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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青 团 中 央
教   育   部
全 国 少 工 委
中 央 电 视 台
 
中青联发[2003]2号
 
关于评选第八届“全国十佳
少先队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教育厅(教委),少工委,电视台,全国铁道团委: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树立和宣传新时期涌现出来的优秀少先队员,用先进典型感召、激励广大少年儿童,并通过少先队员先进典型的表彰进一步促进少先队自身建设,增强少先队组织凝聚力和影响力,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少工委和中央电视台决定联合举办第八届“全国十佳少先队员”评选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要求

  1.“全国十佳少先队员”评选活动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地要依据《“全国十佳少先队员”评选办法(试行)》,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审核,积极推荐。各级团委、教育行政部门和少工委要本着对少先队事业负责,对少年儿童健康成长负责的态度,做好对推荐对象的审核、考核工作,保证评选、表彰活动圆满成功。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教育厅(教委)、少工委、电视台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优秀少先队员的事迹,努力在少年儿童中形成宣传典型、学习典型的浓厚氛围,激励广大少年儿童刻苦学习,努力实践,奋发成才,健康成长。

  3.严格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1)各地报送的推荐人选材料主要包括:推荐人选登记表一式2份;近期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6张,7寸彩色生活照片4张;候选人2000字以内的事迹材料和400字事迹简介各一式20份。候选人事迹材料须经所在学校签署意见,并分别由县(市)、地(市)、省级少工委和教育厅(教委)审核盖章。(2)上述文字材料须录入软盘,连同书面材料一并上报。(3)省级少工委应将候选人事迹及介绍制作数码录像带(10-15分钟)与其它材料一并上报。

  二、评选工作具体安排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全国十佳少先队员”评选办法(试行)》先行评选,并于5月1日之前向全国组委会办公室提出1-2名“全国十佳少先队员”推荐人选。

  2.评审委员会初评选出20-30名正式候选人,“六一”期间在相关报纸和网络媒体上刊发事迹简介和选票,全国少先队员投票参加评选。

  3.全国组委会拟于暑期举行“全国十佳少先队员”候选人活动营,由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考察。

  4.依据少先队员投票结果和评审委员会意见,全国组委会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和认真审议,最终确认第八届“全国十佳少先队员”。

  5.少先队建队纪念日期间,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少工委、中央电视台联合举行颁奖仪式。

附件:1.第八届“全国十佳少先队员”推荐人选登记表(下载
   2.“全国十佳少先队员”评选办法(试行)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全国少工委
                                中央电视台
                              二○○三年一月二日

附件:

“全国十佳少先队员”评选办法(试行)
(2003年1月2日)

一、评选宗旨

  第1条“全国十佳少先队员” 是当代中国少年儿童的崇高荣誉,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少工委和中央电视台授予。

  第2条评选“全国十佳少先队员”是少先队运用先进典型引导和激励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是少年儿童开展互相学习、自我教育的重要形式。通过评选活动,向全社会展现少年儿童的时代风采,进一步促进少先队自身建设,增强少先队组织的凝聚力和影响力,激励广大少年儿童热爱祖国、勤奋学习,勇于实践,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评选条件

  第3条现为少先队员,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具有成就事业、报效祖国的远大理想,并把这种理想化作日常的具体行动。

  (2)爱亲人、爱同学、爱集体、爱自然、爱劳动,具有文明礼貌、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勤俭节约、爱护公物的优良品德,并能从一点一滴、一言一行做起。

  (3)爱学习、善思考、勤实践,具有强烈的求知欲和上进心,发奋读书,努力学好各门功课,积极参加形式多样的课外校外活动,接触自然、了解社会,有一定的实践能力,善于独立思考,具有创新精神。

  (4)热爱体育锻炼,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坚强的意志,乐观开朗、不怕困难、不怕挫折、珍惜时间、勇敢顽强、自尊自信、积极进取。

  (5)热爱少先队组织,深刻理解、努力实践队章的要求,积极参加少先队的各项活动,具有作为少先队员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在少先队组织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4条在以上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具有少年儿童特点和个人特色,事迹突出,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示范作用。

三、评选机构

  第5条“全国十佳少先队员”评选活动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少工委、中央电视台共同主办。

  第6条主办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全国十佳少先队员”评选活动组织委员会,负责评选活动组织领导工作。组委会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与组委会成员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全国少工委办公室,在组委会领导下具体负责评选活动的实施。

  第7条基层初评和推荐工作由各省级团委、教育厅(教委)、少工委、电视台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组织协调工作由各省级少工委负责。

四、评选程序

  第8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基层少先队组织和少先队员广泛参与、积极推荐的基础上进行初评,择优向全国组委会提出推荐人选,推荐人选一般不超过2人。推荐人选原则上应获得过省级团、队组织或教育厅(教委)的表彰。

  第9条推荐人选必须经过其目前所在学校少先队组织的正式推荐,可在校内进行投票选举或公示,推荐程序应确保公正、公开。

  第10条组委会组织初评,确定正式候选人,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候选人事迹,发动全国少先队员通过投票、评议等形式参加评选。

  第11条组委会委托评审委员会以活动营、答辩会等多种形式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考察,提出评审委员会意见。必要时组委会可组织对候选人的实地考察。

  第12条组委会办公室汇总少先队员投票结果和评审委员会意见报组委会审批,确定10名当选者。

  第13条“全国十佳少先队员”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

五、宣传、表彰及奖励

  第14条主办单位向当选的“全国十佳少先队员”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并在少先队建队日期间举行颁奖仪式及有关活动,进行表彰宣传。

  第15条组委会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对“全国十佳少先队员”的先进事迹进行集中宣传,并编辑出版宣传“全国十佳少先队员”先进事迹的图书和光盘等宣传品。

  第16条全国少工委可向其他正式候选人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17条组委会建立“全国十佳少先队员”成长档案数据库,依托青少年教育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与“全国十佳少先队员”建立经常性联系,以课题研究的形式进一步探索少年儿童的成长规律,并对“全国十佳少先队员”的健康成长给予积极的帮助。

 

 

(2003年1月10日印发)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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