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五章 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
第六章 全国优秀少先队员、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全国优秀少先队集体
第二编 分 则
第十三章 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组织奖、项目奖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组织奖、项目奖由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设立,旨在表彰全国各行业、各领域涌现出来的青年志愿服务优秀个人、组织和项目,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激励和引导广大青年志愿者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努力奋斗。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组织奖、项目奖评选表彰每两年开展一次,一般在单数年开展。
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组织奖、项目奖由团中央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组织奖、项目奖的参评对象为近年来全国各行业、各领域涌现出来的青年志愿服务优秀个人、组织和项目。各省级团委推荐的人选应当包括大学生志愿者和高校志愿服务组织。
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干部、地市级以上团委机关干部不参评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地市级以上青年志愿者协会不参评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组织奖。
获得过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组织奖、项目奖的个人、组织、项目不参评对应奖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的参评资格为14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有突出贡献者,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参评的港澳台青年必须在内地(大陆)工作学习满1年。
县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履职行为不应当算作志愿服务。
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参评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理想信念坚定,道德品质高尚,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二)具有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专长和能力;
(三)积极践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志愿服务时间较长、业绩突出、事迹感人。
第一百七十七条 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组织奖的参评资格:
(一)成立2年以上的合法志愿服务组织及以志愿公益为宗旨和内容的其他社会组织;
(二)注册志愿者人数不少于20人,35周岁以下青年志愿者人数应当占总人数60%以上。
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可以适当放宽参评条件。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组织奖参评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精神,制度健全、管理科学、运作良好、公信力强;
(二)常态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服务领域明确,队伍基本稳定,服务记录规范;
(三)志愿服务成效突出,典型引领作用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强,服务对象评价高,社会反响好;
(四)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层志愿服务组织优先考虑。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项目奖参评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目标和服务对象明确,服务范围清晰,服务内容合理,服务方式恰当有效,服务内容、服务模式具有明显的志愿性;
(二)项目具有创新性,在当地志愿服务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示范带动作用;
(三)项目申报当年正在实施,连续实施时间不少于2年。
结合评选表彰年工作实际,另行确定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项目奖参评对象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八十条 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组织奖、项目奖通过以下方式申报:
(一)组织申报。各省级团委通过组织渠道宣传发动,动员符合参评条件的个人和志愿服务组织申报。鼓励各省级团委面向社会直接开展申报工作。各省级团委进行初评、审核后,按照分配名额推荐提名。
(二)社会申报。符合参评条件的个人和组织通过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组织奖、项目奖评选表彰活动专题网页进行申报。
(三)共青团中央机关有关部门可以推荐部分个人和组织。
第一百八十一条 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组织奖、项目奖报送材料主要包括:推荐登记表、推荐汇总表、事迹材料(2000字以内)、工作照2至3张、证明材料、考察材料、公示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申报优秀个人奖的,除以上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个人免冠照电子版。
第一百八十二条 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组织奖、项目奖设立全国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评委会”),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新闻单位、专家学者、优秀青年志愿者代表等组成。全国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团中央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
第一百八十三条 评选表彰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一般在表彰年7月初启动评选表彰工作,综合考虑各地区(行业)青年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数量结构、工作成效等统筹确定各地区(行业)推报名额。
(二)申报。各省级团委、共青团中央机关有关部门和符合参评条件的个人、组织进行申报。
(三)初评。各省级团委负责对组织申报人选开展初评、审核;全国评委会负责对社会申报人选开展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反馈有关省级团委,由省级团委组织审核,确定拟推荐人选,纳入本地区拟推荐人选名单,不占分配名额;共青团中央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拟推荐人选开展初评、审核。拟推荐人选应当在所在单位(地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考察。各省级团委对通过初评的拟推荐人选进行考察,征求相应党组织、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等方面的意见,听取所在单位群众意见。
(五)推荐。各省级团委将拟推荐人选在省级团委网站(新媒体平台)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于当年9月底前将推荐人选报送全国评委会办公室。
(六)终评。全国评委会办公室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复核,将符合条件人选提交全国评委会。全国评委会根据申报材料按照一定差额进行评选,提出拟表彰对象名单。
(七)公示。全国评委会办公室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拟表彰对象名单,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和举报,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表彰。公示无异议后,经共青团中央书记处批准,印发表彰决定。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一般在当年12月5日国际志愿者日前后进行表彰。
第一百八十四条 按照“谁推荐、谁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应当加强对受到表彰的青年志愿者个人、组织、项目团队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服务,每年至少走访或者访谈一次。对青年志愿者个人应当重点了解关心其学业、职业和志愿服务情况,了解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困难。对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团队应当重点了解其自身建设、工作开展、作用发挥等情况,给予支持帮助、督促提醒。
第一百八十五条 受到表彰的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荣誉:
(一)因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或者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三)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团内职务、留团查看、开除团籍等团纪处分的;
(四)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五)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不宜保留荣誉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八十六条 受到表彰的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组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荣誉:
(一)因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犯党的纪律或者团的纪律,被改组或者解散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登记机关撤销登记的;
(四)因违纪违法被上级管理单位改组或者解散的;
(五)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七)不宜保留荣誉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八十七条 受到表彰的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项目,如果发现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者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的情形,应当撤销其荣誉。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各级团组织特别是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必须严格履行对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组织奖、项目奖推荐对象的考察把关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