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文联,学联: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深入开展“我与祖国共奋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积极推进高校校园文化建设,大力加强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促进青年学生全面发展,共青团中央、中国文联、全国学联决定举办第四届中国大学生校园歌手大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
2006年9月—12月
二、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中国文联、全国学联
三、承办单位
西南大学
四、参加对象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的在校学生。
五、内容和形式
参赛曲目要能反映丰富多彩的校园生活和当代大学生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崇高的理想追求、高雅的审美情趣。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作校园歌曲,对于演唱原创歌曲的选手将酌情加分。
比赛分为专业组和业余组。专业组为艺术院校和普通高校的艺术系学生,其余为业余组。专业组比赛包括演唱、乐理知识、文化综合知识;业余组比赛包括演唱、文化综合知识。
演唱形式可以是独唱、组合演唱。每人(组合)限唱一首歌曲,演唱时间原则上限制在6分钟以内。
比赛分为校级预赛、省级复赛、全国决赛三级赛制。
六、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承办单位负责人组成的第四届中国大学生校园歌手大赛组委会,负责大赛的领导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大赛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西南大学团委。
全国组委会将聘请国内著名作曲家、指挥家、歌唱家、音乐教育家等组成全国评委会,负责决赛的评审工作。
各省(区、市)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预赛、复赛的领导、评审等相关工作。
七、推进步骤
1.11月17日前,各省(区、市)举行本地区预、复赛,并按决赛选手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的规定,将参加全国决赛选手登记表(见附件2)报送西南大学校团委,同时登陆www.5jia1.com社团网进行网上报名。
2.11月22日前,报送申报省级优秀组织奖和校级优秀组织奖的有关材料。
3.12月上旬,在西南大学举行决赛。组织入围决赛的选手参加决赛,全国评委会将从中分别评出金、银、铜奖和优秀原创歌曲奖获得者若干名。
八、奖项
1.金、银、铜奖
比赛设专业组、业余组金、银、铜奖若干名。
2.优秀原创歌曲奖
比赛将从参加决赛的原创歌曲中评出优秀原创歌曲奖若干名。
3.省级优秀组织奖和校级优秀组织奖
比赛设省级优秀组织奖,奖励组织机构健全、宣传发动广泛、组织工作得力、活动效果明显的省级组委会。省级优秀组织奖由全国组委会评选。
比赛设校级优秀组织奖,奖励组织工作扎实、学生参与广泛、活动效果突出的高校,名额不超过本地高校数的10%。校级优秀组织奖由各省(区、市)组委会推荐,全国组委会确认。
九、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校园歌手大赛是推进素质教育、建设健康向上校园文化的重要载体,是“我与祖国共奋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第二届中国大学生校园文化节”的重要内容。各地要高度重视,把大赛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成立专门的活动组织机构,制定切实的工作方案,狠抓落实。
2.广泛发动,注重实效。各地要在各级各类高校中广泛进行发动,吸引更多学生积极参加到校园文化活动中来,在参与活动中提高思想文化素质。要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精心组织,整合资源,建章立制,保证竞赛的公平、公正和公开,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3.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高校要充分利用校园广播、电视、网络、校报、校刊和黑板报等媒体,大力宣传,积极引导,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要积极协调新闻单位,对活动进行广泛宣传,形成良好导向,提高活动的社会影响力。
有关事宜请与团中央学校部联系。
联系电话:(010)85212289、85212282(传真); 联 系 人:张健为、郭舒。
西南大学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3)68252509、68252949(传真); 联系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路1号西南大学校团委; 邮政编码:400715; 联 系 人:田野。
附件:1.第四届中国大学生校园歌手大赛作品报送名额分配表 2.第四届中国大学生校园歌手大赛决赛选手登记表(下载)
共青团中央 中国文联 全国学联 2006年11月7日
附件1:
第四届中国大学生校园歌手大赛 作品报送名额分配表
省 份 |
专业组(件) |
业余组(件) |
总计(件) |
北 京 |
2 |
5 |
7 |
天 津 |
1 |
2 |
3 |
河 北 |
1 |
3 |
4 |
山 西 |
1 |
2 |
3 |
内蒙古 |
1 |
2 |
3 |
辽 宁 |
1 |
3 |
4 |
吉 林 |
1 |
2 |
3 |
黑龙江 |
1 |
3 |
4 |
上 海 |
1 |
5 |
6 |
江 苏 |
1 |
5 |
6 |
浙 江 |
1 |
3 |
4 |
安 徽 |
1 |
3 |
4 |
福 建 |
1 |
2 |
3 |
江 西 |
1 |
2 |
3 |
山 东 |
1 |
4 |
5 |
河 南 |
1 |
3 |
4 |
湖 北 |
1 |
4 |
5 |
湖 南 |
1 |
3 |
4 |
广 东 |
1 |
3 |
4 |
广 西 |
1 |
1 |
2 |
海 南 |
1 |
1 |
2 |
四 川 |
1 |
4 |
5 |
重 庆 |
1 |
4 |
5 |
贵 州 |
1 |
1 |
2 |
云 南 |
1 |
1 |
2 |
西 藏 |
1 |
1 |
2 |
陕 西 |
1 |
4 |
5 |
甘 肃 |
1 |
2 |
3 |
青 海 |
1 |
1 |
2 |
宁 夏 |
1 |
1 |
2 |
新 疆 (含兵团) |
1 |
2 |
3 |
合 计 |
32 |
82 |
114 |
(2006年1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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