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文明办,团委,教育厅(教委),文化厅,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体育局,妇联,科协:
2005年首届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银杏奖”评选表彰活动在全社会引起了较大反响,激发了广大青少年教育工作者的极大热情,推动了青少年社会教育活动的广泛开展。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快建立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教育体系,充分发挥青少年宫等校外活动场所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中的积极作用,表彰为青少年社会教育事业做出贡献的先进典型,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全国妇联、中国科协决定共同开展第二届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银杏奖”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认真总结首届“银杏奖”评选表彰活动的基础上,推动“银杏奖”奖项设立、奖励范围、评选条件、推荐程序、评审表彰的规范化、科学化;广泛发动基层组织和广大社会教育工作者积极参与,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扩大“银杏奖”的社会影响力;建立“银杏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长效机制,努力使“银杏奖”成为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的最高奖项,不断推动青少年社会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
二、奖项设置及评选范围
第二届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银杏奖”奖项设置为:优秀团队奖、突出奉献奖、终身成就奖和特别贡献奖,评选范围如下:
1.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银杏奖”——优秀团队奖。评选对象为:长期从事青少年社会教育并取得显著成绩的青少年宫、青年宫、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营地、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教育基地、科技馆(站)、博物馆、纪念馆、艺术馆、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机构和场所,名额为100名。
2.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银杏奖”——突出奉献奖。评选对象为:在青少年宫、青年宫、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营地、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教育基地、科技馆(站)、博物馆、纪念馆、艺术馆、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机构和场所为青少年社会教育事业做出突出奉献的管理者和教师,名额为200名。
3.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银杏奖”——终身成就奖。评选对象为:在青少年社会教育领域工作满30年,成就卓越的管理者和教师(含离退休人员),名额为30名。
4.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银杏奖”——特别贡献奖。评选对象为:为青少年社会教育事业做出特别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名额为60名。
三、评选条件
第二届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银杏奖”评选条件如下:
1.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银杏奖”——优秀团队奖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青少年社会教育工作,在理论创新和工作创新上做出优秀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研究青少年身心成长规律,有效促进青少年成长成才,培养出大批德才兼备、品学兼优的青少年学员,受到社会广泛好评;
(2)坚持公益性原则,善于整合社会资源,实践青少年社会教育理念,充分发挥公共服务职能,在本地区具有突出影响和显著成绩;
(3)设施健全,管理规范,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
2.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银杏奖”——突出奉献奖
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热爱青少年社会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务实创新,无私奉献,师德高尚,能够充分体现新时期社会教育工作者扎实工作、甘于奉献的良好形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具备下列条件:
(1)在青少年社会教育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在职人员;
(2)关爱学生,敬业奉献,在人才培养或教学服务管理方面成绩显著;
(3)坚持青少年社会教育理念,在教育活动或管理工作创新方面成绩突出;
(4)在教育活动或教育管理研究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推广价值。
3.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银杏奖”——终身成就奖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青少年社会教育工作,师德高尚,成就卓越,能够充分代表老一代社会教育工作者的良好形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具备下列条件:
(1)在青少年社会教育领域工作满30年的在职或离退休人员;
(2)关爱学生,为人师表,在教育活动或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
(3)长期为青少年社会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在广大青少年和社会各界人士中具有广泛认同和良好声誉。
4.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银杏奖”——特别贡献奖
热爱青少年社会教育事业,积极为青少年社会教育的发展献计献策、提供支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具备下列条件:
(1)长期关心和支持青少年社会教育事业;
(2)长期致力于青少年社会教育理论研究和创新;
(3)在政策、技术、信息、宣传、服务和物质等方面为青少年社会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特别的贡献。
四、评选机构
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全国妇联、中国科协等十部委成立第二届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银杏奖”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领导小组人员名单),由主办单位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和中国青少年宫协会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常设在中国青少年宫协会,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组织评选表彰事宜。办公室将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评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成立省级青少年社会教育“银杏奖”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并设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评选表彰工作。
五、评选步骤
第二届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银杏奖”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方式进行。
1.申报。由符合评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申报表,同时认真准备3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并提供电子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于8月30日前上报省级“银杏奖”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申报材料要内容丰富,具体翔实,真实可靠。
2.评审。9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组织开展初评。10月,全国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初评对象进行评审,确定第二届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银杏奖”的集体奖和个人奖。拟表彰的获奖集体和个人将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3.表彰。第四季度,主办单位对第二届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银杏奖”的获奖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集中宣传表彰先进典型事迹。
六、评选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第二届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银杏奖”评选表彰活动,是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促进广大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青少年社会教育事业蓬勃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文明办、团委、教育厅(教委)、文化厅、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体育局、妇联、科协要在总结首届评选表彰活动的基础上,精心组织开展好此项工作。要确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地区评选表彰的申报、审核等工作。
2.广泛动员,严格把关。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银杏奖”的获奖集体和个人是开展青少年社会教育,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典范,各部门要切实将文件精神传达到基层,广泛动员,层层推荐,严格选拔,确保质量,真正把在青少年社会教育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在当地具有广泛影响和示范带头作用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选报上来。
3.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抓住第二届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银杏奖”评选表彰活动的契机,树立一批具有影响力和感染力的青少年社会教育先进典型,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和展示,充分展现广大青少年社会教育工作者的感人事迹和时代风采,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青少年社会教育事业,关心和帮助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把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事业的各项工作引向深入。
附件:1.第二届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银杏奖”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第二届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银杏奖”优秀团队奖申报表(下载) 3.第二届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银杏奖”突出奉献奖申报表(下载) 4.第二届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银杏奖”终身成就奖申报表(下载) 5.第二届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银杏奖”特别贡献奖申报表(下载)
中央宣传部 中央文明办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文化部 国家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体育总局 全国妇联 中国科协 2007年7月9日
附件1:
第二届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银杏奖”评选表彰工作 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胡春华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 副组长:欧阳坚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翟卫华 中央文明办副主任 陈小娅 教育部副部长 周和平 文化部副部长 胡占凡 国家广电总局副局长 邬书林 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 冯建中 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 尔肯江·吐拉洪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张世平 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 程东红 中国科协书记处书记 成 员:杨新力 中央宣传部副秘书长、宣教局局长 李 伟 中央文明办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组组长 高 洪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副司长 李 宏 文化部社会文化图书馆司副司长 金德龙 国家广电总局副总编辑、宣传管理司司长 马国仓 新闻出版总署图书管理司副司长 刘国永 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副司长 刘可为 共青团中央宣传部部长 邓 丽 全国妇联儿童工作部部长 蒙 星 中国科协青少年工作部副部长 谷丽萍 中国青少年宫协会专职副会长 操学诚 中国青少年宫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余培侠 中央电视台青少节目中心主任
(2007年7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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