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民(宗)委(厅、局),青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青联,中直机关团工委、青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青联,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中央企业团工委、青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引导、教育各族青年树立马克思主义民族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培养各族青年人才,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共青团中央、国家民委、全国青联将评选第五届“全国各族青年团结进步奖”,表彰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青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立
第五届“全国各族青年团结进步奖”设立个人奖项和集体奖项。个人奖项200名,其中,杰出奖10名,优秀奖190名;先进集体40个。另设“全国各族青年团结进步活动组织奖”。
二、评选资格和条件
1.全国各族青年团结进步奖个人奖候选人年龄为18周岁至40周岁(1967年6月30日至1989年6月30日出生)的全国各族青年。全国各族青年团结进步奖集体奖候选单位是在各族青年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显著成绩且45周岁以下青年占70%以上的各行各业的有关单位。全国各族青年团结进步活动组织奖申报单位是在开展全国各族青年团结进步活动中工作成效突出的省级团委、民委和青联。
2.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积极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
3.积极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致力于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在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了突出成绩。
4.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三、评选办法
1.各省级团委、民委、青联共同作为推报单位,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协商确定推荐候选人和候选单位。
2.各推报单位根据《第五届“全国各族青年团结进步奖”候选人名额分配表》(附件1)确定的名额推报个人奖项候选人。候选人要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并适当兼顾女性和各行业的比例,需要确保的少数民族人选原则上每个民族不少于2名。每个推报单位根据评选资格要求推报1至2个全国各族青年团结进步奖先进集体候选单位,至多申报1个全国各族青年团结进步活动组织奖候选单位(省级团委、民委或青联)。侧重于推报基层单位和普通工作岗位上的各族优秀青年,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先进个人的评选,正厅级以上单位不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往届获奖人和获奖单位一般不再推报。
3.团中央、国家民委、全国青联对各地推报的优秀个人奖候选人进行审核确认,并从中评选出杰出个人奖10名;对先进集体候选单位进行审核,并评选出40个获奖单位;对申报的活动组织奖候选单位进行评审。
4.获奖代表将被邀请参加表彰活动(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四、具体要求
1.严格按照要求填写推荐登记表一式三份,主要事迹材料限2000字以内。个人奖项另提供500字事迹简介一式三份。活动组织奖申报单位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2000字以内事迹材料一式三份。以上材料均需提供电子版(软盘或电子邮件)。
2.推报个人奖项的人选需提供近期2寸彩色标准照3张。
3.各推报单位务请在4月30日前将全部材料上报团中央统战部社团和民族宗教工作处。联系人:郭道新、蒋佳城;地址:北京前门东大街10号;邮政编码:100051;联系电话:(010)85212069,85212169,13911881112,13683600775;传真:(010)85212371;电子邮箱:gdx90@yahoo.com.cn。
附件:1.第五届“全国各族青年团结进步奖”候选人名额分配表(下载)
2.第五届“全国各族青年团结进步奖”候选人推荐登记表(下载)
3.第五届“全国各族青年团结进步奖”先进集体候选单位推荐登记表(下载)
共青团中央 国家民委 全国青联 2007年3月30日
(2007年3月3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