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
根据《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共青团中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决定,于今年底至明年初,开展2006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评选表彰和2005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考核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2006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
(一)评选范围
在开展争创青年文明号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省级青年文明号1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青年集体。
(二)评选标准
评选工作注重把握以下条件:一是该集体中的从业人员均能注重信用、优质服务、文明从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注重集体的文化建设;二是该集体所创造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在本行业中具有先进性、示范性和导向性;三是该集体中35岁以下的青年占6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
(三)评选方式
1.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考核的方式。由各级共青团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共同推荐、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审核后,按分配名额上报。
2.命名2006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要在推荐选拔的基础上,认真审核,填写《全国青年文明号申报表》,并附3000字左右的先进事迹材料(报送电子版,可用软盘或光盘),于2006年12月31日前分别报送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宣教部和共青团中央青工部。申报集体要按照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的有关要求,从申报之日起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进行不少于20天的自行公示。
共青团中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将对各地报送的青年文明号候选单位进行评审、公示。符合标准的,将命名为2006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
二、考核2005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
(一)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1.是否制定了明确的创建目标和标准。
2.是否积极开展了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并取得实效。
3.是否积极开展了青年文明号与祖国共奋进活动。
4.是否在“重操守,讲诚信,创光彩业绩”活动以及行业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发挥了示范带头作用。
5.是否建立了从创建、考核、激励到管理的运行机制。
6.是否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青年文明号”牌匾,张贴“青年文明号”服务标准(或“青年文明号服务卡”放大样),公布监督电话。
7.是否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受到人民群众的好评和党政部门的物质、精神奖励。
8.是否有被群众投诉或有违法违章的现象。
(二)检查方式
检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协调、配合,吸收全国青年文明号特邀监察员和群众参加,采取自查与互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听取汇报与征询群众意见相结合等多种形式进行。检查结果作为能否继续认定为2006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的依据。
(三)考核认定方式
要根据对2005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的检查情况,认真填写《全国青年文明号复核表》,于2006年12月31日前分别报送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宣教部和共青团中央青工部,按规定程序评审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和团委要出具正式报告,针对自然条件不符、失去先进性、违规违纪等不同原因,对建议取消称号的青年集体予以说明。
三、有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严格把关。开展评选、考核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对于提高青年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经营者精神文明水平和整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精心组织,严格把关,确保评选严谨认真,检查考核不走形式,监督不讲情面,评审不降标准。
(二)加强指导,大力宣传。各地在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中,要注重挖掘、总结、交流典型经验,不断创新活动内容和活动方式,加强对基层创建工作的指导。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力度,扩大青年文明号的示范效应,提高其社会知名度,引导更多的青年集体积极投入创建活动中来,从而不断地把创建活动引向深入。
为保证2006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评选、考核、命名表彰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地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尽快抓好落实。评选、考核工作的有关事宜请及时与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宣教部联系(联系人:魏秀芳,联系电话及传真:010-66517787)。
附件:1.全国青年文明号名额分配表 2.全国青年文明号申报表(下载) 3.全国青年文明号复核表(下载)
共青团中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2006年11月30日
附件1:
全国青年文明号名额分配表
省市名称 |
原 有 |
新 增 |
合计 |
北 京 |
9 |
2 |
11 |
天 津 |
9 |
2 |
11 |
河 北 |
12 |
1 |
13 |
山 西 |
9 |
2 |
11 |
内 蒙 |
8 |
2 |
10 |
辽 宁 |
10 |
2 |
12 |
吉 林 |
10 |
2 |
12 |
黑龙江 |
11 |
1 |
12 |
上 海 |
9 |
2 |
11 |
江 苏 |
12 |
2 |
14 |
浙 江 |
12 |
1 |
13 |
安 徽 |
9 |
1 |
10 |
福 建 |
9 |
1 |
10 |
江 西 |
10 |
2 |
12 |
山 东 |
13 |
2 |
15 |
河 南 |
11 |
1 |
12 |
湖 北 |
11 |
1 |
12 |
湖 南 |
10 |
1 |
11 |
广 东 |
11 |
1 |
12 |
广 西 |
9 |
1 |
10 |
海 南 |
8 |
2 |
10 |
重 庆 |
9 |
1 |
10 |
四 川 |
11 |
1 |
12 |
贵 州 |
8 |
2 |
10 |
云 南 |
8 |
2 |
10 |
西 藏 |
4 |
2 |
6 |
陕 西 |
7 |
2 |
9 |
甘 肃 |
8 |
1 |
9 |
青 海 |
8 |
1 |
9 |
宁 夏 |
8 |
2 |
10 |
新 疆 |
8 |
2 |
10 |
总 计:339 |
(2006年1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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