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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评比表彰管理办法

(2022年7月28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12月26日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二章 评比表彰活动

  第三章 受表彰对象

第二编 分 则

  第四章 中国青年五四奖章

  第五章 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

  第六章 全国优秀少先队员、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全国优秀少先队集体

  第七章 全国青年文明号

  第八章 全国青年岗位能手

  第九章 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

  第十章 中国青年创业奖

  第十一章 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

  第十二章 母亲河奖

  第十三章 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组织奖、项目奖

第三编 附 则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共青团中央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所属的各类单位(含共青团中央主管的社会组织)举办的面向共青团系统、基层、企业和青少年个人的各类评比表彰活动,适用本办法。

  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表彰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一百九十条 各省级团委可以根据中央和本地区本系统开展评比表彰活动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精神制定修订本地区本系统相应评选表彰实施办法,但是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少于”,不包括本数。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3月17日印发的《“中国青年五四奖章”评选表彰办法(试行)》、2019年11月20日印发的《优秀少先队员、少先队集体荣誉表彰实施办法》、2021年3月24日印发的《全国青年岗位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2021年6月2日印发的《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表彰工作办法》、2021年7月2日印发的《“中国青年创业奖”评选表彰办法(试行)》、2021年7月21日印发的《“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评选表彰办法》、2021年7月29日印发的《“母亲河奖”评选表彰办法》同时废止。其他相关文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