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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青  团  中  央
 中   国   科   协
 教     育     部
 全   国   学   联
 
中青联发[2012]7号
 
关于组织开展第八届“挑战杯”
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的通知
 
(2012年04月0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科协,教育厅(教委),学联:

  为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就业创业教育,培养和提升广大青年学生的创造精神、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教育部、全国学联决定举办第八届“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

  2012年4月至11月

  二、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教育部、全国学联、上海市人民政府

  三、承办单位

  同济大学

  四、参赛范围

  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在校学生

  五、组织机构

  竞赛设立全国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组委会),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竞赛组织领导工作。全国组委会下设秘书处,负责竞赛的日常事务。

  竞赛设立全国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评委会),由全国组委会聘请各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企业家、青年创业典型等非高校人士组成,负责参赛作品的评审工作。

  各省(区、市)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预赛的组织领导、评审等相关工作。

  六、推进步骤

  本届竞赛分预赛、复赛和决赛三个阶段进行。

  本届竞赛实行作品分类申报,即将作品分为已创业(甲类)与未创业(乙类)两类。各省(区、市)在推报复赛作品时,两类作品的比例不作限制。全国评委会将在复赛、决赛阶段,针对两类作品实行相同的评审规则;计算总分时,将视已创业作品的实际运营情况,在其实得总分基础上给予1%-5%的加分。

  (一)4月至5月,各省(区、市)组织本地预赛,并在全国“挑战杯”竞赛官方网站进行校级、省级竞赛作品网络报备和申报(具体事宜届时参见网站通知)。

  (二)6月20日前,各省(区、市)汇总经预赛产生的参加复赛作品,对申报表(见附件4)填写情况进行把关,汇同商业计划书统一报送全国组委会办公室(同济大学团委)。全国组委会不接受学校或个人的申报。

  报送作品的数额不得超过作品数额分配表(见附件3)中规定的数额。每校作品不得超过3件,每人(每个团队)限报1件作品。

  作品的申报表和商业计划书要分别通过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方式报送。其中,纸质版要求一式六份,封面采用230克A4纸,正文采用70克A4纸;电子版要同时报送全国“挑战杯”竞赛官方网站。

  (三)7月,举行全国竞赛复赛。全国评委会对作品进行评审,选出若干件优秀作品进入决赛,并书面通知各省(区、市)、高校。

  (四)11月,进行全国竞赛决赛。评委会将通过书面评审、答辩等环节,评出若干金奖、银奖、铜奖及其它单项奖作品。

  决赛阶段设立“网络虚拟运营”专项竞赛,面向进入决赛的选手以及通过网络平台虚拟竞赛遴选的部分选手,竞赛成绩不计入总分,奖项单独设立。

  复赛、决赛阶段具体事宜将另行通知。

  七、工作要求

  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是深化高等教育改革,推进高等学校就业创业教育的重要举措,对于引导高校学生转变就业观念、培养创新意识、提高创业能力具有积极作用。各地各高校要结合各自实际,精心组织部署,切实抓出成效。

  建章立制,把握导向。为增强竞赛的科学性、规范性、操作性,全国组委会制定了《“挑战杯”中国大学创业计划竞赛章程》,并将在今后的竞赛中不断加以完善和改进。各地各高校要在总结以往好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届竞赛的新改革、新要求,进一步做好机制建设工作。鼓励各地各高校依托竞赛平台建立学生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的培养锻炼;注重联合社会有关方面为竞赛提供资金、智力等方面支持,努力推动成果转化;帮助学生将参与竞赛和规划未来职业发展有机衔接,更好地实现就业创业。

  广泛动员,密切配合。竞赛开展时间长、内容多、任务重,各个阶段又各有侧重。各级共青团、科协组织和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切实做好竞赛各项工作。各地各高校要广泛动员,认真选拔,既要保证竞赛作品质量,也要扩大竞赛的参与面和受益面,确保竞赛育人功能的实现。

  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高校要将竞赛宣传作为工作重点,摆上日程,列入计划。一方面借助电视、报刊、广播等传统媒体,另一方面注重运用网络、手机等新媒体手段,在学生中和社会上营造氛围、扩大影响,推动大学生就业创业活动深入发展。

  竞赛有关事宜,请与团中央学校部、同济大学团委及全国“挑战杯”竞赛官方网站联系。

  团中央学校部
  联系人:刘岩 肖甫青
  联系电话:(010)85212556 85212550
  传真:(010)85212282
  电子邮箱:xuelianban@126.com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10号
  邮编:100051

  同济大学团委
  联系人:杨元飞 崔莹
  联系电话:(021)65981406 65980260
  传真:(021)65980260
  电子邮箱:tjyouth@tongji.edu.cn
  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239号同济大学大学生活动中心304室
  邮编:200092

  全国“挑战杯”竞赛官方网站
  联系人:李宇杰 段鸿飞
  联系电话:(010)52878507
  传真:(010)82327451-218
  电子邮箱:kefu@tiaozhanbei.net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38号柏彦大厦501房间
  邮编:100191


  附件:1. 第八届“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全国组织委员会名单
     2. “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章程
     3. 第八届“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复赛作品数额分配表
     4.第八届“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作品申报表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全国学联
                    2012年3月19日

 

附件1:

第八届“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
全国组织委员会名单

  领导小组成员
  卢雍政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徐延豪 中国科协书记处书记
  杜占元 教育部副部长
  沈晓明 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周祖翼 同济大学党委书记
  齐兴达 全国学联主席

  全国组织委员会
  主任
  裴钢 同济大学校长

  委员
  陈光浩 共青团中央学校部部长、全国学联秘书长
  李晓亮 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主任
  翁铁慧 上海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潘敏 共青团上海市委书记
  杜汇良 共青团中央学校部副部长、全国学联副秘书长
  单长勇 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副主任
  娄晶 教育部科学技术司副司长
  夏科家 共青团上海市委副书记
  李昕 同济大学党委副书记

  秘书长
  杜汇良(兼)
  夏科家(兼)
  李昕(兼)

  副秘书长
  王良共青团中央学校部全国学联办公室主任
  王松光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科普活动处处长
  舒华教育部科学技术司高新技术处副处长
  陈立俊共青团上海市委学校部部长
  杨元飞同济大学团委书记


附件2:

“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是由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教育部、全国学联主办的大学生课外科技文化活动中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群众性的创新创业竞赛活动,每两年举办一届。

  第二条  竞赛的宗旨:培养创新意识、启迪创意思维、提升创造能力、造就创业人才。

  第三条  竞赛的目的:引导和激励高校学生弘扬时代精神,把握时代脉搏,将所学知识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并在此基础上促进高校学生就业创业教育的蓬勃开展,发现和培养一批具有创新思维和创业潜力的优秀人才。

  第四条  竞赛的基本方式: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通过申报商业计划书参赛,有条件的团队可在此基础上进行商业运营实践;聘请专家评定出具备一定操作性、应用性以及良好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的优秀作品,给予奖励;组织作品和成果的交流、展览、转让活动。

  在符合竞赛宗旨、具有良好导向的前提下,竞赛可设立专项赛事,具体规则另行制定和颁布。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竞赛设立领导小组,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竞赛活动,并对全国组织委员会和全国评审委员会提交的问题进行协调和裁决。

  第六条  竞赛设立全国组织委员会,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全国组织委员会设主任一至二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七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审议、修改竞赛章程;
  2.筹集竞赛组织、评审、奖励所需的经费;
  3.确定竞赛承办单位;
  4.议决其它应由组织委员会议决的事项。

  第八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按照全国组织委员会通过的章程组织竞赛活动并向全国组织委员会报告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名,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竞赛设立全国评审委员会,由全国组织委员会聘请各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企业家、青年创业典型等非高校人士组成。全国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评审委员若干名。

  全国评审委员会经全国组织委员会批准成立,有权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所规定的原则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条  全国评审委员会职责如下:
  1.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基础上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2.接受对参赛作品资格的质疑投诉并进行判定;
  3.审看参赛作品,与作者进行问辩;
  4.确定参赛作品获奖等次。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各高校须举办与全国竞赛接轨的届次化的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各省(区、市)团委、科协、教育部门、学联联合设立省级组织协调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省(区、市)竞赛的组织协调、参赛作品资格审查和作品初评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参赛资格与作品申报

  第十二条 凡在举办竞赛终审决赛的当年7月1日以前正式注册的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各类高等院校在校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均不含在职研究生)都可参赛。

  第十三条 参加竞赛作品分为已创业(甲类)与未创业(乙类)两类;分为农林、畜牧、食品及相关产业,生物医药,化工技术、环境科学,电子信息,材料,机械能源,服务咨询等七组。实行分类、分组申报。

  拥有或授权拥有产品或服务,并已在工商、民政等政府部门注册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形式,且法人代表或经营者为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在校学生、运营时间在三个月以上(以预赛网络报备时间为截止日期)的项目,可申报已创业类(甲类)。

  拥有或授权拥有产品或服务,具有核心团队,具备实施创业的基本条件,但尚未在工商、民政等政府部门注册登记或注册登记时间在三个月以下的项目,可申报未创业类(乙类)。

  第十四条 参赛形式: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申报,以创业团队形式参赛,原则上每个团队人数不超过10人。

  对于跨校组队参赛的作品,各成员须事先协商明确作品的申报单位。

  对于经授权的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在报名时需提交具有法律效应的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所有人的书面授权许可、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等。

  对于已注册运营项目的,在报名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含单位概况、法定代表人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五条 参赛作品涉及下列内容时,必须由申报者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评审。

  动植物新品种的发现或培育,须有省级以上农科部门或科研院所开具证明。

  对国家保护动植物的研究,须有省级以上林业部门开具证明,证明该项研究的过程中未产生对所研究的动植物繁衍、生长不利的影响。

  新药物的研究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机构或具有同等资质机构的鉴定证明。

  医疗卫生研究须通过专家鉴定,并最好附有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性杂志上发表过的文章。

  涉及燃气用具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关用具的研究,须有国家相应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认定证明。

  第十六条 每个学校选送参加主体竞赛的作品总数不得超过3件(专项竞赛名额另计),每人(每个团队)限报一件。参赛作品须经过本省(区、市)组织协调委员会进行资格及形式审查和本省(区、市)评审委员会初步评定,方可上报全国组织委员会办公室。各省(区、市)选送全国竞赛的作品数额由主办单位统一确定。

第四章 展览、交流、孵化

  第十七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将在竞赛决赛阶段组织多种形式的交流、展示活动和适时举办其它活动,丰富“挑战杯”竞赛的内容。

  第十八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拥有组织转让及孵化获奖作品的优先权。成果产权及利益分配由学校和作者协商确定。全国组织委员会可结集出版竞赛获奖作品及评委评语。

  第十九条 在每届竞赛举办期间,全国组织委员会将适时在全国范围遴选确定若干家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并联合园区及风险投资机构举办项目对接和孵化活动,对竞赛中涌现出的优秀作品优先转化。

  第二十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将适时设立大学生创业基金,加强与有关方面特别是创业投资公司、金融机构等方面的合作,为高校学生通过参与竞赛实现创业提供支持。

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一条 全国评审委员会对各省(区、市)报送的参赛作品进行复审,评出参赛作品总数的90%左右进入决赛。竞赛决赛设金奖、银奖、铜奖,各等次奖分别约占进入决赛作品总数的10%、20%和70%;各组参赛作品获奖比例原则上相同。

  全国评审委员会将在复赛、决赛阶段,针对已创业(甲类)与未创业(乙类)两类作品实行相同的评审规则;计算总分时,将视已创业作品的实际运营情况,在其实得总分基础上给予1%—5%的加分。

  专项赛事单独设置奖项。

  第二十二条 参加全国终审决赛的作品,确认资格有效的,由全国组织委员会向作者颁发证书,并视情况给予奖励。参加各省(区、市)预赛的作品,确认资格有效而又未进入全国竞赛的,由各省(区、市)组织协调委员会向作者颁发证书。

  第二十三条 竞赛设20个左右的省级优秀组织奖和进入决赛高校数30%左右的高校优秀组织奖,奖励在竞赛组织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省份和高校。优秀组织奖的评选主要依据为网络报备作品的数量和进入决赛作品的质量。省级优秀组织奖由主办单位评定,报全国组织委员会确认。高校优秀组织奖由各省(区、市)组织委员会提名,主办单位评定后报全国组织委员会确认。

  第二十四条 在符合本章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全国组织委员会可联合社会有关方面设立、评选专项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竞赛结束后,对获奖作品保留一个月的质疑投诉期。若收到投诉,竞赛领导小组将委托主办单位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如确认该作品资格不符者,取消该作品获得的奖励,取消该校、该省所获的优秀组织奖,通报全国组织委员会成员单位;并视情节给予所在学校取消参赛资格或其它处罚。

  竞赛组委会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竞赛承办单位有权以全国组织委员会名义寻求赞助。

  第二十七条 www.tiaozhanbei.net为全国“挑战杯”竞赛官方网站,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共同建设。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全国组织委员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竞赛主办单位及全国组织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3:

第八届“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复赛
作品数额分配表

  省份     作品(件)  

  北京         42
  天津         19
  河北         23
  山西         16
  内蒙古        13
  辽宁         29
  吉林         25
  黑龙江        22
  上海         36
  江苏         40
  浙江         23
  安徽         22
  福建         18
  江西         17
  山东         28
  河南      24
  湖北         33
  湖南         26
  广东         26
  广西      15
  海南          7
  四川         25
  重庆         17
  贵州         12
  云南      16
  西藏          6
  陕西         26
  甘肃         13
  青海          7
  宁夏          7
  新疆(含兵团) 17
  合计      650

附件4:

第八届“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
作品申报表

(2012年4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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