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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评比表彰管理办法

(2022年7月28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12月26日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二章 评比表彰活动

  第三章 受表彰对象

第二编 分 则

  第四章 中国青年五四奖章

  第五章 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

  第六章 全国优秀少先队员、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全国优秀少先队集体

  第七章 全国青年文明号

  第八章 全国青年岗位能手

  第九章 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

  第十章 中国青年创业奖

  第十一章 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

  第十二章 母亲河奖

  第十三章 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组织奖、项目奖

第三编 附 则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全国优秀少先队员、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全国优秀少先队集体

  第五十五条 全国优秀少先队员、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和全国优秀少先队集体是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少工委授予少先队员、少先队辅导员、少先队集体的最高荣誉,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少年儿童和少先队工作的重要论述,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激励广大少先队员、少先队辅导员和少先队集体比学赶超、创先争优,增强少先队员光荣感和组织归属感,努力成长为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时代新人。

  第五十六条 全国优秀少先队员、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和全国优秀少先队集体表彰每两年开展一次,一般在双数年开展。

  全国优秀少先队员、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和全国优秀少先队集体的评比表彰由共青团中央少年部、全国少工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十七条 全国优秀少先队员的参评资格:

  (一)队龄3年以上(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到2年以上队龄);

  (二)原则上应当在近5年以内获得过省级以上共青团组织、教育部门、少先队组织表彰,或者获得过“红领巾奖章”四星以上星级章;

  (三)年满14周岁的原则上应当已向团组织提出入团申请。

  第五十八条 全国优秀少先队员的基本条件:

  (一)信念坚定。牢记和践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要求,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

  (二)志向远大。从小树立追求真理、报效祖国的志向,主动传承红色基因,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时刻准备着的使命感强。

  (三)品行优秀。从小学习做人,带头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集体主义精神和规则意识强,在身边少先队员中表率作用发挥好。

  (四)勤练本领。在勤奋学习、热爱劳动、勇于创造、勇于实践方面有具体突出表现,积极参加少先队主题实践和“红领巾奖章”活动,锻炼强健体魄,能够主动带动身边少先队员从小学先锋、长大做先锋。

  先进事迹在社会上产生重要影响的少先队员,可以个别破格推荐参评。

  第五十九条 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的参评资格:

  (一)从事少先队工作5年以上的中小学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含副大队辅导员,下同)、中队辅导员和各级少先队总辅导员,从事少先队工作3年以上的校外辅导员(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现役义务兵1年以上);

  (二)原则上应当在近5年以内获得过省级以上共青团组织、教育部门、少先队组织表彰;

  (三)政治面貌必须为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或者共青团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参评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

  (一)是专职团干部的;

  (二)近5年以内个人被党组织、团组织或者少工委给予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的;

  (三)近5年以内有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公序良俗行为或者其他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近5年以内有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并在影响期之内,或者正在被执法执纪部门调查处理的。

  第六十条 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少年儿童和少先队工作的重要论述,忠诚党的少年儿童事业,理想信念坚定,积极主动担当党的少年儿童思想政治工作者的责任。

  (二)热爱少年儿童。主动研究、了解少年儿童思想意识发展和教育规律,竭诚服务少先队员,不断创新教育引领少年儿童的方式方法,是少先队员喜爱的亲密朋友和指导者。

  (三)道德品行高尚。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引领良好社会风尚,在争做“四有”好老师方面起到带动作用。能够以身作则为少先队员做表率,是少先队员的好导师、好榜样。

  (四)工作能力扎实。将政治启蒙和价值观塑造融入少先队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开展少先队组织教育、自主教育、实践教育有突出成效。在推动本学校、本地区少先队改革工作中有突出成绩,在开展校内外实践活动、理论研究等方面有突出成果。

  (五)校外辅导员要常态化、机制性指导开展校内外少先队实践活动,有一定影响力、覆盖面,在争取整合社会资源、拓展实践途径载体、创新丰富教育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先进事迹在社会上产生重要影响的辅导员,可以破格推荐参评。在重大任务、重大斗争中表现特别突出的辅导员可以加授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荣誉。在少先队工作岗位因公殉职,或者为保护少先队员英勇牺牲的少先队辅导员,经省级少工委申请,可以追授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荣誉。

  第六十一条 全国优秀少先队集体的参评资格:

  (一)参评主体主要包括少先队大队、中队;

  (二)原则上应当在近5年以内获得过省级以上共青团组织、教育部门、少先队组织表彰,或者获得过“红领巾奖章”集体四星以上星级章;

  (三)大队、中队辅导员政治面貌必须为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或者共青团员。

  第六十二条 参评全国优秀少先队集体的少先队大队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引领有力。聚焦政治启蒙和价值观塑造主责主业,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少年儿童和少先队工作的重要论述措施实、成效好,重视传承红色基因,持续开展“习爷爷教导记心中”、“红领巾心向党”等主题活动。主动构建阶梯式成长激励体系,扎实开展分批入队、“红领巾奖章”、推优入团等工作,持续增强少先队员光荣感和组织归属感。

  (二)组织建设规范。定期召开学校少先队代表大会,所在学校少工委健全并发挥重要作用,中、小队组织健全,少先队小骨干规范轮换,建立党组织定期研究、有效领导少先队工作的体制机制。

  (三)实践活动丰富。持续开展“争做新时代好队员”等主题实践活动,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开展校外实践活动、拓展校外实践阵地。常态化规范开展每周1课时少先队活动,实践性、社会性较强,少先队员自主性发挥较好。

  (四)基础队务规范。严格规范使用少先队标志标识,规范举行入队仪式、离队仪式等少先队仪式。少先队队室、红领巾广播站、鼓号队等少先队阵地建设规范、特色鲜明、利用率高。

  (五)辅导员队伍健全。突出政治标准,配齐配强大、中队辅导员,聘任校外辅导员。定期开展辅导员学习培训、工作研讨,辅导员履职能力强。主动落实辅导员相关政策文件,辅导员职称待遇、考核激励等有保障。

  第六十三条 参评全国优秀少先队集体的少先队中队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引领有力。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少年儿童和少先队工作的重要论述,主动传承红色基因,积极组织“红领巾心向党”等主题活动,中队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氛围浓厚。

  (二)组织健全活跃。中、小队组织规范设置,积极参加“争做新时代好队员”等主题实践活动,积极争创红领巾中队,主动开展丰富的中、小队实践活动。中队角等少先队阵地建设好,少先队文化气息浓厚,规范开展每周1课时少先队活动。

  (三)队员光荣感强。主动构建阶梯式成长激励体系,用好“红领巾奖章”等激励载体,持续增强少先队员光荣感和组织归属感。少先队小骨干规范轮换,小骨干带头作用发挥好。

  (四)辅导员素质过硬。中队辅导员政治素质强、业务水平高,热爱少先队工作,注重发挥少先队员自主性,具有较强的研究思考能力。学校中的中队应聘有校外辅导员。

  第六十四条 因省、市、县级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未批准共青团、少先队开展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集体、优秀少先队辅导员评选表彰项目的,或者本级与全国评选表彰频次不一致的,可以将支撑荣誉扩大至相应级别的同类型荣誉,不要求完全对应。

  对同一组织和个人5年以内不重复表彰。

  第六十五条 表彰年4月启动评选表彰工作,各省级团委、少工委联合省级教育部门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逐级开展推荐、考察、审核。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应当于当年7月31日前报送共青团中央。

  报送材料主要包括:推荐对象建议名单,经本人签字(少先队员应当同时有监护人签字)、所在单位及其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后加盖省级团委(少工委)和教育部门公章的申报表,事迹材料(1500字以内)及相关荣誉证明,公示无异议等材料。学校大中队辅导员需要提供少先队辅导员年度考核等次。

  第六十六条 推报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以各地区(单位)少先队员、少先队辅导员、少先队大队、少先队中队的数量为重要参考,按比例确定各地推荐名额。各地区按照分配名额进行推荐。

  (二)推荐。省级团委、少工委会同省级教育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广泛发动基层少先队组织推荐候选人(集体),并在所在学校(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推荐的全国优秀少先队员候选人应当兼顾性别、民族、城市和农村、小学和中学比例,注意推荐残疾少年儿童、革命老区少年儿童、农村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等群体代表。全国优秀少先队集体应当注重从落实党建带团建、队建,推进少先队改革成效突出的地区、单位推荐。各地区推荐的候选人(集体),来自同一个学校(单位)的不超过1名(个)。

  (三)考察。省级少工委或者委托相关少工委对拟推荐对象严格考察把关,严格考察推荐对象的推荐资格和推荐过程规范性,认真审核个人信息、事迹材料和奖惩情况,并在省级团委、少工委以及教育部门网站(或者新媒体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之后,正式推荐至共青团中央。

  (四)审核。共青团中央对建议表彰对象的参评条件、资格和材料等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确定为拟表彰对象;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相应名额。拟表彰对象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审议,审议通过后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进入表彰名单。

  第六十七条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批准表彰名单,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少工委联合印发表彰决定。

  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一般在表彰年“十·一三”少先队建队纪念日期间对全国优秀少先队员、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和全国优秀少先队集体进行表彰,并颁发证书。

  第六十八条 受到表彰的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可以优先给予推荐为各级少代会代表、少工委委员、各级团代会代表、团委委员等机会激励,给予优先参加省级以上少先队辅导员培训等发展激励。

  第六十九条 按照“谁推荐、谁管理”的原则,县级及以上少工委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推荐的受到表彰的少先队员、少先队辅导员和少先队集体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每年至少走访或者访谈一次,对少先队员、少先队辅导员应当重点了解关心其学业、职业发展情况,了解思想动态,督促指导继续进步,帮助解决困难;对集体应当重点了解其自身组织建设、工作开展、作用发挥等情况,对工作退步的应当予以督促提醒、帮助指导。

  第七十条 尚在少先队工作岗位上的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荣誉:

  (一)因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纪等党纪处分,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三)因违纪违法受到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

  (四)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团内职务、留团查看、开除团籍等团纪处分的;

  (五)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六)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受到教育部门处罚或者通报的;

  (八)不宜保留荣誉的其他情形。

  对被撤销荣誉的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将撤销荣誉的相关材料存入其个人档案(含电子档案)。

  第七十一条 各级少工委必须严格履行对全国优秀少先队员、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和全国优秀少先队集体推荐对象的把关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