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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评比表彰管理办法

(2022年7月28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12月26日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二章 评比表彰活动

  第三章 受表彰对象

第二编 分 则

  第四章 中国青年五四奖章

  第五章 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

  第六章 全国优秀少先队员、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全国优秀少先队集体

  第七章 全国青年文明号

  第八章 全国青年岗位能手

  第九章 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

  第十章 中国青年创业奖

  第十一章 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

  第十二章 母亲河奖

  第十三章 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组织奖、项目奖

第三编 附 则

  第二编 分 则

第七章 全国青年文明号

  第七十二条 青年文明号活动由共青团联合有关方面共同开展,旨在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立足于融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面向各行业一线青年,主要在政务服务、商业服务、社会服务等“窗口”行业和单位开展,弘扬职业文明、引导岗位建功、建设先进集体、培育青年人才,是一项具有群众性、实践性、品牌性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提升共青团特别是基层团组织的引领力、组织力、服务力和大局贡献度的重要载体。

  第七十三条 青年文明号集体是指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过程中创建并经过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认定的,以“敬业、协作、创优、奉献”为共同理念,以实施科学管理、人本管理、自我管理和开展岗位创新创效创优活动为基本手段,具有过硬政治素质、高尚职业道德、高超职业技能、优良工作作风、突出岗位业绩的集体。

  第七十四条 共青团中央联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成全国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负责指导、协调全国各级青年文明号工作。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共青团中央青年发展部,负责全国青年文明号评比表彰的组织实施。各省份、各行业系统可以参照设立组委会或者领导小组等组织机构。

  第七十五条 全国青年文明号实行备案创建、届次评选制。两年为一个创建周期,每个创建周期年初启动上一届次评审认定和下一届次创建备案。各省份、各行业系统可以结合实际参照实施。

  第七十六条 全国青年文明号集体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以青年为主体、建制保持稳定的工作集体(窗口、班组、车间、厂站、科室等);规模较小并且内设机构难以拆分的单位可以整体参与创建。

  (二)原则上由一名40周岁以下的集体负责人或者相应团组织主要负责人担任号长。

  (三)创建集体人数一般为30人以上、50人以下,特殊情况下,可放宽至6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占50%以上,中国国籍人员占集体人数80%以上,并且主要负责人和号长均为中国国籍。

  第七十七条 全国青年文明号集体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职业文明,涵养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团结协作、甘于奉献。

  (三)创建活动深入扎实,工作内涵丰富、青年广泛参与、创建氛围浓厚,在服务中心大局、促进青年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在本地区、本行业系统同层级创建集体中有较强的代表性、示范性。

  (四)共青团(青年工作)组织健全、设置规范、工作活跃;具备条件的集体能够支持学校共青团和少先队的校外实践活动开展;驻在地在国(境)外的集体能够灵活有效地开展共青团和青年工作。

  第七十八条 全国青年文明号实行特别推荐机制,对在国家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本地区和本行业系统中作出重要贡献,充分体现时代精神、符合创建导向的典型集体,适当放宽获得过青年文明号等级要求。

  第七十九条 在两年创建周期内,集体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事件的,不得推报;集体或者其成员有违纪违法的,不得推报。

  第八十条 青年文明号活动突出创建导向,从注重结果性的“评比表彰”向过程性的“创建达标”转变,针对不同行业、领域、层级,健全创建标准,完善工作链条,推动创建工作日常化、制度化。

  第八十一条 全国青年文明号创建的工作流程:

  创建备案年年初创建集体向全国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进行创建备案,接受指导监督;建立相应创建工作机构,加强组织实施,强化统筹协调;选好配强号长,发挥团干部和青年骨干的作用;有序推进创建工作,促进创建活动与业务工作融合发展。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可以结合实际,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开展创建。

  第八十二条 全国青年文明号创建的基本规范:

  创建集体根据创建全国青年文明号的标准要求,制定切合实际、适度领先、责任到人的创建目标;建立健全适合行业特点、岗位要求的工作规范、服务标准、操作流程;重点围绕思想引领、技能提升、创新创效、优质服务等,培育有形化、能复制、可以推广的工作载体;建立必要的工作台账,记录创建过程。

  第八十三条 创建集体依托网络平台、联创活动、观摩学习等,加强创建工作的交流互鉴;利用对外窗口、服务载体、新媒体等,向社会展示单位文化、发展成就、青年风采,弘扬时代精神、职业文明;执行“亮标识、亮承诺、亮监督”制度,公开服务承诺、成员身份、监督电话等,主动服务群众,自觉接受监督。

  第八十四条 青年文明号评选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推报,推报参评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原则上应当是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或者获得过其他省级先进集体荣誉。全国青年文明号的产生,必须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团组织共同做好集体考察、遴选、推报等工作。联合共青团中央开展全行业系统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并会同地方团组织考察,原则上由行业归口推报;未开展全行业系统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或者领域,以地方团组织为主组织实施开展相关工作,由地方归口推报。

  第八十五条 全国青年文明号集体推荐分为两个序列:

  (一)团组织独立推荐的序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推荐工作,由省级团组织在共青团中央指导下组织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民航、注册会计师等行业系统的推荐工作,由行业、系统团(工、指)委在共青团中央指导下组织实施。

  (二)联合各行业系统推荐的序列。法院、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中央企业、海关、税务、市场监管、广电、金融、工商联、供销、铁道等行业、系统,由共青团中央联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推荐工作。上述行业系统名额分配、遴选考察、公示推报等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归口负责,遴选考察必须征求省级团委意见或者联合实施。

  第八十六条 地方团组织确因工作实际需要推报行业集体的,必须与行业主管部门研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推报,交叉推报比例不得超过地方分配名额的20%。

  第八十七条 积极推动青年文明号工作向非公领域延伸,各省份、各行业系统推报集体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非公领域青年集体。

  第八十八条 各推报单位于评审认定年的3月15日前,将全国青年文明号事迹材料(2000字以内)、推荐表、推报汇总表电子版和加盖公章后的扫描件报送共青团中央。

  第八十九条 全国青年文明号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从严从优。

  第九十条 全国青年文明号的评选程序如下:

  (一)申报。集体对照推荐标准,经自查自评、资格审查、廉政意见征求后进行申报。

  (二)初评。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团组织应当全面了解集体工作业绩、日常创建、社会评价和团的建设等情况,严格履行对全国青年文明号推荐集体的考察把关职责,采用差额推优、公开竞争、交叉互评等方式开展初评。

  (三)审核。全国组委会严把政治关、质量关、廉洁关,对推荐集体进行严格审核,按照1.2∶1的比例择优确定全国青年文明号集体。

  (四)认定。全国组委会对审核通过的集体,按照程序认定相应星级。

  青年文明号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组织机构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式,在评选各环节由所在单位、地区(行业、系统)和全国组委会分别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十一条 获评全国青年文明号的集体,由共青团中央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发文命名,授予全国青年文明号称号,颁发牌匾。

  青年文明号推行星级认定制,全国级和省级青年文明号各分为三个星级。

  全国青年文明号的星级认定以命名次数为依据,每被命名一次为一星,最高为三星;三星的集体必须持续开展创建工作,原则上不参与新一届评选表彰。

  省级青年文明号各个星级的集体,均可参评全国青年文明号;星级越高的集体,将获得越多的等级晋升、评先推优等激励机会,应当发挥更大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九十二条 建立完善对受表彰者的激励机制。

  (一)鼓励各地、各行业、各有关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制定相应激励政策,对命名的集体及其成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对在组织开展创建活动中业绩突出的管理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表扬。

  (二)鼓励各地、各行业推动将创建活动纳入本地区、本行业青年人才培养工作体系,与青年岗位能手、青年突击队、青年志愿者、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等品牌工作联动起来,在推优入党、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人员遴选等工作及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的评选表彰中,对命名的集体和号长、青年骨干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鼓励优秀青年到青年文明号集体挂职、兼职、锻炼;广泛宣传创建活动中的先进经验、典型事迹,强化示范引领,营造良好氛围。

  第九十三条 各级青年文明号组织机构应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落实,重点完成年度“五个一”工作任务,即至少组织一次专题会议、一次集中培训、一次广泛覆盖的检查或者调研、一项主题创建活动和搭建一个日常联系平台。

  按照从严从简、务实高效的原则,采取直接开展、委托下一级、指定第三方等方式,在一个创建周期内,对创建集体至少开展一次达标考评。

  第九十四条 建立青年文明号监督检查机制,组建社会监督队伍、搭建社会监督平台、及时处理社会投诉,切实加强日常监督。各级组织机构可以在上级组织的授权下开展相关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代为执行。

  对于违背青年文明号共同理念、服务承诺和工作要求,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集体,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谁命名,谁执行”的原则,可以分别予以警告提醒、调整星级、撤销称号的惩戒措施。

  第九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青年文明号集体和创建集体予以警告提醒,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经管理机构调查、媒体曝光或者群众检举,发现集体的产品或者服务存在一定问题、认定属实;

  (二)半年以内不开展创建工作、创建态度消极被动、创建工作质量严重下滑;

  (三)青年文明号服务承诺未能兑现、社会评价不佳或者未能达到其他创建基本要求。

  第九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青年文明号集体予以星级调整,一般每次摘除一颗星:

  (一)未按照要求完成相应星级工作任务或者未达到相应星级工作标准;

  (二)在一个创建周期内,达标考核不合格;

  (三)连续一年不开展创建工作。

  第九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青年文明号集体和创建集体撤销称号、摘除牌匾,或者取消其当届创建资格;对撤销称号的集体,原命名单位应当面向社会公告:

  (一)集体中存在违法、违纪现象或者违法、违纪人员;

  (二)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引发社会恶性事件或者造成广泛不良社会影响;

  (三)长期存在第九十五条所列问题,拒不整改或者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

  (四)集体的申报情况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五)不宜保留称号或者创建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原命名单位免除其青年文明号称号,允许其保留青年文明号牌匾,但是不得在公共场所悬挂:

  (一)原集体的建制撤销或者工作职能发生明显改变;

  (二)集体成员一年以内或者一次性变动比例在50%以上;

  (三)其他不符合青年文明号基本条件的。

  集体名称发生变化,但是未发生以上情况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免除称号不属于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