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广西、贵州、云南省(自治区)团委、民委: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共青团十五大精神,落实党中央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和关于积极培养少数民族青年干部的指示,提高少数民族青年干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共青团中央和国家民委决定继续加大对西部地区少数民族青年干部的培训力度,结合实施“万名西部团干部培训工程”,联合举办西部少数民族青年干部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深入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贯彻共青团十五大精神、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党的民族政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重点学习贯彻共青团十五届二中全会精神;结合西部地区经济、文化及社会发展的实际,宣传党中央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学习、交流、探讨新形势下民族地区共青团工作和青年工作的新经验、新方法;结合学习,组织实地参观考察。
二、培训人数、名额分配、地点及时间
培训人数:共50人。
名额分配:内蒙古30人,广西5人,贵州7人,云南8人。
培训地点:中央团校。
培训时间:2004年5月18日至6月13日。
三、培训对象
1.团县委正副书记以上及相应级别少数民族青年干部。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及汉语的听、读、写能力。
四、考核方法
1.学习结束时,每人写出2500字左右的学习小结,并进行个人鉴定,由中央团校签署意见后,寄回各省、自治区团委和学员所在单位的组织部门。
2.对完成学习任务、考核合格的学员,由中央团校颁发结业证书。
五、培训费用
1.学员免交培训费、住宿费、伙食费。
2.学习期间外出参观经费由国家民委和团中央给予补贴。
3.学习期间的医疗费由学员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报销。
六、报到事宜
请各省、自治区学员于2004年5月18日集体抵京报到,由中央团校负责接站。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25号,邮编:100089,联系电话:010-88567290、68425631(传真),联系人:吴新昱、王恩蔚。
七、培训要求
1.按通知要求落实所分配的名额,认真填写《学员登记表》,并于2004年5月10日前报送中央团校民族部(轮训部)。
2.在名额分配时,请考虑女同志所占比例;有病的同志及妊娠期的女同志请勿派送。
3.为保持良好的学习、生活秩序,学员在学习期间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请假,不得接待家属或 亲友来校住宿。
4.为便于交流,请学员自带本单位有关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经验材料;建议学员带一套本民族服装。
5.学员每人带2张一寸免冠近照和1张二寸免冠近照。
6.请各省、自治区团委指定一名领导干部带队。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一日
(2004年4月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