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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青 团 中 央
教   育   部
 
中青联发[2004]55号
 
关于评选首届“全国十佳中学生”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树立中学生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榜样,激励广大中学生热爱祖国,勤奋学习,勇于实践,全面发展,努力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决定联合开展首届“全国十佳中学生”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全日制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2005年7月前在校的学生。

  二、评选标准和推荐名额

  各地依据《“全国十佳中学生”评选办法》(见附件1)的评选条件推荐,推荐名额不超过2人。

  三、申报材料

  各地在推荐时须提供以下材料:首届“全国十佳中学生”候选人登记表(见附件2),2000字以内的事迹材料,同时报送word格式的软盘;所获奖励证书的复印件;2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6寸彩色生活照片3张。

  四、评选工作程序

  1.各地依据《“全国十佳中学生”评选办法》在本地开展评选活动,并于10月25日前将候选人申报材料报至全国组委会办公室。全国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共青团中央学校部(北京市前门东大街10号,100051);

  2.全国组委会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评选出20名正式候选人,并于11月份在网络媒体上刊发事迹材料和选票,由各地中学生参加投票评选;全国评委会同时对正式候选人进行考察;

  3.结合中学生投票结果,依据考察评估情况,确定首届“全国十佳中学生”获得者。其他候选学生将获得提名奖。

  五、表彰和奖励

  “全国十佳中学生”是共青团中央和教育部授予中学生的最高荣誉称号。获得“全国十佳中学生”荣誉称号的中学生将获得共青团中央、教育部颁发的证书和奖杯。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将于今年适当时候对“全国十佳中学生”进行表彰,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六、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全国十佳中学生”评选活动,是各级共青团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各地务必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活动的领导。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活动的指导,积极支持活动的开展。共青团组织要积极做好活动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2.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各地在推荐申报过程中,要求真务实,严格依照《“全国十佳中学生”评选办法》实施,把好质量关,切实把最优秀的候选人推荐上来。要严格执行申报程序,增强透明度,严禁弄虚作假,保证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3.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各地要积极协调新闻单位,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中学生先进典型的优秀事迹。要认真组织本地中学生参与投票评选,使评选活动本身成为一次教育过程,激励广大中学生学习榜样,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附件:1.“全国十佳中学生”评选办法
     2.首届“全国十佳中学生”候选人登记表(下载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全国十佳中学生”评选办法

  一、评选宗旨

  第1条 “全国十佳中学生”是中学生的崇高荣誉,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授予。

  第2条 评选“全国十佳中学生”是运用先进典型引导和激励中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有效形式,是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措施。通过评选活动,树立中学生身边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榜样,展示素质教育的成果和当代中学生蓬勃向上的精神面貌,激励广大中学生热爱祖国,勤奋学习,勇于实践,努力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评选条件

  第3条 评选对象为全日制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1)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奋发成才、报效祖国的远大理想。

  (2)具有强烈的求知欲和上进心,勤奋学习,成绩优异。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志愿服务等活动,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的精神。

  (4)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关心集体,乐于助人,模范遵守中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心理素质。

  三、评选机构

  第4条 “全国十佳中学生”评选活动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共同主办。

  第5条 主办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全国十佳中学生”评选活动组织委员会,负责评选活动组织领导工作。组委会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与组委会成员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共青团中央学校部,在组委会领导下具体负责评选活动的实施。

  第6条 基层初评和推荐工作由各省级团委、教育厅(教委)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可由省级团委相关部门负责。

  四、评选程序

  第7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基层推荐的基础上,择优向全国组委会提出推荐人选,推荐人选一般不超过2人。在向全国组委会提交推荐人选前,须在推荐人选所在地区和本省报刊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天。推荐人选过程中须适当考虑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普通中学和职业中学、城市中学和农村中学的比例。

  第8条 全国评委会组织初评,确定正式候选人,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候选人事迹,发动中学生通过投票、评议等形式参加评选。

  第9条 全国评委会对正式候选人进行综合考察、评议。

  第10条 全国组委会汇总中学生投票结果和综合考察情况,确定“全国十佳中学生”获得者。其他候选学生获提名奖。

  第11条 “全国十佳中学生”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

  五、宣传、表彰及奖励

  第12条 主办单位向获得“全国十佳中学生”荣誉称号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和奖杯,并适时举行颁奖活动,进行表彰奖励。

  第13条 全国组委会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对“全国十佳中学生”的先进事迹进行集中宣传。

  第14条 全国组委会建立“全国十佳中学生”成长档案数据库,依托青少年教育研究机构与“全国十佳中学生”建立经常性联系,探索中学生的成长规律,并对“全国十佳中学生”的健康成长给予积极的引导和帮助。

 

 

(2004929印发)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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