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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青  团  中  央
全  国  少  工  委
 
中青联发[2006]12号
 
关于评选第三届“全国优秀少年军校工作者”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少工委:

  今年是中国少年军校成立10周年。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引导全国少年军校工作者为促进少年儿童国防教育和提高广大少年儿童综合素质作出更大贡献,进一步推动少年军校活动的深入发展,共青团中央、解放军总政治部、全国少工委决定共同评选表彰第三届“全国优秀少年军校工作者”。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1.从事少年军校工作在3年以上的基层少年军(警)校负责人、教官、辅导员。

  2.认真学习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熟悉国家的教育、国防法规和组织开展少年军校活动的指导思想,有强烈的爱国热情和责任感,政治上坚定,热心少年军校教育工作。

  3.教学目的明确,有现代教育意识,善于在工作实践中总结经验和撰写学术文章,工作成绩突出,并在工作中有创新,深受少年儿童喜爱。

  4.能认真组织少年军校学员开展体验军营生活、学习军事技能、传播国防知识等各项教育活动,积极组队参加全国性的或由当地有关部门举办的少年军校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

  5.热心支持少年军校工作,积极为少年军校建设和活动出谋划策并提供有力支持。

  二、评选办法

  1.各省级团委、少工委负责牵头组织本地工作,并要主动协调本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公安、人武部门等共建单位共同做好“全国优秀少年军校工作者”评选工作。

  2.被推荐的“全国优秀少年军校工作者”人选要填写《“全国优秀少年军校工作者”推荐表》(一式三份),同时需报不超过2000字的事迹材料和1篇结合少年军校工作实践独立撰写的论文(5000字以内),有条件的可同时报影像资料。

  3.省级团委、少工委,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部门团以上政治机关要在推荐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推荐表和事迹材料请寄中国少年军校总校办公室。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南滨河路23号立恒名苑2号楼306室中国少年军校总校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55,联系电话:(010)63492832、63498934、13901150577,传真:(010)63497747,联系人:王秋茹。国家国防教育办公室联系电话:0201-736355(军线),联系人:王学臣。上报时间截止到2006年5月31日(以当地寄出邮戳为准)。

  三、具体要求

  1.评选“全国优秀少年军校工作者”,是加强少年军校工作,对少年儿童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的有效形式。各地各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公正、公平地做好评选推荐工作。

  2.各地要以评选活动为契机,以少年军校活动为载体,开展以国防意识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体验教育活动,使少年儿童通过参加活动受到教育。

  3.各地要协调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各种媒体参与活动,以不同形式向全社会展示自1980年开展少年军校活动以来,特别是中国少年军校总校成立10年来,少年军校工作者的时代风采,展示少先队组织开展少年儿童国防教育的工作成绩,促进少年军校工作的深入发展。

  4.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少先队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少年儿童在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实践中体验爱国主义精神,培养国防意识,把参加少年军校活动和雏鹰争章活动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少年军校这一教育平台,开拓少年儿童校外教育工作的新领域,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1.第三届“全国优秀少年军校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表
     2.“全国优秀少年军校工作者”推荐表(下载

                        共青团中央
                        全国少工委
                        2006年3月31日

附件1:

第三届“全国优秀少年军校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表
(200名)

省 份

 推荐名额

省 份

 推荐名额

北 京

9

河 南

9

上 海

4

湖 北

6

天 津

4

湖 南

9

重 庆

8

广 东

12

河 北

6

广 西

10

山 西

4

海 南

6

内蒙古

5

四 川

4

辽 宁

10

贵 州

4

吉 林

6

云 南

4

黑龙江

3

西 藏

3

江 苏

8

陕 西

4

浙 江

8

甘 肃

6

安 徽

8

宁 夏

4

福 建

11

青 海

3

江 西

6

新 疆

10(含兵团4)

山 东

6

 

 

注:名额分配参考了各地近年来少年军校发展和争创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情况。

 

(2006年3月31日印发)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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