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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
第六章 全国优秀少先队员、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全国优秀少先队集体
第二编 分 则
第九章 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是共青团中央、全国青联、全国学联、全国少工委在科技创新领域授予青少年的最高奖项。
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评选表彰工作依托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励基金开展。
第一百二十条 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表彰每两年开展一次,一般在双数年开展。
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的评选表彰由共青团中央青年发展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评选表彰工作设立评审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设立资格评判委员会,负责认定候选人参选资格。两个委员会均由教师代表、教育专家、青少年科技创新工作者或者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中的优秀科技创新人才构成。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的候选人条件:
(一)全日制在校学生,年龄原则上不超过25周岁。
(二)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三)对科学具有浓厚兴趣、立志投身科创报国,具有创新精神、乐于探究实践。
(四)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者显示出较大创新潜质和成长潜力。
(五)针对不同学段学生依照年龄特点、学识情况侧重考察不同方面:小学生中,关注有创新性的、原创性的小发明、小创造,发现有潜力的“好苗子”;中学生中,关注有一定技术性、创新性的发明创造,以及比较深入的、独到的研究,发现有发展的“好苗子”;大学生中,关注有学术性、创造性的成果,比如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学术科研成果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推广价值或者应用于实践领域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在国内外科技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评选表彰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候选人申报。表彰年5月底前,采取组织推荐的方式由省级团委统一推荐,已开展省级青少年科技创新奖评选活动的省份,其候选人原则上应当从获奖学生中产生;港澳台地区学生候选人由共青团中央和教育部相关部门组织推荐;海外留学生候选人由全国学联协调海外留学生组织负责推荐。
候选人中,原则上大学生占比不超过30%并应当侧重从低年级学生中产生,高中阶段学生占比不低于35%,初中生占比25%左右,小学生占比不超过10%。应当大力推荐与现阶段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学科的优秀人才。
候选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各省级团委要严格履行考察把关职责,确定推荐的候选人,其个人详细申报材料,必须在候选人所在学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推荐候选人名单应当在本省份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资格评判。资格评判委员会对候选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定候选人相关成果、成就是否符合其学段认知和应有学识水平,并确定最终入围评审候选人。
(三)评审。当年7月底前,由评审委员会评定产生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拟授人选。
(四)公示。共青团中央将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拟授人选进行公示,公布全国统一监督邮箱,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果有举报,各省级团委及相关单位要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并书面报告调查和处理情况。资格评判委员会将对调查情况进行核实,对确有问题的正式候选人,取消其参选资格。
(五)表彰。公示无异议后,一般在当年8月印发表彰决定,对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获奖者予以表彰。
第一百二十四条 尚在35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获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荣誉:
(一)因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或者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三)因违纪违法受到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
(四)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等团纪处分的;
(五)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六)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不宜保留荣誉的其他情形。