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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青 团 中 央
卫   生   部
 
中青联发[2005]33号
 
关于实施农村青年中心
青年健康促进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卫生厅(局):

  农村青年中心建设是共青团十五大做出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两年来,各地因地制宜,开拓创新,成立农村青年中心2600多个,并逐步成为农村凝聚人才与联系青年的新纽带,服务青年与服务社区的新平台。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农村青年中心建设,积极推进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规划的实施,在农村地区普及基本卫生知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动员和发挥广大农村青年在新时期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与农村小康社会建设中的生力军作用,不断提高农村青年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共青团中央、卫生部决定共同组织实施农村青年中心“青年健康促进计划”(以下简称“青健计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推动实施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为主要内容,以提高农村青年健康素质为目标,依托农村青年中心,大力开展健康教育与促进活动,引导广大农村青年追求科学文明、健康安全的生产生活方式,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二、目标任务

  1.以“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县(市)”创建活动与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相结合,用两年的时间,在全国建立以健康教育为特色的100家农村青年中心。

  2.农村青年中心建立青年健康教育志愿服务队,培养一批农村青年健康教育宣传员。

  3.开辟健康教育宣传阵地,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志愿服务活动,加强农村卫生防病宣传,服务农村青年及广大群众。

  三、活动内容

  1.积极普及科学卫生知识。组织和聘请城乡青年医疗卫生工作者为义务宣传员,通过开展健康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并运用广播电视、文艺、展板、宣传栏、墙体标语、报纸、网络等多种方式,普及基本卫生防病知识,移风易俗,努力营造健康教育氛围,促进农村青年与广大群众人人讲科学、讲卫生、树新风,自觉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

  2.重点开发青年中心健康教育服务项目。依托农村青年中心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和综合利用沼气等环境卫生工作。结合当地实际,有重点地开展劳动力转移健康教育培训,加强艾滋、肝炎、结核、血吸虫等传染病和地方病的预防,以及吸烟、酗酒等生活方式及行为危险因素干预等服务,结合“健康面对面”、“乡村健康金话筒”等多种形式的特色活动,因地制宜开发青年中心健康教育服务项目。

  3.大力开展“卫生下乡”活动。组织城市医疗卫生单位青年工作者和大中专学生志愿者开展“卫生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动员青年志愿者深入农村乡镇,普及基本卫生知识,特别是控烟宣传、校外青少年艾滋病反歧视等内容,以及有关健康与卫生需求调查等项目,推动医学院校与农村青年中心开展医疗卫生结对帮扶工作。

  4.切实培养优秀青年卫生人才。吸纳城乡优秀青年医生、热心健康教育公益事业的青年为农村青年中心理事会成员,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制定农村青年卫生人才培养计划,建立和完善优秀青年卫生人才培养机制,开展农村青年医生集中、定期、结对培训。举荐优秀青年卫生人才到高校、医院学习深造和交流,为他们的成长与发展创造机会。

  四、推进措施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青健计划”是增强青年中心服务青年能力,提高农村青年健康素质的重要举措。共青团中央、卫生部将建立工作网络和工作机制。共青团中央青农部具体负责“青健计划”的管理与实施。各地要将“青健计划”作为当地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和部门合作,具体部署,精心组织,认真落实。

  2.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各地要组织农村青年中心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并充分利用大众媒介等宣传“青健计划”的意义及做法,进一步宣传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农村青年中心建设。广泛动员青年卫生人员及乡村医生参与农村青年中心健康教育活动,增强青年卫生人员支援农村、服务农村的责任感。

  3.统筹城乡,确保实效。要将“青健计划”纳入农村青年中心建设和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的目标任务考核,在项目设置、人员配备、活动经费等方面统筹城乡,并积极争取社会资源。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切实可行的活动计划和实施方案,充分调动和发挥地方的积极性,探索创新,务求工作取得实效。

  4.探索机制,表彰奖励。“青健计划”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活动的长效机制,把实施“青健计划”与党政中心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形成以政府倡导,青年广泛参与的农村健康教育工作模式,并为“青健计划”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切实保障。要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共青团中央、卫生部将适时评选表彰一批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

  

     

                   共青团中央
                    卫生部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2005年6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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