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五章 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
第六章 全国优秀少先队员、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全国优秀少先队集体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共青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团的精神和要求,加强共青团中央评比表彰管理,规范评比表彰活动开展的原则、标准和程序,根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制度以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等团内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共青团中央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聚焦共青团主责主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激励共青团员、少先队员和广大青少年比学赶超、创先争优,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努力奋斗。
第三条 共青团中央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党的领导,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充分彰显团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二)强化基层导向。重点面向基层组织和工作一线,不评选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实绩突出、代表性强,党组织认可、青年满意。
(三)体现进阶激励。严格评选条件,坚持优中选优,注重来源的广泛性、代表性与激励效果的科学性相统一。
(四)严明工作纪律。严格依规开展,严肃推报和评审程序,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不正当干预。
第四条 党中央批准共青团中央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包括:
(一)中国青年五四奖章;
(二)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
(三)全国优秀少先队员、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全国优秀少先队集体;
(四)全国青年文明号;
(五)全国青年岗位能手;
(六)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
(七)中国青年创业奖;
(八)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奖;
(九)母亲河奖;
(十)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组织奖、项目奖。
第五条 在共青团中央书记处的领导下,办公厅负责共青团中央评比表彰活动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前置审查、申报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各项评比表彰活动组织实施部门(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并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履行参与相关评比表彰活动的责任。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不能按时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章 评比表彰活动
第六条 共青团中央机关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梳理当年拟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计划,办公厅汇总并经书记处审批后,向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评比表彰活动的组织实施部门(单位)应当至少于活动开展前1个月将活动实施方案报书记处审批,办公厅归口向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评比表彰活动的主体工作完成后,组织实施部门(单位)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活动开展情况和表彰名单等材料报送办公厅,经书记处审批后,向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设立新的评比表彰活动或者调整、变更评比表彰活动,由组织实施部门(单位)向办公厅提出申报申请。申报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主办单位、理由依据、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参评总数、评选名额、奖项设置、奖励标准、评选条件、奖励办法、组织领导、经费来源和表彰形式等。
办公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经书记处审批后,于每年3月底前以共青团中央名义向中共中央办公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一般不得开展临时性表彰活动。
对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集体,对在全社会产生重大积极影响的突出典型,确需开展及时性表彰的,必须提出申请,办公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经书记处原则同意后,以共青团中央名义向有关部门报批后方可开展。
第十条 评比表彰活动拟不再举办的,由组织实施部门(单位)向办公厅提出退出申请。办公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经书记处审批后,以共青团中央名义向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涉及制作颁发表彰奖励奖章的,应当参照《勋章、奖章、纪念章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规范开展设计制作、颁授佩戴、保管宣传、补发补办、监督管理等工作。
奖章通径不超过50毫米。设计制作应当主旨鲜明、含义深刻、庄重美观,充满时代气息、具有中国特色,选材得当,具有较高的昭彰、教育和收藏价值,充分体现荣誉感。
表彰奖励奖章由活动组织实施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设计制作,办公厅审核并经书记处审批后,向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任何形式的评比表彰活动。
所有经党中央批准的评比表彰活动,组织实施部门(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规范开展,不得擅自变更。
各部门(单位)开展比赛竞赛时,不得在比赛、竞赛项目设置外再颁授任何其他名义的奖项。
第十三条 评比表彰活动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资金渠道解决,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开展或者参与评比表彰活动时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对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评比表彰活动应当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各级团组织应当加强对各类评比表彰活动新闻宣传工作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未经审核批准的活动,一律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报道。
对违规评比表彰活动予以宣传报道的,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三章 受表彰对象
第十六条 受到共青团中央表彰的组织和个人应当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发扬成绩、保持荣誉,持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七条 各级共青团、青联、学联学生会、少先队和其他青少年组织应当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广泛宣传报道受表彰对象的先进事迹,深入基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生动鲜活的事迹分享活动,在共青团员、少先队员和广大青少年中营造学习典型、争当标杆的浓厚氛围。
第十八条 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和基层团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推荐的受表彰对象的跟踪培养,健全配套的激励机制,强化日常监督和管理服务。
第十九条 根据各评比表彰项目实际,健全受表彰对象的荣誉退出机制,对严重违纪违法、影响恶劣的受表彰对象,及时撤销其荣誉,破除“一评终身制”,形成工作闭环。
第二十条 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应当撤销荣誉的,各评比表彰项目的组织实施部门(单位)负责按照程序撤销。
撤销工作一般与推荐申报工作同步开展,各推荐单位对本单位推荐的历届受表彰对象梳理核实相关情况,组织实施部门(单位)汇总研究,提出撤销的意见,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通过社会渠道申报推荐或者自荐的,由申报地省级团委负责梳理核实相关情况。
特殊情况下,组织实施部门(单位)核实后可以直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