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青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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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青年团章程
 
 
中国共青团网  www.gqt.org.cn   2006年11月14日
 

1928年7月发表


  一 中国共产青年团

  一、中国共产青年团是少年共产国际的支部,他承认少共国际的纲领和章程,并且服从他一切的决议和指导。

  二、中国共产青年团是无产阶级青年的革命的政治组织,他吸收广大的劳动青年参加革命的斗争,从斗争中给于共产主义的教育和训练,中国共产青年团是中国青年工人唯一的组织,他赞助城市和农村中被剥削青年的一切政治经济和文化的要求。

  三、中国共产青年团是无产阶级青年独立的组织,在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指导之下工作,服从他的章程和纲领。


  二 团员

  四、凡承认少共国际和本团的纲领章程,年龄在十四岁以上二十三岁以下的青年皆可入团。
  (注一)在特殊情形下,年未满十四岁或已超过二十三岁者,亦可入团,在团内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但在各级团部负责者例外。

  五、每个团员应该服从少共国际及本团的一切决议,积极参加一级组织之下的工作,按期缴纳团费。

  六、接收新团员须经过支部(生产支部、街道支部、农村支部),如无支部,地方组织须代行其职权,但须经过团的上级机关批准。
  (注二)区以上的委员会均可直接接收团员。

  七、入团的条件依下列数种:

  (1)产业或作坊青年工人学徒及农村无产阶级青年份子,经过介绍,直接由产业支部通过。
  (2)农村手工业工人、兵士、店员、下级使用人,入团需要一个团员或党员的介绍。
  (3)学生知识分子入团,须两个团员或党员的介绍。
  (4)由其他的政党退出的党员(如国民党及其他政党)及反动军队的军官入团,须有一年以上的三个团员或三个党员的介绍,同时还得省委的批准。
  (注三)入团在未批准以前,负责的机关可以委入团的人作某种工作,借以考察他对革命的忠实程度及工作能力。
  (注四)介绍人对被介绍者应负责任,如遇有介绍不确实时,特别是与侦探有关系时,介绍人应受处罚直到开除团籍和党籍。

  八、整个团体和其他政治的组织入团时,则由本团中央特别决议或大会决定之。

  九、团员变更工作或迁移住所时,必须得到上级机关的介绍信,以便到本团另一地方登记。

  十、团员到其他国家时,须加入其所在国之团的组织,并在其某一组织之中工作。

  十一、开除团员须经过支部通过,并经过上级机关的批准,在未批准以前,必须停止被开除者一切团的工作,如不同意开除决议时,可向最高机关控告。各级团部委员会,遇团员有反动行为,有直接开除其团籍的权力,但是同时须将此决议通知被开除者所加入的下级团部组织。


  三 中国共产青年团组织系统

  十二、中国共产青年团和少年共产国际的其他各支部一样,其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分以下几点:
  (1)下级指导机关和上级机关,是在团员大会代表会和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之。
  (2)被选出来的机关,对选举者负责按期报告工作。
  (3)下级机关应承认上级机关的决议,迅速的执行少共国际执行委员会和本团上级机关的决议,严格遵守纪律。
  (4)党和团的政策和各种问题,只有在相当机关未决定以前,团员可尽量讨论,一经决议后,每个团员必须无条件的执行,即一部分人或某地组织不同意亦须服从。
  (注五)地方组织,虽不同意党和团的上级机关决议,亦须执行其决议,但下级机关有权上诉,一直到少共国际大会。
  (注六)在秘密条件下,如果没有实行经常选举的可能,团的上级机关可以指定下级机关,同样的要得到上级机关的批准可指定新委员参加各级委员会。

  十三、团依地域界限而组之(如一县有一县的组织,一省则有一省的组织),在一区域内管辖某一区域的组织,对于该区域各部分组织为上级机关(如县委比这一区内的区委支部要高)。

  十四、团的地方组织,在少共国际和本团决议内,有权决定一切地方问题。

  十五、各级组织的最高机关为全体团员大会、代表会议或全国代表大会。

  十六、团员大会和全国大会选举负责的各级委员会,在两大会期间,各级委员会则为指导机关,指导一切经常工作。

  十七、一切新成立的团的组织(支部、区、县及其他等等),须经过所属上级机关的批准。

  十八、本团组织系统如下:
  (1)各工厂、作坊、大商店、乡村、街道、小市镇、军队,组织支部,支部团员大会??支部委员会。
  (2)城区或乡区,团员大会??区代表会,区委员会。
  (3)一县或市范围内,代表会议??县或市委员会。
  (4)特别区(包括几县或省之一部分)特别区代表会议??特别区委员会。这种区的组织按地方的需要和省委的决议而组织之。
  (5)一省,省代表大会??省委员会。
  (6)全国,全国大会??中央委员会,
  (7)中央为便于指导各省之工作起见,可以在几省范围内组织中央执行局(如北方局、长江局等组织)和中央特派员。中央执行局、中央特派员由中央指定,并对中央负责。

  十九、各级委员会为便于指导工作起见,可以在团委员会之下,组织各部或委员会,如宣傅部、组织部、经济斗争委员会、妇女运动委员会、儿童运动委员会等,在特别区、省委、中央之下须设农村工作委员会,各部或委员会服从团部委员会,按照团部委员会所指示的路线工作,并须经过团部委员会实行各部或委员会的决议。
  (注七)为便于某地少数民族(蒙古、高丽、台湾、安南等等)的青年工人农民中工作起见,可以斟酌在相当地方团部委员会需要组织少数民族工作部或委员会。
  (注八)在军队中用不着成立团的支部,团员参加党的支部中工作。
  (注九)按一般的规定,在学校应组织团的小组织,如有必要时可成立支部,但须得到当地团部上级机关同意。


  四 支部

  二十、支部是中国共产青年团基本组织的单位,他的基础就是生产支部(工厂、铁路、矿山、海员、作坊、大商店、农村等),凡是在支部所在地工作的团员,都应该加入支部,三个人以上可以成立支部,但须得到相当上级机关的批准。
  (注十)团员不是在产业中作工的,如手工业工人、个别雇佣工人、家庭工作者、知识分子,可按照居住区域组织街道支部,或加入产业支部。

  二十一、支部是使本团与城市青年工人和乡村农民群众联系的组织,但他的任务是在被剥削青年群众中执行党和团的口号与决议,有计划的执行共产主义的宣传和煽动,取得青年群众,使他们脱离敌人的影响。征收、教育新团员,散布我们的宣传品,考察青年工人的生活状况,讨论他们的实际要求,指导他们政治、经济、文化各种斗争,支部每星期应开会一次。

  二十二、为了执行目前工作,每个支部在三个人以下的,可选一个书记,五人以上则选举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中,选出一人为书记)进行日常工作,执行支部大会决议,及上级机关训令,分配同志工作,如宣传分发秘密印刷品,调查群众生活及反动派状况,参加或发起赤色工会、农协及其他各种无产阶级群众组织,并进行团组工作,征收团员,与党的支部发生关系。


  五 城乡区的组织

  二十三、生产支部、街道支部、乡村支部,联合在区委组织之下。

  二十四、城乡区组织的最高机关,为该区范围内团员大会、支部代表大会。区委员会由大会或代表大会选出之,但须得到上级机关的批准。区委员会委员之半数,应该是重要支部的团员组织成的。委员会指导生产支部、街道支部的一切工作,进行团员登记、召集会议、分配登记表等事件,组织新支部、管理会计等事,指导该区以内的青年群众运动。在目前这种秘密条件之下,区委员会经常的至少每半月召集一次,在雨委员会议过渡时间,有常务委员会议,一切经常工作,由常委指导,常委由全体区委员会中选出之。


  六 县或市的组织

  二十五、在一县的范围之内,县代表大会为最高机关,县代表大会经常是三月召集一次,如有一县团组织之三分之一的提议,或按省委和中央执行局决议,县委员会得召集临时代表大会,县委员会对县代表大会负责。县代表大会选举县委员会及参加特别区或省代表大会的代表。县代表大会人数由县委员会决定之,但须得到特别区委及省委的批准。

  二十六、县委员会由县代表大会选举之,每四月一次,在两次县代表大会的过渡时间(即县代表大会闭幕后,下次大会未开幕以前),县委为一县之最高机关,县委应有该县内重要区域内的代表参加,县委全体会至少每月一次,并选举常务委员会进行日常工作。县委会应选举书记一人,书记应得上级机关批准。

  二十七、县委执行县代表大会及省委中央的决议案,尽可能在县委之下组织各部或委员会,以便执行各种工作。在县代表大会中间时期,县委一切工作,对上级机关负责,按期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
  (注十一)县委所在的城市则不需要市委,一切工作归县委指挥,在城市只可以按区域的分划组织区委,区委由区团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之。
  (注十二)市委的组织,如县委市委之下除分区外,并得管辖近郊直属支部,在省委或特别区委所在的城市,不另设市委,其工作直接由省委或特别区委指导。

  二十八、特别区委按照县委组织条例工作,如特别区委所在地没有省委,则区委可直接与中央发生关系,其组织条例及主要工作与省委同。


  七 省的组织

  二十九、省代表大会为一省之最高机关,省代表大会半年召集一次,如有一省之三分之一的提议或按中央决议,省委得临时召集临时省代表大会。省大会审查省委及省审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一省内团务及工作方针,选出省委及省审查委员会及出席全国大会的代表。

  三十、在省大会中间时期,省委为一省最高机关,省委员会中应参加重要产业及重要地方团部代表,省委人数由省大会规定之。省委应规定经常召集全体委员会议,一般的惯例是两月一次,省委选出常委,分部进行日常工作,常委选出书记一人,常委所在地应在党的省委附近。

  三十一、省委执行省代表大会及中央委员会一切决议,指导全省范围内的工作,分配同志参加各级指导机关工作,指导一省内青年群众组织中团组织工作。省委一切工作,对省大会及中央负责,省委每月应向中央作报告。省委在可能范围内独立发行或和党共同发行机关刊物。

  三十二、省代表大会选出审察委员会,监察省委、县委、区委财政,省审察委员会对省代表大会负责。

  三十三、省委应指导所在城市的工作,在省委之下则有区委,在省委所在地县委,只能指导一县乡区范围以内的工作。

  三十四、省委为解决一省内临时所发生的问题,至少每四月召集省委扩大会议一次,代表人数由省委按各地团员人数而决定,省委扩大会决议案得经中央批准。
  八 全国会议

  三十五、本团全国会议,照章是一年一次,代表人数由中央决定。

  三十六、全国会议如果是在全国代表大会或少共国际大会前几日,则全国会议选举出席全国代表大会和少共国际大会的代表。

  三十七、全国会议议决案须经中央委员会批准。


  九 全国大会

  三十八、本团全国大会是全国最高机关,大会每年召集一次,但须得到少共国际执委的批准,如果有少共国际执委的提议,或各省组织之过半请求,中央得临时召集全国临时大会,全国临时大会必须得到少共国际的允许。

  三十九、各省派来参加大会的代表,如超过大会全体代表之半数,大会有权通过一切决议案,代表人数由中央决定。

  四十、本团全国代表大会:
  (1)接受并审查中央委员会及中央审察委员会的报告。
  (2)决定纲领章程问题。
  (3)决定对党和团的政治策略及组织等问题的意见,由大会通过,对以上的各项的决议案,根据决议案以决定全国团的工作方针。
  (4)大会选举中央委员会,中央审察委员会。
  (5)选举出席少共国际代表大会及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四十一、本团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系由省代表大会选举之,在目前秘密情形下,省委可指定出席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但须得到少共国际执委的同意,本团全国代表大会,如得到少共国际同意,可由临时全国会议代替之。
  (注十三)中央委员如不是被地方组织选出出席大会者,不得有表决权。


  十 中央委员会

  四十二、中央委员会是全国大会闭幕前后的最高机关,中央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之,中央委员会指导全国团的政治和组织工作,组织出版处,管理中央会计处,并分配工作人材。

  四十三、中央委员及候补委员人数,由全国大会议定之,如遇中央正式委员缺席时,则以中央候补委员递补。

  四十四、中央委员全体会每三月一次,候补委员得参加之,但只有发言权。

  四十五、由中央委员会选举常务委员,组织中央局,中央局所在地依C.P.中央所在地而定,中央委员全体会议可以更换中央局委员,中央按着各种不同的工作而实行分工,并应常与党的政治局发生关系,中央局对中央委员会负责。

  四十六、中央为便于指导各部工作起见,在中央之下,组织秘书处、组织部、宣传部、经济斗争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军事工作委员会、妇女运动委员会、儿童工作委员会等。各部或委员会任务,应当是在各工作部门实行中央决议和通告,各部部长或委员会主任,由中央局指定,部长尽可能的应该是中央委员。中央局应选举中央书记一人。

  四十七、中央委员会应按期发行本团刊物,以供青年工农阅览,此外还应发行定期通讯,供给团内指导机关参考。


  十一 审查委员会

  四十八、中央审查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监督会计处,财政统计及中央各机关工作。


  十二 团组

  四十九、在职工会、农会、学生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及文化组织中,如有团员三人以上,得组织团组。

  五十、团组即是本团在其他组织中实行团的政策,加强团的影响,并监督团员工作的组织。团组按照组织范围的大小,服从各级委员会,在全国范围以内的服从中央,在一省范围以内的服从省委,一区范围以内的服从区委,一县范围以内的服从县委。

  五十一、团组干事会,但须得到当地团的上级机关批准,在某组织中的一切问题,必须先经过团组组员或干事会讨论后,再交上级机关批准,然后才能交到公共组织中讨论执行,团组大会中,每个团员应按照各种决议发表意见,以求在团员中及指导机关中,对一切问题有一致的意见。


  十三 纪律

  五十二、遵守严格的纪律,是每个团员及各级团部最高的义务,少共国际及本团全国大会、中央委员会、各级指导机关的决议和一切日常工作纪律,必须严格的服从。

  五十三、如遇不执行上级机关的决议,或犯党与团内所认定其错误时,处罚方法是:对整个组织:指责,指定临时委员会,解散组织,团员从新登记;对个人各种形式指责,警告,取消其指导工作,开除团籍,或予以相当时间留团察看。违反纪律的人则由大会或委员会审查,在未审查以前,为了要预先调查违反纪律的真象,委员会可以指定特别委员会办理,并经上级机关的批准。

  五十四、中央可以单独执行纪律,处罚极大错误的团员或整个的组织。

  五十五、被开除的团员,或被解散的下层组织(县委、地方区委)有权向上级机关控告,依次由省委起直到中央全国代表大会、少共国际执委、少共国际世界大会。


  十四 财政

  五十六、本团经济上的收入是团费、特别捐、印刷机关的收入和上级机关的补助。

  五十七、团费的多少,由中央决定,团费按团员收入多少,可分为若干等。失业工人及其他最贫苦分子,可以免缴团费。

  五十八、团费收入,若干应缴到中央,若干应留在省委,由中央决定。至于支部、区委、市委、县委各级委员会,需要若干,按百分之数由省委规定之。

  五十九、团员无故三月不纳团费,开除其团籍,决定后得向团员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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