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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发[2013]17号
 
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国“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省级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青少年权益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关心、关爱、帮助青少年健康成长,依据《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指导意见》(中青联发〔2010〕34号),决定开展2013年度全国“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创建范围

  2008年以来,自觉履行自身职能和社会功能,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的相关行业(系统)基层单位。

  所涉及行业(系统)的单位主要包括:基层人民法院及少年法庭;基层人民检察院及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未成年人检察等工作部门;幼儿园、中小学校、职业院校、专门学校、青少年教育研究机构;公安机关治安、刑侦、禁毒、监管、交警、消防、网监部门的基层科、所、队;基层民政部门、收养工作机关、儿童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法律援助中心;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职业培训机构;基层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和公益性文化单位;基层工商所;基层质量技术监督局、基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基层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相关栏目及新闻出版单位;县(市、区、旗)、乡镇(街道)综治办;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基层团组织及社区中的青少年服务机构等。

  二、创建标准

  申报创建全国“青少年维权岗”的单位必须是经过认定的省级“青少年维权岗”。具体标准应符合《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基本创建标准和分类创建标准。

  三、创建程序

  1.各相关行业(系统)的基层单位填写全国“青少年维权岗”创建申请表(见附件),并准备3—5张活动照片,经省级主管单位盖章同意后,提交本地省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每个行业(系统)申报单位不超过2名。

  2.各省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对本地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汇总,审核盖章(省级团委代章)后,于2013年8月31日前邮寄至全国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协调督导处,地址:北京市前门东大街10号,邮编:100051),材料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zyzzwyfb@sina.com

  3.全国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对各地申报单位进行检查和审核,确定符合标准的“青少年维权岗”名单并集中公示。

  4.全国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向通过审核的单位授予全国“青少年维权岗”称号。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各行业(系统)要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创建活动的重要性,切实把“青少年维权岗”作为改进政府部门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载体。共青团中央、各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共同组成全国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各地也应参照成立相应机构,组织动员各级“青少年维权岗”和创建单位,认真履行职责,扎扎实实为青少年办实事、办好事,积极帮助青少年实现自己的梦想。

  2.严格把关,加强指导。各省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要严格按照“青少年维权岗”基本创建标准和分类标准,对创建单位进行工作检查,并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各行业(系统)要结合自身职能,加强对创建活动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青少年维权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步形成具有行业(系统)特点的青少年维权服务形式和维权工作机制。要认真落实共青团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的“青少年维权岗”管理激励办法。各级综治部门、共青团组织要把创建工作纳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考核体系。

  3.培育品牌,扩大影响。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宣传“青少年维权岗”的做法和成效,提高“青少年维权岗”的社会认可度,努力成为青少年在遇到困难和问题时想得起、找得到、靠得住的品牌形象。要及时挖掘有特色、有实效、可推广的成功典型,通过典型示范引导,带动整体工作的提升。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青少年工作者等担任监督员,加强对“青少年维权岗”及创建单位的监督。

  联系人:梅峰 张斐 王天佐
  电话:010-85212132 85212614 85212164
  传真:010-85212164

  附件:2013年度全国“青少年维权岗”创建申请表

                    全国创建“青少年维权岗”
                    活动领导小组
                    (共青团中央代章)
                    2013年7月19日

(2013年7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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