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去年以来,全国各级团组织在劳动保障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紧密围绕国家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大局,创造性地实施中国青年创业行动,取得了新的成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做好青年就业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推动中国青年创业行动的深入实施,切实为青年就业和再就业服务,共青团中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决定开展中国青年创业行动优秀组织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1.中国青年创业行动优秀组织单位的评选对象是组织实施中国青年创业行动并取得明显实效,在全国范围内起到先进示范作用的地方团组织(不包括省级团委及省级团委有关部门)、劳动保障部门青年就业服务中心以及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机构。
2.中国青年创业行动先进个人的评选对象是在实施中国青年创业行动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工作人员。
二、评选条件
1.中国青年创业行动优秀组织单位
(1)深入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团中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中国青年创业行动的具体安排,深入推进“成功创业计划”,为青年创业提供了政策、资金、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
(2)在开展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实施中国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开展青年创业奖评选表彰、组织青年创业周活动、举办青年网上招聘大会等工作项目上成效显著。
(3)扶持了一批自强自立、自主创业的青年创业者。
(4)受过当地政府部门及上级团组织、劳动保障部门表彰的单位优先考虑。
2.中国青年创业行动先进个人
(1)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青年创业、就业和再就业排忧解难,提供服务。
(2)从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出发,精心组织实施中国青年创业行动,在帮助青年创业、就业和再就业方面做出了突出成绩。
(3)受过表彰奖励的优先考虑。
三、评选步骤
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方式进行。
1.推荐。各地按照名额分配表推荐本地区中国青年创业行动优秀组织单位候选单位和先进个人候选人,填写《2006年度中国青年创业行动优秀组织单位推荐表》、《2006年度中国青年创业行动先进个人推荐表》,连同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一式两份,同时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于2006年9月4日前报团中央青工部。
2.评审。共青团中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各地上报的评选对象进行评审,择优确定2006年度中国青年创业行动优秀组织单位和先进个人。
3.表彰。共青团中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于2006年下半年对2006年度中国青年创业行动优秀组织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宣传。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评选中国青年创业行动优秀组织单位和先进个人是深化中国青年创业行动、促进青年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措施,对于进一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青年就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努力开创促进青年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这项工作能够顺利开展,收到实效。
2.严格把关。中国青年创业行动优秀组织单位和先进个人应是新时期全心全意服务青年就业创业的模范。各地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严格把关,保证质量。
3.加强宣传。各地要抓住中国青年创业行动优秀组织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的时机,树立一批有说服力的典型进行宣传,激励有关部门和人员向先进学习,进一步把促进青年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引向深入。
联系人:肖凤利; 电话:010-85212186; 传真:010-85212083; E-mail:hongyang1213@163.com。
附件:1.2006年度中国青年创业行动优秀组织单位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2.2006年度中国青年创业行动优秀组织单位推荐表(下载) 3.2006年度中国青年创业行动先进个人推荐表(下载)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06年8月9日
附件1:
2006年度中国青年创业行动优秀组织单位 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地 区 |
优秀组织 单位 |
先进个人 |
地 区 |
优秀组织 单位 |
先进个人 |
北 京 |
2 |
2 |
湖 北 |
2 |
2 |
天 津 |
2 |
2 |
湖 南 |
2 |
2 |
河 北 |
3 |
2 |
广 东 |
2 |
1 |
山 西 |
2 |
2 |
广 西 |
1 |
2 |
内蒙古 |
2 |
1 |
海 南 |
1 |
1 |
辽 宁 |
2 |
2 |
重 庆 |
2 |
2 |
吉 林 |
3 |
2 |
四 川 |
2 |
2 |
黑龙江 |
3 |
2 |
贵 州 |
2 |
1 |
上 海 |
1 |
1 |
云 南 |
1 |
1 |
江 苏 |
3 |
2 |
西 藏 |
1 |
1 |
浙 江 |
2 |
2 |
陕 西 |
2 |
2 |
安 徽 |
3 |
2 |
甘 肃 |
2 |
2 |
福 建 |
2 |
1 |
青 海 |
1 |
1 |
江 西 |
2 |
2 |
宁 夏 |
1 |
1 |
山 东 |
3 |
2 |
新 疆 (含兵团) |
3 |
2 |
河 南 |
3 |
2 |
总 计 |
63 |
52 |
(2006年8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