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3年8月
(一)中央执行委员会由本团常年大会选出。其一切行动对大会负责,在两大会之间为本团最高指导机关,管理各区各地方之行动,发行用本团名义之出版物,并管理派遣做一切工作之职员。
(二)中央执行委员会以七人组织之。中央委员缺职时应以候补委员补缺。大会后之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即应分配工作,并选举四人组织中央局。其余三人分派各地,赞助该地方委员一同工作,每星期将所在地情形报告中央局一次。
(三)中央局以中央执行委员会名义行使职权,由执行委员会选出委员长、秘书、编辑及会计四人,其职务如下:
委员长主席一切中央局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会议,遇委员长缺席时,由中央局互推一人代理委员长之职权。
秘书负本团内外文书及通信及开会记录之责任,并管理本团文件。本团一切函件须由委员长及秘书签字。
编辑主撰本团机关报并管理各地出版物。
会计在中央督察之下,管理本团财政行政,并对于各区各地方及本团一切机关之财政行政负责。
(四)中央执行委员会常会每四个月开一次,中央局每星期开会一次。中央局自己或经中央执行委员三人之请求,可召集特别会议。在请求害上须说明开会讨论之问题及其理由。
(五)执行委员会之一切会议,须由委员长与秘书召集之。附加会议之日程。
(六)中央执行委员会及中央局之一切决定,以多数取决,但召集临时全团大会之议决,须以三分之二的多数取决。
(七)中央执行委员会,须在全团大会开会日期前至少两月通知召集,附寄议事日程草案,并请地方于通知后一月内交齐议案。各地方议案须互换。
(八)中央执行委员会之报告,在开会一月之前寄与地方。
(九)中央执行委员会财政报告,由大会指定审查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不得当选)审查后报告大会。
(十)如有本团三分之一地方代表全团过半数之团员之请求时,执行委员会必须在接到请求书之一月内召集本团临时大会。请求书上必须说明请求召集临时大会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