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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文件
 
中青发[2003]5号
 
关于共青团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
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经党中央批准,共青团十四届六中全会决定,共青团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于2003年上半年召开。认真做好团十五大代表选举工作,是开好代表大会的重要保证。现将代表选举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团十五大代表选举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团章和团内选举规则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扬民主,严格履行程序。可以经过差额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再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不经过预选,直接进行正式差额选举。

  二、团十五大代表由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和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分别召开团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代表,由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和武警总部政治部参照上述办法,选举产生。

  台湾省代表,分别委托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广东、海南、中直机关等团委(团工委)选举产生。

  三、团十五大代表选举工作应于2003年3月底前结束。各单位提出团十五大代表候选人预备名单,经同级党委审核,报共青团中央商定后,方可进行代表选举工作。

  四、各选举单位要高度重视团十五大代表选举工作,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通过周密细致的工作,确保代表选举工作顺利进行。代表选举产生后,及时报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
                    二○○三年二月十一日

 

 

(2003年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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