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科协,教育厅(教委),学联,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以下简称“‘挑战杯’竞赛”)已成功地举办了八届。十多年来,竞赛坚持“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奋学习、锐意创新、迎接挑战”的宗旨,吸引了数以百万计的大学生参与科技活动,发现和培养了一批在学术科技上有潜力、有作为的优秀人才,推动了高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蓬勃发展。“挑战杯”竞赛已经成为当代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奥林匹克”,成为国内各个大学展示学生科研水平的重要窗口,成为社会选拔创新人才和科技成果的重要平台,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大力加强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更好地适应国家社会发展的要求和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不断造就大批具有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进一步发挥“挑战杯”竞赛的育人作用,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教育部、全国学联、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共同主办第九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根据第八届“挑战杯”竞赛全国组委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投票表决的结果,第九届“挑战杯”竞赛由复旦大学承办,终审决赛将于2005年11月在上海举行。目前,第九届“挑战杯”竞赛领导小组和全国组织委员会已经成立,筹备工作正全面展开。有关赛程安排按照全国组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并下发的《第九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组织实施计划》执行。为切实组织好第九届“挑战杯”竞赛,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挑战杯”竞赛是为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要求开展的一项重要活动,也是“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省(区、市)团委、科协、教育厅(教委)和学联组织要高度重视这项活动,将其列入年度的重点工作。各地要按照竞赛章程、组织实施计划的要求,组成本省(区、市)的组织协调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各参赛高校要在学校党政的统一领导下组成由本校主管领导牵头,团委、教务、科研等部门和学生会、研究生会共同参加的组织协调机构。
二、精心组织,夯实基础
各地、各高校要坚持育人宗旨,突出创新理念,发挥服务功能,精心组织安排好“挑战杯”竞赛,吸引更多的学生参与到竞赛中来,进一步扩大竞赛的群众基础。各参赛高校应向参赛学生提供必要的辅导和物质技术支持,指导、帮助学生按要求履行申报手续。各省(区、市)组织协调委员会要组织好本地区的竞赛,并认真组织好本地申报作品的评审,严格按照全国组委会的有关要求进行资格及形式审查。解放军所属院校的参赛事宜,可由学校所在省(区、市)组织协调委员会统一协调。有条件的省(区、市)和大学可依托国家大学科技园对参赛和获奖项目的转化提供服务,使学生的科技成果与市场紧密结合。
三、建章立制,宣传品牌
各地、各高校要积极制定配套政策,把“挑战杯”竞赛成果的转化和对学生的激励制度化;可设立学生学术科技活动基金,制定学生参与学术科技活动奖励办法,更好地扶持、激励学生参与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有条件的学校可将指导教师的工作计入教学工作量,以此引导教师改进教学的方式方法。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搞好宣传工作,特别要宣传“挑战杯”的统一品牌,使其在社会上和高校中产生更为广泛的影响。主办单位将按照《“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省级优秀组织奖评选办法》评选省级优秀组织奖。
附件:1.第九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 竞赛领导小组名单 2.第九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 竞赛参赛作品数额分配方案(下载) 3.第九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 竞赛组织实施计划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全国学联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1:
第九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 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领导小组名单
杨 岳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徐善衍 中国科协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赵沁平 教育部副部长 严隽琪 上海市副市长 申 跃 全国学联主席 秦绍德 复旦大学党委书记
附件3:
第九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 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组织实施计划 (2004年6月10日全国组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基本原则
(一)组织本届“挑战杯”竞赛的主要目的:引导和激励高校学生实事求是、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多出成果、提高素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并在此基础上促进高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蓬勃开展,发现和培养一批在学术科技上有作为、有潜力的优秀人才。
(二)组织本届竞赛的基本方式:组织学生申报课外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参赛;经专家评审,筛选具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实际应用价值的优秀作品,对作者予以奖励;同时组织优秀作品的展示交流和实用科技成果的转让洽谈,开展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省际、校际交流;以展示为主要形式的其他科技比赛。
(三)评选作品的主要方式:以作品的科学性、先进性、现实意义为基本评判标准,各省(区、市)组织协调委员会负责初评;全国评审委员会负责预审和终审并提出获奖名单,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负责对被质疑作品参赛资格的评判。参赛的哲学社会科学类作品(含学术论文、调查报告)限定在哲学、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管理专业。为使这类作品能更好地结合社会实际,参赛作品一般应在《哲学社会科学类参赛作品指南》范围内选题。
(四)本届竞赛的奖励办法:三类作品分别按进入终审作品总数的3%、8%、24%、65%设特、一、二、三等奖四个奖励等次。以作品获奖数为基础,以校为单位计算团体总分。设“挑战杯”授予团体总分第一名的学校;设“优胜杯”,授予团体总分第二至第二十一名的学校;设省级优秀组织奖10个左右,并在进入终审决赛的高校中设立30%左右的高校优秀组织奖。省级优秀组织奖由主办单位根据《优秀组织奖评选办法》评定,报全国组织委员会确认。
(五)全国组委会拥有发布和组织获奖作品进行成果转让的优先权。成果产权及利益分配由学校和作者协商确定。全国组委会可以结集出版竞赛获奖作品及评委评语。
二、步骤与进程
(一)组织发动阶段(2004年6月至10月)
1.召开全国组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下发《“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章程》、《“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评审规则》、《“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作品竞赛申请承办办法》、《第九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组织实施计划》,作为本届竞赛的指导性文件。
2.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教育部、全国学联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10月下发《关于组织开展第九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的通知》;
3.各省(区、市)于2004年7月15日前成立由团委、科协、教育部门、学联及有关单位牵头的省级组织协调委员会,并将委员会及其联络员名单上报团中央学校部;
4.各参赛高校在校党委、行政领导下,于2004年暑假前成立由校团委等有关部门及学生会、研究生会共同参加的参赛协调小组,并确定本校参赛组织实施计划,在学生中开展充分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组织申报和省级初评阶段(2004年10月至2005年6月)
1.各参赛高校于2005年一季度确定本校申报咨询点,组织学生领取申报书样本,对学生申报参赛事宜进行指导;
2.各校参赛协调小组在2005年3月上旬按章程规定对申报作品进行资格审查,举办本校的竞赛活动,并择优推出本校参赛作品;
3.各参赛高校于2005年5月1日前向本省(区、市)组织协调委员会报送已选定的本校作品及《申报书》(作品须为打印件,一式五份);
4.各省(区、市)组织协调委员会于2005年5月15日前进行申报作品的资格及形式审查,根据作品类别、数量聘请专家组成本省(区、市)评审委员会;
5.各省(区、市)评审委员会2005年6月1日前完成对各校申报作品的初评,从各校申报的作品中每校至多选出六件作品(其中,发起高校至多三件作品,各省、区、市选定作品总数不得超过全国组委会规定的限额)。2005年6月15日前,向第九届“挑战杯”竞赛全国组委会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复旦大学团委,邮编:200433)寄送作品(一式四份)及《目录表》,寄出截止日期以当地邮戳为准。同时请各省级组织协调委员会组织本地参加终审决赛的学生在“挑战杯”竞赛专用网站(网址:www.tiaozhanbei.com)上报送作品及申报书;
6.发起高校可有三件作品(—式四份)于2005年6月10日前直接向全国组委会报送(直接报送的作品不计入各省、区、市报送作品限额内),寄出截止日期以当地邮戳为准。
(三)全国预审和参展准备阶段(2005年7月至10月下旬)
1.全国评审委员会于2005年6月成立,并召开评审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2.全国评审委员会于2005年7月对作品进行预审;
3.全国组织委员会于2005年8月向各地各有关高校下达终审参展通知及作品展览、演示等有关技术性规范要求;
4.各地各校按照组委会要求,于9月上旬至10月做好参评参展的各项物资技术准备和组团、组队准备工作。
(四)终审、展览、总结、表彰阶段(2005年11月左右)
1.各校参赛队到复旦大学报到、布展;
2.举行全国组委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报竞赛筹备情况、作品资格及形式审查报告、通过终审日程安排、抽签产生评判委员会委员并组成资格评判委员会;
3.举行开幕式;
4.举行参赛作品展览,组织作品转让洽谈活动,聘请律师和公证人员为技术转让各方提供服务;
5.全国评审委员会对参赛作品进行终审,对参展作品作者进行问辩;
6.若竞赛期间接到对作品资格的质疑投诉,则召开资格评判委员会会议,按程序评定该作品的参赛资格;
7.举行全国组委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报评审情况,表决通过下一届“挑战杯”承办高校;
8.举行闭幕式,公布获奖情况,并向获奖单位及个人颁发奖杯、证书,举行承办高校交接仪式。
(2004年12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