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少工委:
少先队事业的发展,凝聚着党和政府的亲切关怀、广大少先队工作者的无私奉献和社会各界的关心与厚爱。为深入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表彰各级党政领导、少先队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人士为推动少先队事业发展所作出的突出贡献,进一步优化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决定于2003年建队日期间表彰全国“星星火炬”奖章获得者。现将有关评选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宗旨
宣传在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少先队事业所取得的成绩;激励广大少先队辅导员和少先队工作者为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努力工作;吸引和鼓励更多的社会各界人士支持和关心少先队事业;进一步优化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推动“星星火炬”事业再上新台阶。
二、评选范围和条件
凡经正式聘请从事少先队工作20年以上的学校、社区专、兼职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总辅导员、少先队专职工作干部、少先队理论研究工作者及关心支持少先队事业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级党政领导、中小学校长、企业界和其他社会各界人士,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成长,热心少先队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评选。
1.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刻苦钻研少先队业务,具有一定少先队活动技能技巧和少先队工作理论水平,能够较好地掌握少先队活动的规律,工作成绩显著,富有创新精神,所在单位的少先队工作达到本地区先进水平。
2.重视少先队工作,加强对少先队工作的领导,关心辅导员的队伍建设,指导少先队活动,为少先队工作提供有力的精神与物质支持,形成良好的少先队工作环境,对全国或当地少先队工作作出创造性贡献。
3.关心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为少先队提供强有力的物质和精神支持,在广大少先队工作者和少先队员中拥有良好的声誉。
4.努力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工作成效显著。为保护少年儿童乐于奉献、富于牺牲精神。
三、评选办法和时间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少工委根据评选条件及要求,自下而上推荐、确定全国“星星火炬”奖章获得者候选人后,按名额分配上报全国少工委办公室。
2.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将对各地上报的全国“星星火炬”奖章获得者候选人进行审核确认,并于2003年建队纪念日期间予以表彰,同时颁发全国“星星火炬”奖章和证书。
四、评选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少工委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各种形式努力发现并挖掘先进典型,宣传先进事迹。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确保材料准确、公开,防止弄虚作假。
2.各地推荐候选人应采取择优选取的原则,每名候选人要经其所在单位的正式推荐;各级团委、少工委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负责地做好考察、申报工作,把好质量关。
3.上报的“星星火炬”奖章获得者候选人应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要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候选人材料主要包括:
(1)候选人推荐登记表一式两份。
(2)个人两寸黑白或彩色标准免冠照片2张,七寸彩色工作照片2张。
(3)3000字以内的事迹材料(要求采用通讯体裁,事迹真实,文字简练)和500字左右的事迹简介各30份。候选人事迹材料和事迹简介须经本人签字,所在单位审核盖章,省级团委、少工委复审盖章,方为有效。
(4)一张录入文字材料的软盘。
5.所有材料务必于2003年7月1日前寄往全国少工委办公室组织培训处,地址:北京前门东大街10号,邮编:100051,电话:(010)85212281、85212189。
附件:1.全国“星星火炬”奖章获得者名额分配表(下载)
2.全国“星星火炬”奖章获得者推荐表 (下载)
共青团中央
全国少工委
二○○三年一月六日
(2003年1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