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劳动保障厅(局)、国资委、知识产权局、科协,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青工技能振兴计划”自2004年启动实施以来,各级团组织、劳动保障部门、国资委、知识产权局、科协等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扎实开展青工技能培训、青工技能竞赛和青工专场职业技能鉴定等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为青年高技能人才培养作出了积极贡献。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推动青工技能振兴计划的深入开展,共青团中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协决定评选表彰全国青工技能振兴计划优秀组织单位、先进个人和示范单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一)全国青工技能振兴计划优秀组织单位的评选对象是:组织实施青工技能振兴计划并取得明显实效,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地方活动主办单位所属部门以及企业团组织。
(二)全国青工技能振兴计划先进个人的评选对象是:在实施青工技能振兴计划过程中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
(三)全国青工技能振兴计划示范单位的评选对象是:在培养青年高技能人才方面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青工技能振兴计划优秀组织单位
1.高度重视青工技能振兴计划,按要求成立了活动组织领导机构,制订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认真组织青工技能培训、青工技能竞赛、青工专场职业技能鉴定等活动,为青工学技成才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3.活动开展以来,所在单位青年高技能人才的数量、比例明显提高。
4.探索总结出益于借鉴和推广的先进经验。
(二)全国青工技能振兴计划先进个人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
2.从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出发,认真筹划、组织、实施青工技能振兴计划,做出了突出成绩。
(三)全国青工技能振兴计划示范单位
1.企业高度重视青工技能振兴计划,成立了活动领导机构,并把青年技能人才培养纳入本单位人才培养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2.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本单位生产岗位规范要求,制订青工技能培训计划,定期组织青工技能培训,青工参与率达90%以上。
3.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全企业青工技能大赛,基层单位每年举办形式多样的青工技能竞赛活动,青工参与率达90%以上。
4.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青工专场职业技能鉴定,在青工学技获证的比例、年龄、资历和学历限制等方面有新突破。
5.制定青工技能振兴计划奖励政策,并纳入了本单位的奖励体系。
6.通过开展青工技能振兴计划,本单位青工学技取证热情明显提高,青年高技能人才数量逐年增加,成效明显。现有青年高级工、青年技师和青年高级技师总数占本单位青年技术工人总数的20%以上。
三、评选步骤
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方式进行。
(一)推荐。各省级单位按照名额分配表推荐本地区青工技能振兴计划优秀组织单位候选单位、先进个人候选人和2-3家示范单位候选单位,并填写《全国青工技能振兴计划优秀组织单位推荐表》、《全国青工技能振兴计划先进个人推荐表》和《全国青工技能振兴计划示范单位推荐表》,连同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一式两份)于2006年6月9日前报团中央青工部(电子版材料发送至qgbqyc@vip.163.com),逾期无效。
(二)评审。全国青工技能振兴计划活动主办单位组成专门评审委员会,对各地上报的评选对象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全国青工技能振兴计划优秀组织单位、先进个人和示范单位。
(三)表彰。全国青工技能振兴计划活动主办单位联合发文,对全国青工技能振兴计划优秀组织单位、先进个人和示范单位进行表彰。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评选全国青工技能振兴计划优秀组织单位、先进个人和示范单位是深化青工技能振兴计划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此工作顺利开展,收到实效。
(二)严格把关。各地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严格把关,保证质量。评选要向基层倾斜,要广泛调动基层单位和个人的工作积极性。
(三)加强宣传。各地要以本次评选表彰为契机,树立并宣传一批活动典型,营造利于青工技能振兴计划开展的活动氛围。
联 系 人:陈必昌 杜称心(共青团中央青工部企业处) 联系电话:(010)85212081,85212183 通讯地址:北京市前门东大街10号团中央青工部 邮 编:100051
附件:1.全国青工技能振兴计划优秀组织单位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2.全国青工技能振兴计划优秀组织单位推荐表(下载) 3.全国青工技能振兴计划先进个人推荐表(下载) 4.全国青工技能振兴计划示范单位推荐表(下载)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中国科协办公厅 2006年5月31日
附件1:
全国青工技能振兴计划优秀组织单位和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各100名)
省市名称 |
优秀组 织单位 |
先进 个人 |
省市名称 |
优秀组 织单位 |
先进 个人 |
北 京 |
4 |
4 |
海 南 |
1 |
1 |
天 津 |
3 |
3 |
广 西 |
2 |
2 |
河 北 |
3 |
3 |
重 庆 |
3 |
3 |
山 西 |
3 |
3 |
四 川 |
3 |
3 |
内蒙古 |
3 |
3 |
贵 州 |
2 |
2 |
辽 宁 |
4 |
4 |
云 南 |
1 |
2 |
吉 林 |
3 |
3 |
西 藏 |
1 |
1 |
黑龙江 |
4 |
3 |
陕 西 |
3 |
3 |
上 海 |
4 |
4 |
青 海 |
2 |
2 |
江 苏 |
3 |
3 |
甘 肃 |
2 |
2 |
浙 江 |
3 |
3 |
宁 夏 |
2 |
2 |
安 徽 |
3 |
3 |
新 疆 |
2 |
2 |
福 建 |
3 |
3 |
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 |
1 |
1 |
江 西 |
2 |
2 |
铁 道 |
3 |
3 |
山 东 |
4 |
4 |
民 航 |
1 |
1 |
河 南 |
3 |
4 |
中 直 |
1 |
1 |
湖 北 |
3 |
3 |
国家机关 |
1 |
1 |
湖 南 |
3 |
2 |
银监会及其 他金融机构 |
1 |
1 |
广 东 |
3 |
3 |
中央企业 |
7 |
7 |
(2006年6月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