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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文件
 
中青办发[2012]52号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拨付中西部地区和部分
东部地区团县(市、区)委专项经费的通知
 
 

共青团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团的十六大精神,大力推进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团中央决定继续向中西部地区和部分东部地区团县(市、区)委拨付专项工作经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拨付对象

  中西部地区和部分东部地区的2218个团县(市、区)委(具体分布见附件1)。

  二、资金用途

  团中央按照每个县级团委3万元的标准将资金拨付到省级团委。各省级团委要根据团中央确定的团县(市、区)委范围和资金数量,第一时间拨付到位。经费要专项用于团中央重点部署的乡镇实体化“大团委”建设、基层团干部培训、非公企业团建、驻外团组织建设、青年就业创业、关爱农民工子女活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等工作项目。

  三、资金划拨方式和使用要求

  专项经费分两部分划拨,其中由团中央办公厅直接划拨2099万元,具体包括,除山西省以外的所有中西部地区和部分东部地区省份所辖的2099个县级团委各1万元,本部分将于11月23日前划拨到位;山西省所辖的119个县级团委各3万元,除山西省以外的所有中西部地区和部分东部地区省份所辖的2099个县级团委各2万元,总计4555万元由团中央委托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划拨,需相应省级团委完成的相关程序,请务必积极配合。

  各省级团委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收到资金后必须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到有关团县(市、区)委,不能滞留、截留资金。要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各团县(市、区)委要专款专用,规范使用资金,进一步推进全团重点工作的开展,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团中央将在适当的时候对资金划拨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1.团中央支持的中西部地区和部分东部地区团县(市、区)委分布一览表

     2.团中央委托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划拨的促进青年创业就业项目专项资金拨付办法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12年11月20日

  说明:

  1. 本表中的西部地区,是指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广西、内蒙古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黑龙江、吉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8个省。东部地区中的河北、海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中部地区政策执行,福建原中央苏区目前相对贫困的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比照西部地区政策执行。

  2. 本表中各地县级团委数量来源于民政部发布的行政区划数(2011年底),包括县、县级市、市辖区(含直辖市所辖局级区、副省级地市所辖副局级区)。

  3.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有关数据,是根据14个师的团员数量、活动范围、工作影响等实际情况,按平均每个师资助3个团场以及石河子市、阿拉尔市、图木舒克市、五家渠市等4个属兵团直辖的县级市。

附件2

团中央委托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划拨的
促进青年创业就业专项资金拨付办法

  按照团中央统一部署和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理事会有关决议,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2013年继续资助中西部和部分东部地区县级团委开展青年创业就业专项服务。根据监管规定,现将专项资金资助及拨付办法明确如下。

  一、资助范围和资金用途

  资助附件2.1中所列的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2218个团级县委共计4555万元,用于开展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建设、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青年就业创业技能培训等青年创业就业服务项目。

  二、专项资助及资金拨付

  依照团中央和基金会管理规定,专项资金拨付由县级团委申报、省级团委或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汇总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1.县级团委向所在地省级团委或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提出专项资助申请;

  2.省级团委或基金会对所辖县级团委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专项审核和可行性评估,并与受资助县级团委签订资助协议(一式3份);

  3.省级团委或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于2013年1月31日前将与县级团委签订的捐赠协议汇总(每县1份)报送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并提交《2012年度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2013年度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见附件2.2);

  4.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与省级团委或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见附件2.3),并将专项资金拨付省级团委或基金会银行账户,省级团委或基金会再将专项资金分别拨付受资助县级团委银行账户。

  三、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1.根据团中央部署和国家监管部门规定,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对省级团委或基金会专项资金拨付情况进行跟踪监管。

  2.根据团中央和捐赠协议规定,省级团委或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对所辖县级团委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监管。

  3.省级团委或基金会、受助县级团委要严格遵守团中央和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的使用规定,不得截留、挪用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

  四、联系方式

  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综合处
  联系人:瞿晖 张超
  电话:010-85212733 85212082
  邮箱:cfyee@gqt.org.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10号
  邮编:100051

  附件:2.1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2013年度专项资金资助名单
     2.2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2013年度专项资助申报表
     2.3 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专项资助协议书

(2012年11月22日印发)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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