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2年5月发表
第一章 团员
第一条 凡十五岁以上二十八岁以下之青年,承认本团纲领及章程,并愿服务本团者,皆得为本团团员。
第二条 年逾二十八岁者,得为本团特别团员,只有发言权。
第三条 团员入团时,须有团员二人以上之绍介,并须由该地方执行委员会通过。
第四条 团员入团时,须在该地方团书记处登记,并由该地方执行委员会盖章发给团证。
第五条 团员入团时,须缴入团费五角,并须按月缴常费一角;但劳动者入团费得免缴。
第二章 组织
第六条 各工厂、各学校、各乡村及其他足资活动之机关中,有团员三人以上,即须组织小团体。各“小团体”满十人以上须组织干事会执行事务,任期三个月;但不能组织干事会时须设书记一人。
第七条 各地方组织地方青年团,该地方各小团体属之。选出地方执行委员会,任期六个月(任期内因特别事故缺职时,上级委员会得委派之)。
第八条 区代表大会选出区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
第九条 全国代表大会选出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
第十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出五人组织之,并选出候补委员三人。
第十一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互选书记一人,总理事务。
第十二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主要工作分为三部: (一)书记部??掌理组织财政搜集报告,发给通告等事。 (二)经济部??掌理关于改良青年工人农人经济状况等事。 (三)宣传部??掌理教育及政治的工作,主义宣传及出版事业等事。
第十三条 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之组织,按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之原则组成之,但须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认可。
第十四条 大会或中央执行委员会议决之各种议案,地方团得组织各种运动委员会分别进行。
第三章 纪律
第十五条 全国代表大会为本团最高机关。
第十六条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机关。
第十七条 大会或执行委员会之议决须为该大会或执行委员会多数之公意,少数须服从之。
第十八条 下级执行委员会须服从上级执行委员会;不服从时,上级执行委员会得取消或改组之。
第十九条 对于各下级执行委员会议决有抗议时,得五分之一的赞成者,得提出上级执行委员会判决。但在抗议时期仍须服从各该下级执行委员会之议决。
第二十条 对于中央执行委员会有抗议时,得提出于全国代表大会判决。但在抗议时,仍须服从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
第二十一条 团员违背纲领章程或决议案时,得由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开除之。
第二十二条 团员无故连续二次不到会或三个月不缴月费者,得由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开除之。
第四章 会议
第二十三条 各“小团体”每星期须开会一次。
第二十四条 各地方青年团每月须开会一次(代表会或大会依各地情形而定)。
第二十五条 各区每年须开代表大会一次。
第二十六条 全国每年须开代表大会一次。
第二十七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召集全国临时会议;有过半数区之请求,中央执行委员会必须召集全国临时会议。
第二十八条 区及地方临时会议亦得照全国临时会议之办法召集之。 第五章 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下级执行委员会每月至少须报告上级执行委员会一次。 第六章 机关
第三十条 依照各地情形须设立平民学校、青年俱乐部、新剧团、合作社、演讲团、图书馆、出版机关等。
第七章 经费
第三十一条 经费以团费特别捐及其他收入充之。 第八章 机关报
第三十二条 本团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出一机关报,团员负定阅及销售之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得由全国代表大会过半数之议决修改之。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本团第一次全国大会议决,自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日起发生效力;从前各处青年团的章程,一律取消。
“附”议决案五则: (一)佛山分团由大会议决认为特别区,不适用章程之第二条。 (二)特别团员经所在地方团团员过半数议决认为必要时,并得中央执行委员会之同意,得有被选举权。 (三)有三个地方团以上方可组成一区。其划分法,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临时决定。 (四)不属于区之地方团由中央执行委员会直辖,或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委托某区兼辖。 (五)前加入本团团员须追缴入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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