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少工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人事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22号)和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人事部、全国少工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青联发[2007]24号),根据当前少先队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强调和提出以下意见。
1.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先队工作中最为重要的力量,是少年儿童亲密的朋友和指导者,是少年儿童人生追求的引领者、实践体验的组织者、健康成长的服务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者和良好发展环境的营造者。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是推进素质教育、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举措。要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致少先队建队60周年贺信和第六次全国少代会精神,按照中央关于深入扎实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要求,紧紧围绕新的历史条件下少先队组织的根本任务,把握组织属性,进一步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
2.各地小学和初中要设置大队辅导员岗位。大队辅导员由教师中的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或入党积极分子担任,应有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大队辅导员按不低于学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配备和管理、使用,通过竞聘上岗或学校推荐,由上级团、队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考察、聘任。教师担任大队辅导员期间要将辅导员工作作为主业,同时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中学大队辅导员可由中学团委(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兼任。有条件的地方可设副大队辅导员,协助大队辅导员工作。中队辅导员一般由班主任兼任,也可由其他课任教师兼任。
3.省(区、市)、市(地)、县(市、区)、乡(镇)要设少先队总辅导员并保持相对稳定。省(区、市)、市(地)、县(市、区)按不低于同级团委或教育行政部门中层副职的标准配备总辅导员。省(区、市)、市(地)总辅导员设在同级团委。县(市、区)总辅导员设在同级团委或教育行政部门,可由教育行政部门团组织负责人或从事少先队工作的教育工作者担任。乡(镇)总辅导员可由中心校大队辅导员兼任。
4.少先队辅导员工作计入工作量,并相应酌减辅导员授课时数。辅导员少先队工作内容纳入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
5.辅导员在少先队工作中获得的各种奖励和研究成果,与中小学教师在教学方面获得的奖励和研究成果同等对待,并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聘用、评选先进、职务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少先队辅导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共青团、少先队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共青团组织表彰的先进工作者,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少先队辅导员要占一定比例。
6.要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的规定和要求,做好符合条件的大队辅导员的职称(职务)评聘工作,将大队辅导员少先队工作内容、工作量和工作质量纳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范围。探索在国家一级学科教育学下设与少先队组织根本任务紧密相关的二级学科,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在高职高专、本科、研究生教育中开设相关教育教学内容,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辅导员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的专业科目,制定辅导员职业发展规划,促进辅导员队伍向专业化发展。
7.要围绕少先队组织的根本任务,重点加强辅导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少先队工作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力培训。要将少先队辅导员培训纳入师资培训体系和继续教育体系,保证必要的培训时间和经费。
8.要在政治、工作、学习、生活上关心、爱护和培养少先队辅导员。重视推荐优秀辅导员加入党组织的工作,优秀的大队辅导员应列入教育系统后备干部培养序列。
9.建立和完善校外志愿辅导员制度,做好少先队志愿辅导员的招募、培训、使用、管理、考评工作。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全国少工委 2010年10月11日
(2010年10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