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
根据《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共青团中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决定,开展2008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在开展争创青年文明号活动中成绩优异并获得省级青年文明号1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青年集体。
二、评选标准
评选工作注重把握以下条件:1.该集体中的从业人员均能注重信用、优质服务、文明从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注重集体的文化建设;2.该集体所创造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在本行业中具有先进性、示范性和导向性;3.该集体中35岁以下的青年占6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
三、评选方式
1.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考核的方式。由各级共青团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共同推荐、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审核后,按每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含在省里)1个候选单位上报。
2.确定2008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候选单位,要在推荐选拔的基础上,认真审核,填写《2008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申报表》,并附3000字左右的先进事迹材料(报送电子版),于2009年2月底前报送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宣教部。申报集体可从申报之日起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进行自行公示。
共青团中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将对各地报送的青年文明号候选单位进行统一评审并在中国青年报上公示。符合标准的,将命名为2008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
为保证2008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评选表彰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地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尽快抓好落实。评选表彰工作的有关事宜请及时与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宣教部联系。
联 系 人:刘捷 联系电话:010-66517787 传 真:010-66517787
附件:2008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申报表(下载)
共青团中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2009年1月12日
(2009年1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