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5年1月发表
(一)中央执行委员会于大会闭会后,即应照章召集全体会议,以五人组织中央局,分配工作,以中央执行委员会名义行使职权。
(二)中央局委员之职务可分配如下:
A.总书记; B.组织及训练; C.宣传及出版; D.工农; E.学生; F.妇女。
(三)中央执行委员会每四个月开全体会议一次,由中央局召集。于必要时得由中央局决定召集全体会议。中央局每周开会二次,由总书记召集,于必要时,得由总书记召集临时会议。
(四)中央执行委员会或中央局得随时酌量情形,委派特派员至各地方作相当时期之驻留或巡查。特派员之权限,应由中央于委派时决定之(权限之规定,应在特派员证书上注明)。
(五)中央执行委员会及中央局认为必要时,得随时召集中央扩大会议,酌量指令重要及有关系之地方派代表参加之。
(六)中央执行委员会每月须向少年国际作报告一次。
(七)区委员会以五人组织之,地方委员会酌量团员之人数多寡,以委员三人至五人组织之,候补委员亦得参与委员会,惟开会时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
(八)区及地方委员之职务分配,必要者:A.书记;B.组织及训练;C宣传。此外酌量情形,设置工农(单独农民或工人亦可)、妇女、学生等职务(各项职务均可兼任,惟一人不得兼三种职务)。
(九)地方委员会须照章召集支部书记会议,并须派员参加各支部或小组会议,切实指导工作,及训练团员。
(十)下级委员会之改选改组,须报告请求其上级委员会批准。
(十一)下级委员会每月至少须将经过情形,详细报告上级执行委员会一次,遇有临时发生之重大事件,须随时从速报告。
(十二)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每周至少须开会一次。
(十三)各级执行委员会于必要时,得设置在其统属之下的各种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