显示,青少年每天平均上网时长为5.3小时,平均每周上网时间为37.1小时,其中每天上网时长为8小时及以上的占37.0%。而全国的网民平均每周上网时长为16.2小时。青少年网民的平均上网时长约为全国平均水平的2.3倍。在对自己上网状况的表述中,42.3%“随意上网”,21.9%“对网络有依赖”,20.1%“上网时间比预期的长”,仅有15.7%的青少年表示是“有计划性的上网”。有55.3%的青少年对“如果你有一段时间(比如3天)不上网,会觉得难受么?”这一问题给予了肯定回答。55.2%有过“因上网导致的不适的身体反应”。
有相当比例的青少年遭遇过以下事件:62.3%遇到过QQ号码被盗、虚拟财产被盗、个人信息被侵犯的情况;48.3%接触过黄色网站;43.4%收到过含有暴力、色情、恐吓、教唆、引诱等内容的电子邮件或电子贺卡;14.5%因为相信了网上的虚假信息造成了财物或身心的伤害。
二、青少年网络伤害的主要类型
(一)身体伤害。网络给青少年带来的身体伤害是指青少年因使用网络不当或者过度使用网络等原因损害其健康权或者生命权,其内容包括两类:一类是指他人对青少年实施的伤害,主要是指青少年在上网的过程中,由于天真无知,盲目信任来自于互联网的不良信息或诱导信息,而被网络上的犯罪分子利用、欺骗或者袭击,由此引发的身体伤害,如与陌生网友见面,遭受到强奸、抢劫等犯罪行为的侵害。另一类是指青少年在上网的过程中,由于长时间使用电脑造成的生理伤害,如视力下降、大脑发育受损、激素水平失衡、免疫能力降低、紧张性头疼、焦虑、颈椎病、干眼病等。
(二)心理伤害。网络给青少年带来的心理伤害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很难在短时间内觉察到,一旦发现,通常已达到较为严重的后果。最为典型的心理伤害是网络成瘾。青少年由于长期进行网络冲浪、玩网络游戏形成网络依赖,需要不断增加上网时间才能感到满足,如果一段时间不上网就会明显地烦躁不安;上网频率与上网时间都远远超出计划;网络成为其主要的生活、交往方式,已经严重影响到其社交或家庭生活,有的甚至出现心理危机导致自杀。另外,侵犯青少年的隐私权、财产权等网络侵权行为,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的侵害都对青少年造成了不同程度心理伤害。
(三)发展伤害。互联网的虚拟性特征造成青少年的非人格化倾向,现实与虚拟的反差导致了许多青少年为逃避现实生活沉迷于虚拟世界,而导致社会化“不足”。这种不足妨碍了青少年正常社会人格的形成和发展,使他们不愿与现实中的人进行沟通,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更加困难。他们的学业、工作、家庭生活也因此受到严重影响:搁置学业、对前途失去方向,停工待业、对未来失去希望,与家人闹矛盾、家人对其失望。以上种种,都对青少年的人生发展带来损害。
(四)行为失范。人们在上网时缺少“他人在场”的压力,“快乐原则”支配着个体行为,日常生活中被压抑的情感在网络上得到宣泄。本次调查显示,69.4%的人认为上网或玩网络游戏是一种给生活减压或发泄情感的方式。在网络中青少年的猎奇和挑战自我的心理膨胀,导致价值观念模糊,网络行为自我约束力降低,往往会导致网络行为偏离或者违反社会规范。网络行为失范包括一般行为失范和违法犯罪。一般行为失范表现为在网络上浏览不良信息、网络谩骂、在网络上搞恶作剧等内容;网络违法犯罪表现为黑客行为、恶意攻击、网络欺诈等内容。
三、青少年网络伤害的现状和特征
(一)青少年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状和特征。对青少年而言,最直接的网络伤害是对他们身体健康的伤害。在调研中,一位家长说,她的孩子迷上网络后,整个人都彻底变样了,不好好吃饭和休息,基本不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状况每况愈下,生活自理能力也越来越差,体重严重下降,学习成绩因此一路下滑。
网络对青少年的心理和精神伤害更是严重威胁了青少年身心健康,有些青少年由于长期沉迷网络而自伤、自残。2004年,天津一位品学兼优的初中生张某因为长期沉迷网络游戏产生严重心理内疚而无法自拔,最后跳楼自杀身亡。
青少年的人身权利被侵犯在网络伤害中比较常见,也容易引起社会的关注。在调查中,一位青少年因为玩游戏与网友发生争执,见面后暴打网友而致其重伤,犯故意伤害罪而获刑。本次调查也显示,有44.9%的人对所得的网络分数和网络头衔很在意,并有31.7%的人因为玩网络游戏和别人发生过争执。最近一段时期以来,因网络流行的“人肉搜索”而引起的对青少年隐私权的侵犯事件屡见报端,给青少年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一些青少年在上网过程中,遭到他人不实言论、造谣、辱骂、恶搞等伤害,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到侵犯。
此外,还有48.3%的青少年接触过黄色网站;43.4%收到过含有暴力、色情、恐吓、教唆、引诱等内容的电子邮件或电子贺卡;14.5%的因为相信了网上的虚假信息造成了财物或身心的伤害。
(二)青少年网瘾的现状和特征。根据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2007年中国青少年网瘾数据报告》,目前我国网瘾青少年约占青少年网民总数的9.7%,男性青少年网民上网成瘾比例(13.3%)约比女性青少年网民上网成瘾比例(6.1%)高出7.2个百分点。18-23岁的青少年网瘾比例较高,达到11.4%。网瘾青少年中失业或无固定职业者(16.5%)的网瘾比例最高,另外,研究生(13.9%)和本专科学生(10.9%)等高学历网民当中的网瘾比例也高出总体水平。
网瘾青少年主要的上网目的是聊天或交友,比例将近50.0%;以玩网络游戏等娱乐性目的为主的人数比例超过40.0%。网瘾青少年与非网瘾青少年在人际交往中区别较大,网瘾青少年在各种人际关系中均存在着较大的不融洽情况。本次调查显示,在“师生关系”(22.3%)、“家庭关系”(21.6%)、“同学关系”(21.4%)中不融洽的比例均超过20%。
(三)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的现状和特征。目前,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根据公安部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破获网络犯罪案件3700余起,25岁以下青少年涉案的为1400余起,占总数的37.1%;未成年人涉案的达200余起,占5.7%。
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建立网站或网页,传播色情、暴力、恐怖等网络违法信息。
2.利用网络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通过网络搜索探知他人的隐私信息,并予以公开,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在网络上发表不实的言论,辱骂他人,进行网络谩骂,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3.非法破坏或者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利用黑客手段或者制造网络病毒的技术方式,破坏国家或地区的网络信息系统,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
4.利用网络或基于网络的诱因实施盗窃、诈骗、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要特征表现为:
1.网络违法犯罪的主体是闲散青少年,团伙性共同违法犯罪占较大比例。大多数网络违法犯罪人具有网络方面知识,行为人多是在网吧中认识,结成团伙,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2.违法犯罪的空间具有虚拟性,行为方式具有隐蔽性。行为人利用虚拟的身份侵入数据库,实施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没有传统意义上的犯罪现场,犯罪证据很难被调查和收集。
3.违法犯罪的动机是出于贪财、好奇心和表现欲。一部分青少年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是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贪财心理的驱使下实施侵财型的违法犯罪行为。另一部分青少年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是出于好奇心和表现欲,通过实施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显示自己高超的计算机技术。
4.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和沉迷网络是主要原因。有些青少年在网吧或通过网上聊天的方式结交不良朋友,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有些青少年由于长期沉迷网络,又没有经济来源,为解决上网费用而去实施盗窃、诈骗、抢劫等财产性犯罪;有些青少年由于长期沉迷网络,性格偏执,在网络聊天或网络游戏中发生争执,为报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四、青少年网络伤害的原因
(一)网络立法不完善,网络信息、网络游戏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不健全。我国网络立法滞后性和不完善性是青少年网络伤害的重要原因。针对网络信息内容和网络行为等方面的管理,我国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1994年颁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00年国务院颁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1年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这些法律法规对于网络管理和网络的健康发展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网络是一个新兴并且发展较快的事物,我国的网络立法具有滞后性和不完善性。首先,我国关于网络管理方面的立法不完善。关于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网络游戏等级的规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管等方面的法律不健全,现有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其次,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我国刑法规定的网络犯罪的罪名较少,难以完全涵括现实中发生的网络犯罪行为类型。再次,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的法律规定不完善。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的专门法律,相关的规定散见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并且内容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
(二)网络监管欠缺,社区文化建设不足,网络道德缺失。网络服务经营场所的监管不到位,黑网吧泛滥。由于网络文化市场的发展政策,网吧逐步走向连锁化经营模式,网吧的审批程序更加严格、准入门槛更高,一些规模小、实力弱、不符合条件的网吧无法进入合法经营渠道,而违法经营者受经济利益的驱使,铤而走险,开黑网吧进行非法盈利。黑网吧的特点表现为小型、简易、分散、隐蔽。城区黑网吧为能在城区潜伏下来,经营地点正由沿街门店向居民楼、偏僻小巷、郊区、城乡结合部转移。农村黑网吧正在向乡镇、村庄分散蔓延,大多在乡镇或农村居民的家里,采取家庭式、作坊式经营模式,而且收费低廉,提供简单的食宿。黑网吧的经营对象大都以未成年人为主,由于缺乏有效监管,非法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经营非法网络游戏、超时经营的现象比较严重,有些甚至以浏览色情、暴力、迷信等非法网站诱惑未成年人,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带来较大的危害。
社区文化建设不足。青少年在学习、工作之余的活动多集中在社区,但社区资源的匮乏远不能满足青少年的闲暇生活需要,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促使了青少年去寻找新的娱乐空间。首先,社区文化活动资源未能得到有效整合。主要体现在部门分割、条块分割文化资源的现象突出。地方和辖区内的部队、企业、学校都拥有一定的文化站、室、场、院,但在现行的体制下都自成体系,缺乏共享共建意识,甚至重复建设,造成社区文化资源的浪费。其次,社区现有的文化资源未能得到充分利用,社区文化的硬件建设未能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再次,社区文化活动的覆盖面还不够广泛,居民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的参与度还不高。
网络道德缺失。网络生活中基本道德规范的缺失与不健全,导致社会道德调节作用的弱化,个体的道德行为有时出现一定程度的失控状况,并由此产生整个网络社会行为层面的混乱和失序。首先,网络运行的“数字化”、“虚拟化”特点使网民的行为更自由,难以控制。其次,网络中存有不同的道德观念和价值理念,人们受双重或多重价值标准的影响,缺乏统一的权威性的道德理想,因此造成社会舆论监督的混乱和道德良知的淡化,使社会道德控制系统无法发挥其功能,给网络带来许多是非模糊的道德问题。再次,经济利益的不良驱动为网络道德缺失现象设置了平台。种种网络道德问题,特别是网络不道德行为的背后往往隐藏着深刻的经济根源。由于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和商业利润驱使,使一些人藐视道德和法律而在网络的“自由时空”中任意妄为。
(三)部分学校重智轻德,忽略青少年媒介素养教育。片面强调学习成绩,导致部分青少年脱离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一段时间以来,由于应试教育倾向的存在,部分学校片面强调升学率和学科考试成绩,使某些学习成绩较差的青少年“游离”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之外,处于部分失学或完全失学状态,成为闲散青少年,在家中或去网吧上网成为他们经常性的活动,从而使他们既易成为网络伤害的被害者,也易成为网络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本次访谈的网络成瘾和因网络而违法犯罪的青少年中,在学校期间学习较差,难以适应学校生活的比例较高。
“重智轻德”导致部分青少年思想“免疫力”不强。由于应试教育倾向的存在,部分学校德育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重智轻德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不注重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个人修养,导致一些青少年在面对不良信息和不健康思想时“免疫力”较差。
信息素养教育的缺失,导致青少年媒介素养不高。目前我国中小学普遍开设了电脑课或网络课,但是有些学校往往只注重电脑和网络操作技术方面的教育,而不重视对学生进行信息素养教育。在帮助他们养成文明上网习惯,增强科学使用网络、甄别信息的素质和能力方面投入不足。
忽视学生课外活动和闲暇生活的指导。由于部分学校缺乏对学生课外活动和闲暇生活的引导,导致一些学生在课外和闲暇时间缺少参与健康有益文体活动的机会和条件,“网络”则“乘虚而入”。
(四)家庭结构不健全,教养方式不当。家庭结构不健全,情感依恋缺失,产生情感转移。在访谈中发现,网络成瘾的孩子中生长于不健全家庭中的比例较高。由于家庭成员中的一方或双方缺失,或者父母离异、情感出现危机,他们在家中往往得不到足够的理解和关爱,缺乏情感依恋,容易产生孤独偏僻的性格和情感转移,而网络为其提供了一个“温暖的家”,在这里他们可以“谈情说爱”、寻觅“人生知己”、随意“倾诉衷肠”,网络成为他们的“情感依恋对象”,增加了青少年网络被害的机会。
教养方式不当,导致青少年行为失控。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8年7月发布的数据,我国网络用户67.9%的上网地点是在家庭,家庭已成为网络活动的主要场所。在本次访谈的个案中,因父母教养方式不当而导致青少年沉迷网络的比例也较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疏导失控。疏导失控的家庭主要包括“控制型”家庭和“放任型”家庭。“控制型”家庭中的父母往往只看重孩子的学习成绩,其他与学习无关的事情一律禁止,对孩子要求过于严厉。在这种情况下,青少年常常赌气偏执地“投身”于网络世界之中。“放任型”家庭中的父母长期奔波在外,子女留守在家,作为监护人起不到督导和教育的作用,他们往往对孩子放任不管、任其沉沦。二是教育方式不当。这类家庭主要包括“暴力型”家庭和“溺爱型”家庭两种。简单的粗暴打骂和过度的放任溺爱是这两类家庭中的父母教育孩子的主要方式。父母要么过于重视子女的物质生活条件,疏于情感交流;要么以打骂方式强制子女服从,不能理解与宽容孩子,这无疑也会增加孩子网络被害的几率。
(五)青少年的自身特征使他们更易成为网络伤害的对象。青少年网民和易被害人群总体分布特征具有一致性。据犯罪人口统计分析显示,易被害群体性别、年龄和文化程度总体上呈现如下分布特征:男性被害率一般要比女性高;青少年和中年人被害率高,而幼年人和老年人的被害率最低;初中文化水平的成员被害的比例较高。据2008年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中国网民男性比例高于女性(男性比例为57.2%,女性比例为42.8%)。在年龄分布上,网民群体仍以青年为主,总体网民中的31.8%都属于18-24岁的青年。在文化程度上,总体上以初中和高中文化程度为主,其中初中文化程度占21.1%,高中文化程度占36.0%。因此,青少年网民与易被害群体在性别、年龄和文化程度上的分布具有一致性,属于易被伤害群体。
青少年网民易被引入被害境遇。网络具有开放性、虚拟性的特征,这些特征容易对青少年的心理、行为产生负面影响。同时,青少年有强烈的好奇心和探知欲,对未知事物充满兴趣,但由于其身心发育还不健全,分析、判断和抵制能力弱,更容易被引入被害境遇,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网络游戏等方面的伤害。据2006年9月1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在全国最大的色情网站——“情色六月天”案中,庭上受审的“情色六月天”网站的创办者、管理者是青年,在网上浏览色情影视、信息的主要是青少年。在注册会员中,有60余万会员是青少年。由于缺乏鉴别和抵制能力,青少年成为网络色情的最大受害者。因此,网络,尤其是网络游戏为青少年提供了追求刺激的虚拟平台,青少年更易于沉迷网络,受到伤害。
青少年人格容易被扭曲或异化,欲望易于扩张。虚拟世界里“获得成功”的机会远远高于现实生活,个人可以获得极大的心理满足和广泛的人格认可。如在多人联网进行的网络游戏中,在现实中人们没有机会尽情地攻击他人,而制作精良的网络游戏使人仿佛置身真正的战场。这种角色游戏在满足人们宣泄需要的同时,也会造成人们心理的病态和人格的扭曲、异化,使青少年在现实中具有较强的攻击性。本次调查中,一位警官介绍:“一个在网络中打打杀杀、尽情攻击的孩子,也会在现实中采取暴力形式解决冲突”。现实社会中,人们的欲求会受到道德、法律等社会规范的约束,但在网络中却得到了充分的释放。匿名交际、匿名发布消息等网络行为,削弱了信息发布者的道德责任感和自律意识,易于诱发部分青少年的破坏欲望。比如,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的“熊猫烧香”事件,就是一位青少年为满足自己破坏电脑程序的心理欲求而实施制造病毒的行为。
五、青少年网络伤害的预防和对策
(一)完善网络法律体系,加强青少年权益保护。针对网络立法的薄弱环节,建议健全网络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禁止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实行游戏分级管理制度;制定关于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的专门法律,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保护未成年人的媒介接近权、有益信息知晓权和媒介参与权,保护青少年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实现与网络国际立法的协调性,签署多边或者双边协议,加强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国家性或区域性合作。
(二)加强网络监管和网络技术安全监控,净化网络空间。对青少年网络伤害的预防需要重点从法律制度和网络技术两个方面着手。在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基础上,通过网络信息过滤软件、游戏或信息分级制度等网络技术的使用,堵截网络上的不良信息,保护青少年免于网络不良信息、网络游戏等的伤害。建议政府支持、资助和奖励建立绿色网吧,开发防网络沉迷系统,加大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净化网络空间。同时,还要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管,取缔黑网吧。
(三)建立专门的青少年服务网站,为青少年绿色上网提供保障。建议建立专门的青少年网络服务网站,开发适合青少年教育的软件,净化网络环境和整合网络信息资源,促进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同时,还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监督和举报,最大程度上规范网吧的经营,将其对青少年的伤害限制在最小范围。还要大力提高网络从业人员的素质,形成网络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构建和规范网络伦理。只有全社会共同关注,形成合力,青少年绿色上网才能得到保证,才能确保网络时代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四)加强媒介素养教育和休闲指导,丰富青少年的课外活动和闲暇生活。建议学校开设媒介素养课或信息素养课,在对青少年进行网络知识和网络技术等基本知识和技能教育的同时,更要培养他们的信息素养,使他们熟悉网络等现代媒介,学会选择和甄别信息,增强自制能力和鉴别能力。同时,还要对学生加强休闲指导,并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发展学生健康的业余爱好和兴趣,引导学生进行交流、合作、互相关心和帮助,建立真挚的友谊,塑造良好的人格。
(五)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提高家长素质,使其有效履行家庭保护和监管义务。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变化,现代的家庭趋于小型化,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家庭的依赖性比以前更为明显。网络技术的出现丰富了现代家庭中的学习和生活,同时也对监护人的监护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家长要正确地引导孩子的网络行为,帮助孩子正确认识网络,防止他们不当使用网络或登陆色情网站,避免受到网上不良信息的诱惑,增加上网安全性。
(六)加强网络道德和网络自护教育,培养良好的上网习惯。建议建立以学校为主体、社会广泛参与的青少年网络教育体系,充分发挥学校的教育主体作用,将青少年网络教育作为媒介素养课程的重要内容,向青少年传授网络自我保护和网络道德方面的知识。鼓励和支持公益网站等社会平台宣传网络道德方面的知识,使青少年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2009年12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