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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青  团  中  央  办  公  厅
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青办联发[2005]1号
 
关于建立全国青少年维权和心理咨询
服务热线电话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进一步提高共青团组织的服务能力,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根据信息产业部信部电函〔2004〕391号《关于核配共青团中央全国青少年维权和心理咨询公益服务专用号码的函》,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设青少年维权和心理咨询服务热线电话。

  各地要根据《全国青少年维权和心理咨询服务热线电话建设方案》(见附件),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对热线电话建设的领导和组织,保证及时开通,高效运行。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地的热线电话建设和运行情况纳入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考核范围。

  各地于2005年1月31日前上报省级青少年维权和心理咨询服务热线的建设方案,1月28日前上报地(市)级青少年维权和心理咨询服务热线的建设方案,方案统一报团中央社区和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团中央统筹安排向全社会公布热线电话的有关事宜。

  联系人:王希玲、张小亮

  电话:(010)65114199传真:(010)85212121

  附件:《全国青少年维权和心理咨询服务热线电话建设方案》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
                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七日


附件:

全国青少年维权和心理咨询服务热线电话建设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团组织的维权服务能力,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解决青少年的心理问题,经信息产业部批准,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筹备建立全国青少年维权和心理咨询服务热线电话。制定方案如下:

  一、性质和内容

  青少年维权和心理咨询服务热线电话是面向广大青少年的社会公益事业,属于非盈利性的志愿服务,通过电话问答的方式,由法律和心理方面的专业人员为青少年提供维权、心理等方面的免费咨询服务。

  二、组织机构

  青少年维权和心理咨询服务热线电话由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青团中央社区和维护青少年权益部组织建设,各级热线的筹建和管理由同级团委和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三、开通范围

  按照国家行政区划,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分级建设、管理、开通及运行。其中各直辖市团委与所属区县团委、省(自治区)团委与省会城市是否分级设置及开通热线电话,由省级团委决定。

  四、建设单位

  由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两家固定电话运营商共同承建。中国电信负责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重庆、上海等2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中国网通负责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等10个省(直辖市)的建设。

  五、开通时间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热线电话于2005年4月15日前开通试运行,地市级热线电话于2005年6月1日前开通试运行。

  六、有关技术问题

  1.青少年维权和心理咨询服务热线电话号码为“12355”。已经开通青少年维权或心理咨询服务热线电话的地区,请协调当地电信运营企业实行现号码向“12355”号码过渡办法,6月1日前,关闭原号码,统一更改为“12355”。

  2.热线电话采用人工座席、自动语音两种接入方式,并根据需要逐步扩展互联网等现代、便捷的接入方式,形成功能齐全、规范统一、方便使用的青少年维权和心理咨询服务数字语音支持系统。

  3.电话拨打方式:县和地市级城市用户可直接拨打本地市的热线电话,加拨区号可以拨打全国、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的热线电话。

  4.各地根据工作实际,可以直接把团组织或合作单位的固定电话号码与12355链接,或者建立呼叫中心,由多名工作人员解答咨询,也可以与其他热线电话建立链接。

  5.其他电信运营商的电话用户、移动电话用户通过关口局接入全国、省级和地市级的青少年维权和心理咨询服务热线电话平台。

  七、建设和管理

  1.青少年维权和心理咨询服务热线电话由同级团委、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筹建和管理。要明确专人管理热线电话,聘用专职人员或招募专业青年志愿者负责电话咨询和服务工作。

  2.各地可以独立建立,也可以联合各级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单位、青(少)年宫(活动中心)、律师事务所、心理咨询机构、广播电台、电视台、法律援助部门以及有关青少年保护研究机构共同设立和运行。

  3.12355号码启用前期工作准备就绪后,各地要将号码启用技术方案和联系方式报当地通信管理局备案,并持有通信管理局备案通知与相关电信企业和专用电信网单位联系启用号码事宜。

  4、12355电信号码资源属国家所有,各地要遵守信息产业部和地方通信管理局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转让、出租该专用号码或改变号码用途。

 

20051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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