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为深入贯彻团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培养民族地区团干部,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民族地区共青团工作,共青团中央继续实施民族地区团干部“培养计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挂职干部的选派
今年由团中央协调选派挂职锻炼团干部4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1),挂职半年(2010年4月上旬至9月下旬)。
挂职干部条件:
1.年龄一般不超过32周岁,政治思想素质好,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业绩突出;
2.必须是少数民族;
3.副科级以上团干部,原则上选派副职;
4.推荐人选为团县(市、区、旗)委副书记的单位,要保证本单位在岗人员在3人以上。
人口在10万以下的人口较少民族的团干部,所在省份应优先选派,相关条件可适当放宽。吉林、湖北、湖南三省应优先考虑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选派。即将转业和已到中央部委、外省市挂职过的团干部不参加挂职。
派出地省级团委要专门听取拟派人选单位主要领导和党政有关部门意见,初步确定选派人选报团中央统战部。团中央统战部同接收地省级团委协商,最终确定参加挂职人选。
二、挂职干部的接收
根据对口协作的原则,挂职锻炼团干部原则上安排到对口协作地区。接收地团委要及时向党政有关部门汇报,争取将此项工作纳入当地党政对口协作工作之中,得到党政部门的支持和帮助。挂职干部原则上按原有级别安排在团的工作岗位或党政工作岗位,担任实职。原则上一个具体接收单位安排一名挂职干部。各接收地团委要会同具体接收单位安排好挂职团干部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尊重少数民族团干部的生活习俗。
三、挂职期间的管理
团干部挂职锻炼期间,派出地、接收地团委要共同做好管理工作。派出、接收双方要共同制定管理制度。挂职团干部需要请假离开挂职所在省份的,应报挂职所在省份省级团委批准;因事因病请假10天以上需由派出和接收省份省级团委报经团中央同意。如无特殊情况,挂职期间团干部本人和家属均不安排探亲。原则上不得提前结束挂职,如因工作需要须提前结束挂职,要由派出地省级团委函商接收地省级团委同意后,报团中央批准。
派出地、接收地省级团委都要对挂职干部进行集中培训,提出要求,明确纪律。派出地团委要定期与接收单位和挂职团干部本人取得联系,了解、掌握挂职团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状况,协助接收地团委解决出现的问题,并参与中期考察和结束前的考察。挂职三个月后,挂职团干部要用书面形式向团中央统战部和接收地、派出地团委等单位作出中期总结汇报。
接收地省级团委要督促挂职团干部重视调查研究,并为他们开展调研创造条件。挂职结束时,挂职团干部每人应至少提交一篇有针对性的调研报告和一篇论文。
四、总结培训
挂职锻炼结束前,团中央拟举办总结培训活动,组织挂职团干部进行经验交流。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五、具体要求
1.请各派出地省级团委于3月20日前将《2010年“培养计划”民族地区挂职团干部推荐表》(附件2)和挂职锻炼团干部初步人选考察材料各一式三份加盖公章报送团中央统战部(所报材料统一用A4纸,内容须打印上报)。
2.请各接收地省级团委于3月30日前将挂职团干部的挂职单位和职务安排报送团中央统战部。
3.挂职锻炼团干部于4月5日前到挂职单位报到。
4.挂职期间除了转办党、团组织关系外,不转其他关系。往返交通费用回原单位按有关规定报销。
5.由派出省(区)团委协调,组织团干部到本省(区)经济较发达地区挂职锻炼,数量应不少于当年派往外省(市)挂职锻炼干部人数。接收单位确定之后,请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于4月30日前报送团中央统战部。
联 系 人:兰明尚 王鹏 联系电话:010-85212678 85212371(传真) 通讯地址:团中央统战部社团和民族宗教工作处(北京市前门东大街10号,邮编:100051) 电子邮箱:tzystmzc@126.com
附件:1.2010年“培养计划”民族地区团干部到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名额分配表(略) 2.2010年“培养计划”民族地区挂职团干部推荐表(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10年3月4日
(2010年3月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