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五章 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
第六章 全国优秀少先队员、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全国优秀少先队集体
第二编 分 则
第八章 全国青年岗位能手
第九十九条 全国青年岗位能手旨在通过岗位练兵、导师带徒、技能比武等方式,选树和宣传先进青年典型,大力弘扬职业精神、工匠精神、奋斗精神,为党发现、培养、凝聚青年人才。
第一百条 全国青年岗位能手表彰工作由共青团中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组织实施,每两年开展一次,一般在双数年开展。
全国青年岗位能手的评比表彰由共青团中央青年发展部负责具体实施。
省级团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本层级青年岗位能手评选表彰工作。
支持地市级团组织和具备条件的团组织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度化开展青年岗位能手培养选树工作。
第一百零一条 全国青年岗位能手的推荐人选,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岗位、面向经济社会发展各行业,以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青年干部职工为主,鼓励向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等领域延伸,以政治坚定、品行过硬、能力突出、实绩优异为评价标准,确保推荐人选的先进性、广泛性和代表性,县处级干部比例不超过20%,女性和少数民族青年应当占一定比例。
第一百零二条 全国青年岗位能手的参评资格:
(一)16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甘于奉献;
(四)精通本岗位业务知识,技能水平高超或者工作本领高强,勇于创新创造,在本岗位上作出重要贡献,能够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全国青年岗位能手标兵推荐对象要在科研、技术、经营、管理、营销、服务等方面拥有创新成果,取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一百零三条 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共青团中央联合有关单位举办的职业技能类竞赛中产生的获奖选手,根据竞赛文件和全国青年岗位能手的评选条件,可以作为推荐人选。
第一百零四条 在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特别突出或者在国家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中作出突出贡献,并且符合全国青年岗位能手评选条件的,可以特别推荐、授予。
第一百零五条 港澳台青年参加全国青年岗位能手评选的,必须在内地(大陆)工作学习一年以上,但是符合第一百零四条要求的除外。
第一百零六条 下列人员一般不作为推荐对象:
(一)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的干部,规模以上企业单位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团的专职干部;
(三)获得过全国青年岗位能手称号的个人;
(四)其他不适合推荐的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各省级团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行业系统团组织,根据分配的推荐名额,组织做好逐级推荐审查工作。其中,应当注明全国青年岗位能手标兵推荐人选。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名额单独分配,纳入总名额,不占各地、各行业推荐名额。
第一百零八条 全国青年岗位能手人选应当从以下6个类别组织推荐:
(一)科技创新类。富有创新精神,勇于创新创造,积极投身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基础研究、理论创新、科研攻关等科技自立自强各领域取得较大成绩。
(二)经营管理类。发扬艰苦奋斗精神,敢于突击攻坚,在生产制造、经营管理、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等第一线,苦干实干、建功立业,为企业行业的改革发展、提质增效作出较大贡献。
(三)技能技术类。具有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技能、技术、专业水平在本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在技术革新、带徒传技、专业引领等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四)行政管理类。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依法履职、勤勉工作,克己奉公、廉洁从政,在本职岗位上成绩较为显著,能够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五)司法执法类。具备崇尚法治、恪守良知、理性公允的职业品格,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在社会治安、打击犯罪、诉讼审判等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
(六)社会服务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在医疗卫生、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社会福利、慈善公益、社会治理等各领域主动作为,无私奉献,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第一百零九条 世界技能大赛产生的获奖选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推荐申报,其他职业技能竞赛产生的获奖选手由赛事第一主办单位推荐申报。
第一百一十条 表彰年3月份启动评选表彰工作,向各地、各行业分配推荐名额,并于8月份下发表彰文件予以表彰。各推报单位应当于当年5月31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共青团中央。
报送材料主要包括:事迹材料(2000字以内)、推荐表、推报汇总表电子版、加盖公章后的扫描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评选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确保社会公信力;坚持基层导向,坚持优中选优,构建阶梯式、成系统的激励机制,厚植自下而上的动员基础,推动工作向基层团支部、企业班组延伸。
第一百一十二条 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把关,注重考察推荐人选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未设立纪检监察部门的单位)意见,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一百一十三条 各省级团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行业系统团组织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审核情况和分配名额,研究推荐人选,并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各省级团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行业系统团组织必须严格履行对全国青年岗位能手推荐对象的考察、把关职责,对拟推荐人选认真审核、集体决策;鼓励各地、各行业系统在兼顾人选结构性分布的基础上,采用集中述绩、现场答辩、专家评审、会议研究等程序,完善评审流程。
对推荐人选事迹材料弄虚作假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程序的,经查实后取消相应名额,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共青团中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全国青年岗位能手候选人情况进行审核,按照1.2∶1的比例择优确定全国青年岗位能手建议人选,并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建议人选联合发文予以表彰。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青团中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授予全国青年岗位能手称号,颁发证书。
第一百一十六条 建立完善对受表彰者的激励机制。
(一)鼓励各地、各行业系统、各有关单位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激励政策,探索对全国青年岗位能手给予落户积分增加、机会优先推荐等激励方式。
(二)在推优入党、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人员遴选等推优荐才工作和共青团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的有关评选表彰,以及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职业技能评价工作中,对全国青年岗位能手予以一定优先考虑。
(三)鼓励基层团组织优先吸纳全国青年岗位能手担任专、挂、兼职团干部,充实团的工作力量。
(四)广泛争取支持,在学习培训、跟踪培养、推荐加入青联及其他团属青年组织等方面适当向全国青年岗位能手倾斜。
第一百一十七条 促进和支持基层团组织特别是企业基层团组织广泛开展争当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组织开展“五小”(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小设计、小建议)竞赛等职业融入和能力提升类活动,积极建立青创先锋工作室等技术交流和项目孵化平台,与青年文明号工作有机结合,积极发现、培养、推荐优秀青年骨干。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国青年岗位能手获得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荣誉:
(一)因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或者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三)因违纪违法受到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
(四)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等团纪处分的;
(五)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六)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不宜保留荣誉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